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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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强全国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和规范指导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促进卫生监督人才培养,我部制定了《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强全国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和规范指导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以人才培养促进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突出人才优先、以用为本。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员培养体系,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重点,以培养卫生监督工作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为目标,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优、业务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卫生监督员队伍,为促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需求,分类培训。针对不同岗位职责需求,科学规划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对新录用卫生监督员、在岗卫生监督员等实施分类培训、分类管理,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整体规划,逐级负责。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的制订、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卫生监督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三)统筹兼顾,注重能力。卫生监督员培训坚持能力与素质提高并重,坚持以专为主与一专多能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执法实践相结合。注重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技能,着力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执法办案能力、创新管理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促进依法全面规范履职。

(四)创新管理,注重实效。把握卫生监督员培训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着力加强省、市、县三级培训能力建设,更新培训理念,创新培训形式,完善培训制度,优化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培训效果。

三、发展目标

落实《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要求和《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卫生监督人才队伍培训工作任务,健全培训体系,并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卫生监督员(含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全员在岗培训。

到2015年底,重点完成不少于60名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3000名首席卫生监督员、8000名卫生监督紧缺专业人才、35000名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端引领、结构合理、覆盖基层的高素质卫生监督人才队伍。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按照卫生监督员培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制度,对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培训考核和保障措施等环节实施规范管理。

建立卫生监督员培训考核制度,结合卫生监督绩效考核工作,将个人培训情况和处(科)室、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考核管理,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培训大纲和教材体系。根据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员培训需求,卫生部组织修订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和考试题库。教材要力求满足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的需要,加强案例分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编印相关辅助教材,作为卫生部培训教材的补充。

培训教材、考试题库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形成既相对稳定、规范,又不断更新并适应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的教材体系。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管理。适应培训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库。卫生部负责国家级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库建设和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地市级卫生监督培训师资库的建设和管理。

师资队伍建设要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注重中、青年师资的培养。要完善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加大师资培养的投入,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注重师资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授课技能等方面的综合培养,充分发挥各级师资队伍在卫生监督员培训中的作用。

(四)建立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按照卫生监督培训需求和区域的资源优势,遵循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卫生监督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专业机构等中遴选认定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基地。培训基地要具备所必需的教学基本设施和师资等条件。

到2015年底,建立12-15个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重点承担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和首席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各省(区、市)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省(区、市)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重点承担卫生监督紧缺人才、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和新录用卫生监督员等培训工作。

(五)构建卫生监督员培训网络平台。建立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为核心、省级卫生监督网站为主干的培训网络平台。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和在线学习,搭建卫生监督员在线交流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与共享,提高培训覆盖面和培训资源利用率。积极推行自主选学、模块化培训等培训方法和手段,在学习内容、时间和方式上,为卫生监督员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选择。到2015年,每个卫生监督员都可以使用网络培训终端设备,自主参加网络培训学习。

推进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课件库建设。成立以优秀师资为骨干的课件建设小组,按照综合类、专业类和专题类等分别组织开发多媒体培训课程,鼓励地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发有特色、适于当地使用的辅助电子教材和教学软件。

(六)实施卫生监督员全员培训。

1.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级新录用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要作到统一组织、统一要求、统一考核,实现岗前培训规范化。培训内容根据国家《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结合本地卫生监督工作要求确定。试用期内录用单位还应当对新录用的人员进行科(处)室轮岗培训。每人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人,作到先培训合格、后上岗执法。

2.卫生监督员在岗培训。卫生监督员实行全员定期培训制度,所有卫生监督员的在岗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人。在此基础上,按照统筹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针对国家、省、市、县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卫生监督员,重点从强化业务指导、注重骨干培养、适应履职需要和加强综合执法四个方面,对下列人员实现卫生监督员分类培训和人才培养。

(1)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从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中培养造就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医疗执法、传染病防治执法、消毒管理、信息管理、卫生监督稽查等领域的卫生监督领军人物,逐步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库,承担全国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技术指导任务。到2015年底,完成不少于60名国家级卫生监督专家的培养。每年累计集中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人。

(2)首席卫生监督员。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培训,地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由省级负责组织培训。首席卫生监督员通过在卫生监督机构中遴选产生,是辖区内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权威,主要从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医疗执法、传染病防治执法、消毒管理、信息管理、卫生监督稽查等专业,原则上每个专业遴选1名首席卫生监督员,承担辖区内本专业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社会咨询、宣传教育等任务。到2015年底,完成不少于3000名首席卫生监督员的培养。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120学时/人,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80学时/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首席卫生监督员要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3)卫生监督紧缺人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监督紧缺人才根据各地当前监管职责要求和现有人员配置情况,优先考虑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生活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医疗执法、信息管理等急需紧缺专业的人才培训。到2015年底,完成为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培养不少于3000名卫生监督紧缺人才;为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培养不少于5000名卫生监督紧缺人才。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人,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50学时/人。

(4)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满足基层卫生监督执法需要为目标,坚持以专为主、一专多能的原则,到2015年底,完成为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培养不少于35000名具备多项专业知识、掌握执法办案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体现综合性、能较好贯彻执行卫生监督执法任务、能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提供业务和技术指导的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进一步提高基层一线综合监管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 50学时/人,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30学时/人。

(5)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卫生部负责组织开展对省级卫生监督管理干部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鼓励地方以集中办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开展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通过培训,切实提高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管理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把握全局、开拓创新、科学管理、带好队伍等方面能力,建立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卫生监督管理干部队伍。到2015年,所有卫生监督管理干部至少轮训1遍,累计集中培训不少于50学时/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将卫生监督员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纳入卫生监督工作年度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加强培训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培训组织管理责任处(科)室和相关责任人员,明确牵头和具体执行处(科)室的职责任务,理顺培训工作程序,搞好分工协作,积极搭建培训学习和交流平台,努力提高培训管理水平。

(二)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报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本规划内容,结合辖区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和队伍建设情况,制订辖区卫生监督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细化培训要求,做好进度安排。要按照计划和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和实施,严格执行各项培训制度,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年度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年度培训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业务培训项目涉及省份要同时报告辖区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

(三)保障经费投入,规范资金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落实培训任务,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加大对卫生监督员培训经费的投入,要优先保障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培训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项目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作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培训实施单位要对培训相关工作过程和内容等做好实施记录,加强培训档案管理,要作到执行情况可考核,项目效果可评价。

(四)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培训效果。卫生部和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对经费使用和实施进度进行督导检查,并适时开展相关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要注重培训项目的绩效考核,培训工作结束后要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评,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对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推动和指导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开展,确保培训工作适应培训目标要求,达到预期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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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联合声明

巴西联邦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印度共和国等


“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联合声明


  (2010年4月15日,巴西利亚)

  我们,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于2010年4月15日在巴西利亚举行会晤,讨论国际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商定推动“金砖四国”合作与协调的具体举措。

  我们达成以下共识:

  共同愿景与全球治理

  1. 我们一致认为,世界正经历重大的飞速变化,凸显在全球治理各领域作出相应转变的必要性。

  2. 我们强调并支持,依据国际法并在平等合作、互相尊重、彼此协调和集体决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国际秩序朝多极、平等、民主的方向发展。

  3. 我们强调,二十国集团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协调行动,发挥了核心作用。我们欢迎二十国集团被确定为国际经济协调与合作的主要平台。同以往机制相比,二十国集团成员更广泛,更具包容性、多样性、代表性和有效性。我们呼吁所有成员国积极落实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前三次峰会所达成的成果和共识。

  我们主张,二十国集团有必要在后危机时期发挥积极作用并制定协调战略。我们四国愿为此做出共同努力。

  4. 我们致力于推动多边外交,支持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方面发挥中心作用。为此,我们重申,需要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效力、效率和代表性,更有效地应对当今全球性挑战。我们重申,重视印度和巴西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他们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5. 我们相信,深化和拓展四国对话与合作不仅符合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而且有利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我们将采取循序渐进、积极务实、开放透明的方式推动四国对话与合作。

  国际经济金融事务

  6. 自2009年6月叶卡捷琳堡首次会晤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已回升向好。我们欢迎世界经济恢复增长,新兴经济体为此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认识到世界经济复苏的基础并不稳固,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我们呼吁各国在宏观经济领域加强合作,巩固世界经济企稳复苏势头,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我们重申,四国决心保持本国经济复苏并为促进全球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7. 我们强调,保持主要储备货币汇率相对稳定和财政政策可持续性对实现强劲的长期平衡增长十分重要。

  8. 我们相信,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经济繁荣的引擎,有潜力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和繁荣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将致力于同其他国家一道,减小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增进社会包容性。

  9. 由于“金砖四国”的重要贡献,二十国集团成员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幅增资。我们支持在“平等分担”原则基础上,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增加资本,以使多边开发银行向发展中经济体提供更强劲、更灵活、更迅捷、更以客户为导向的支持。

  10. 尽管前景良好,我们依然任重道远。我们认为,世界需要一个经过改革、更稳健的金融体系,使全球经济能有效地预防和抵御未来危机的冲击。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更加稳定、更可预见、更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

  11. 我们将努力尽快实现布雷顿森林机构改革,此项改革早该进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应尽快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治理结构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向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实质性转移投票权,使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决策权与份量相匹配。我们呼吁世行于今年春季会议兑现投票权改革方面的承诺,期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于今年11月二十国集团峰会前完成。我们同意,基金组织和世行高管职位的遴选应本着公开、择优的原则,无需考虑人选国籍。上述机构的职员组成需更好反映其成员的多样性。需特别注意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国际社会必须推动上述改革产生我们预期的结果,否则有关国际机构将面临出局的风险。

  12. 为促进国际经济形势稳定,我们要求四国财长和央行行长对有关区域货币机制进行研究,并讨论四国可就此开展的合作方式。为便利四国贸易与投资,我们将研究货币合作的可行性,包括四国本币贸易结算等。

  13. 近期发生的情况打破了金融市场自我监管的神话。我们迫切需要在监管金融市场各个部分、机制和工具方面加深和加强合作。我们承诺加强国内监管,推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并同包括金融稳定论坛在内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开展密切合作。

  国际贸易

  14. 我们强调,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在维护开放、稳定、公平、非歧视性的国际贸易环境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承诺并敦促各国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打击隐形贸易限制。我们赞同,在尊重授权、锁定包括谈判模式在内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多哈回合早日取得全面、均衡的结果,实现“发展回合”目标。我们注意到并全力支持俄罗斯申请加入世贸组织。

  发展

  15. 我们重申联合国《千年宣言》及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我们强调应重点防止经济金融危机对穷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造成潜在影响。我们应作出持续努力,推动在2015年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包括向穷国提供技术合作和紧急支持,帮助其落实发展政策、提供社会保障。我们期待2010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为推动实现该目标提出政策建议。我们强调,应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确保发展中国家享有必要的政策空间。

  16. 最贫困国家遭受经济金融危机的冲击最为严重。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承诺,特别是涉及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必须兑现,同时不应削减发展援助。推动世界经济实现包容性增长不仅事关各国团结,而且对维护全球政治和经济稳定也具有战略意义。

  农业

  17. 我们对在莫斯科召开的四国农业部长会议表示满意。会议讨论了推进四国在农业领域,特别是家庭农场方面的合作方式。我们相信这将有助于促进全球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我们欢迎会议决定设立四国农业信息库系统,制定确保脆弱群体粮食供给的战略,减少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的负面影响,以及加强农技合作和创新。

  消除贫困

  18. 我们呼吁国际社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国家的特殊需要,消除贫困,增进社会包容,化解不平等。我们必须加强这些国家政府的技术和财政能力建设,广泛地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确保充分就业和体面劳动,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包括穷人、妇女、青年、移民及残疾人在内的人。

  能源

  19. 我们认识到,能源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资源,获得能源对于促进经济增长、确保社会平等和包容性至关重要。我们将发展更清洁、更实惠和可持续的能源体系,增强能源的可及性,在各领域推广节能技术和实践。我们将通过适当提升可再生能源比重,促进能源结构多样化,鼓励使用更清洁、更有效的化石能源及其它能源。因此,我们重申支持在提高能效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20. 我们认识到新型、环境友好型技术在促进能源结构多样化及创造就业方面具有巨大潜力。因此,我们将适当鼓励可持续地开发、生产和使用生物燃料。我们将结合各国政策重点,通过国际合作分享包括生物燃料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政策方面的有关经验,共同促进生物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21. 我们认为“金砖四国”可就能源领域的培训、研发、咨询、技术转让等开展合作。

  气候变化

  22. 我们认识到,气候变化是一个严重威胁,亟需全球携手应对。我们致力于参与在墨西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及《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促成各方达成加强《公约》和《议定书》实施的全面、平衡和有约束力的成果。我们认为,《公约》和《议定书》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提供了主要框架。应确保谈判进程更加透明,所有缔约方应广泛参与,谈判结果应有助于公平、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同时体现《公约》原则,尤其是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恐怖主义

  23.我们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我们注意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现行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联大和安理会有关反恐决议。预防与打击恐怖主义及遏制恐怖融资同等重要。我们敦促联合国大会尽快缔结《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呼吁所有成员国批准。

  24.对俄罗斯和印度政府和人民近期遭受野蛮恐怖袭击,巴西和中国深表同情和慰问。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恐怖主义的借口。

  不同文明联盟

  25. 我们强调鼓励不同文明、文化、宗教和人群对话的重要性。为此,我们支持“不同文明联盟”,这一联合国倡议旨在促进各国的沟通、了解和理解。我们赞赏巴西决定于2010年5月在里约热内卢承办第三届全球论坛,愿派适当高级别代表参会。

  海地

  26. 我们重申坚定支持海地人民。自1月12日发生地震灾害以来,海地人民一直与恶劣环境作斗争。我们重申将同国际社会一道,在海地政府指导下,并根据《海地国家恢复和发展行动计划》设定的优先任务,致力于帮助海地人民重建家园。

  合作

  27.我们欢迎旨在加强四国专业领域合作的下列倡议:

  a. 农业部长首次会议

  b.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

  c.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

  d.根据2009年签署的《“金砖四国”最高法院合作意向书》,于2010年3月举行第一届“金砖四国”地方法官交流项目。

  e.发展银行首次会议

  f. 国家统计局长首次会议

  g. 国际竞争力大会

  h.首次合作社会议

  i. 首次商业论坛

  j. 智库研讨会

  28. 我们也支持其他加深彼此合作意愿的具体行动:

  a.四国统计部门将于今天发布的联合研究报告;

  b.四国将研究编纂“金砖四国”大百科全书的可行性;

  29. 我们重申愿加强四国在科技、文化、体育领域的合作。

  30. 我们相信,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新德里英联邦运动会、2013年喀山世界学生运动会、2014年索契冬季奥运会和残奥会、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赛、2016年里约热内卢夏季奥运会和残奥会,都将取得成功。

  31. 我们重申将加强减灾领域的合作与援助。对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泥石流和中国青海玉树县地震死难者,俄罗斯、印度向巴西和中国政府与人民深表哀悼和同情。

  “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三次正式会晤

  32. 巴西、俄罗斯和印度感谢中国于2011年承办“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三次正式会晤。

  33. 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对巴西政府和人民承办 “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深表谢意。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农字〔199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经与农业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现发给你们,请从一九九七年一
月一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附件一: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犯,平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向其摊派。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完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本。
资本分为村(组)资本、外单位资本、个人资本、国家资本等。
村(组)资本指村(组)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和劳务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包括原生产队积累折股股金和合作化时期形成的股份基金)。
外单位资本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
个人资本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社会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
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
第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随意抽走。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抽走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投入的劳务要合理计价。
第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筹集资本活动中,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等,计入公积金。
第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其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大额借债要经民主理财组织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帐款分别管理制度。配备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现金出纳员不登记会计记录,非现金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帐。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计划内的现金开支要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帐。
第二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在不改变集体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入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用于内部资金融通,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欠款。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由乡(镇)业务
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二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幼畜和育肥畜、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及途中合理损耗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凡国家规定有定购价的,按定购价计价;没有定购价的,按该项农产品大宗上市时的市场平均价计价。幼畜和育肥畜及工业产品平时在帐外进行登记,不单独计价;转出或出售
时,按市价计价。
第二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实际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实际价格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
列为固定资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6.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时转作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的全部定植培育费用计价。
7.幼畜育成转作产畜、役畜时,按市价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费用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转为递延资产,分年度摊销,计
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递延资产,分年度摊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晒场、水渠、道路、桥涵、贮窖、堤坝、水库、渔池等,需要重置更新的,应提取折旧;通过局部轮番修理可以达到整体更新的,不提取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提取时可采用个别折旧率计提,也可采用分类折旧率和综合折旧率计提。具体办法和比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升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固定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村合作经济组织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村合
作经济组织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但不得少于其帐面净值。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合理确定租金,按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第三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
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等。
无形资产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
成本计入其他支出。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应计入公积金。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支出,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非常损失等。递延资产按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其他长期资产是指不属于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其他资产。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实物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公积金。
大额对外投资项目,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有专人(一般为现金出纳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和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数额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六章 经营收支、收益及其分配
第四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业生产收入、林业生产收入、牧业生产收入、渔业生产收入、销售物资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
村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对生产的农产品,应于产品收获入库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及其他集体资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
提留收入是指农户按有关规定上交的集体提留款项。
经营收入、发包和上交收入及提留收入以外的收入列为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支出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经营活动所耗费的支出,包括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燃料、饲料、原材料等生产资料费用以及折旧费、运输费、修理费、保险费及递延资产摊销等。
管理费用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等。
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列为其他支出。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支出的预算、审批制度,量入为出,对管理费用等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
第四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收入+投资净收益+其他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和承包单位承包上交的承包金、农户上交的提留款和所属企业上交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四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在进行依法纳税后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以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医疗站、福利院、电影院、幼儿园等。
3.提取福利费。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4.向投资者分利。
5.农户分配。
6.其他。
第四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四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分为月份(或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定期提供给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五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五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不具备条件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其财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章 民主理财
第五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或按季公布收支明细表及有关帐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帐目,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关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成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组织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
民主理财组织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组织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帐目。

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组织行使上述职权。
第五十五条 除第九、十四、二十三、三十三、四十、六十条的规定外,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也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4.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

第九章 财会人员
第五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等。会计员、出纳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
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置总会计(主管会计)和专业会计。总会计(主管会计)管理和指导专业会计(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会计人员)搞好会计工作。
第五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
济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
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乡(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财会人员负有一定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要逐步实行凭证上岗制度。
第六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六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会人员
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六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总会计(主管会计)享受与村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合作经济组织职能的村。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
(三)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
合作经济组织的帐内。
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专业队(组)、联户承包单位、承包农户,可以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简明、适用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五)财务管理簿弱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代为记帐、核算。
(六)本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收入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 总 帐 科 目 | 明细科目设置原则
----|-----------|---------------------
|一、资产类 |
1 | 现金 |
2 | 银行存款 | 按银行或信用社的名称设置
3 | 短期投资 | 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
4 | 应收款 | 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设置
5 | 内部往来 | 按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设置
6 | 库存物资 | 按库存物资的品名设置
7 | 产成品 | 按产品品名设置
8 | 长期投资 | 按长期投资的种类设置
9 | 固定资产 | 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名称设置
10 | 累计折旧 |
11 | 固定资产清理 | 按清理项目设置
12 | 在建工程 | 按工程项目设置
13 | 其他资产 | 按资产类别设置
|二、负债类 |
14 | 短期借款 | 按借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
15 | 应付款 | 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设置
16 | 应付福利费 |
--------------------------------------
续表
--------------------------------------
17 |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 按借款及应付款单位和个人设置
|三、所有者权益类 |
18 | 资 本 | 按投资的单位和个人设置
19 | 公积金 |
20 | 公益金 |
21 | 本年收益 |
22 | 收益分配 | 按分配项目设置
|四、损益类 |
23 | 经营收入 | 按经营项目设置
24 | 经营支出 | 按经营项目设置
25 | 发包及上交收入 | 按收入项目设置
26 | 提留统筹收入 | 按农户设置
27 | 其他收入 |
28 | 其他支出 |
29 | 管理费用 | 按费用项目设置
30 | 投资收益 | 按投资种类设置
--------------------------------------
附注: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向所属单位拨付资金业务的,可增设“拨付所属单位资金”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现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总额。
2.“银行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入银行、信用社的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入银行、信用社的款项总额。
3.“短期投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2)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各种有价证券,或以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短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或有关资产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金”科目;出售有价证券
或收回实物资产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和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或有关资产科目,按原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购入的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购入股票时,应按照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科目;出售股票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应收款”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村合作经济组织存放在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代管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存放代管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收资金占用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
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对外短期投资总额。
4.“应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款项总额。
5.“内部往来”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的经济往来业务。
(2)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和农户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利润及农户平时上交承包金、提留统筹款时,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直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统筹收入”科目。年终结算出应交未交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
统筹收入”科目。
(4)村合作经济组织年终结算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与农户发生款项往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或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村所属单位和农户设置明细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欠所属单位和农户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
款项”项目内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款项”项目内反映。
6.“库存物资”科目
(1)本科目村核算合作经济组织出入库的各种物资及低值易耗品。
(2)村合作经济组织购买和单位或个人作为投资投入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资本”等科目;领用和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物资的出入库,按实际成本核算。购入物资按购价加运杂费及途中合理损耗等计价。出库物资价格的计算,可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变动。清查时出现盘盈时,经审核批准后,借记本科目,
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出现盘亏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库存物资总额。
7.“产成品”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入库的各种农产品。
(2)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入库的农产品,一般按国家定购价计价,没有定购价的,按该项农产品大宗上市时的市场平均价计价。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销售、支用和分配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经营支出”、“收益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清查时出现盘盈、盘亏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或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生产的工业产品,完工时只在帐外设置“工业产品登记簿”登记,不通过本科目核算。销售时,除进行登记外,还要在帐内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入库的农产品总额。
8.“长期投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等。
(2)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有价证券,或以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和有关资产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金”科目;收回
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或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到益”科目。收到投资分利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进行股票投资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进行债券投资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债券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4)村合作经济组织以货币资金入股加入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其股金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年终收到股金分红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退股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本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对外长期投资总额。
9.“固定资产”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增减均按原值核算。
(2)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投资者投入到村合作经济组织旧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及估计折旧数,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资本”科目;幼畜育成转作产畜、役畜时,按市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
重置完全价值),贷记“其他收入”(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和“累计折旧”(估计的折旧数)科目。
(3)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可按帐面净值,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按双方协议价记帐,则应将帐面净值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公积金”科目。
(4)固定资产转为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残值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清理完毕后,按
其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其他支出”(固定资产净值)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0.“累计折旧”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可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折旧。提取的办法,可以采用个别折旧率,也可以采用分类折旧率或综合折旧率计提。
(3)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数额。
1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和残值收入时,借记“现
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款”、“内部往来”、“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清理完毕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到“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2.“在建工程”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发生购买待安装设备的原价及运输、保险、采购费用,为建筑和安装固定资产及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及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培育经济林木发生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
(3)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投入,凡属于劳动积累工或义务工,不需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作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金”科目;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4)购建和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实际支出。
13.“其他资产”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其他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及发生的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等。本科目设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三个二级科目。
(2)村合作经济组织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发生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外转让出售无形资产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转让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时,应结转无形资产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村合作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公积金”科目,不需在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其他资产总额。
14.“短期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村合作经济组织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在“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核算。
(2)村合作经济组织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发生短期借款利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短期借款总额。
15.“应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以上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物资”、“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款项总额。
16.“应付福利费”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事业的福利费。
(2)从收益中提取福利费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福利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用于福利设施建设支出,不在本科目中核算。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可用于开支的福利费总额。
17.“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和偿付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
款”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发生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总额。
18.“资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
(2)村合作经济组织收到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时,新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及发生的运输、保险、安装费等,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旧的固定资产,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及估计折旧数,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本科目;以劳
务形式投资时,按当地劳务价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其他形式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协议规定投资者收回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
(3)原生产队积累折股股金及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的股份基金,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总额。
19.“公积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金。
(2)从收益中提取公积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积金总额。
20.“公益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益金。
(2)从收益中提取公益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由其他来源取得公益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益金总额。
21.“本年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本年度实现的收益。
(2)年终结转收益时,应将“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统筹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统筹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本年应结转的
“经营支出”科目余额及“其他支出”、“管理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费用”科目。
(3)年终结转“收益分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2.“收益分配”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收益”两个二级科目。
(2)村合作经济组织按规定计算应上交税金,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及福利费,发生外来投资分利,进行农户分配等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款”、“公积金”、“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内部往来”等科目。
(3)年终,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将全年实现的收益总额,自“本年收益”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
额,“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收益。
(4)年终结帐后,如发现以前年度收益计算不准确,或有未反映的会计业务,需要调整增加或减少本年收益的,也在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核算。调整增加本年收益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调整减少本年收益时,借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贷记有关科目。


(5)本科目的余额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收益。
23.“经营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当年发生的各项经营收入。
(2)收入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4.“经营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当年发生的各项经营支出,包括各项经营项目直接耗用的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及固定资产修理费、递延资产摊销等。
(2)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有关科目。
(3)购入的幼畜及育肥畜以及发生的饲养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购买时,按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饲养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库存物资”等科目。
(4)年终应将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中应由当年摊销的支出数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在产品的费用,如工业在产品及完工入库尚未销售的工业产品的生产费用,应结转下年的冬小麦费用、在塘存鱼费用、饲养幼畜及育肥畜费用等。
25.“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农户和承包单位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本科目设置“承包金”、“企业上交利润”两个二级科目。
(2)村合作经济组织收到上交的承包金和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6.“提留统筹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农户按有关规定上交的集体提留及乡(镇)统筹款项。
(2)村合作经济组织收到农户上交的提留及统筹款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乡(镇)统筹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转应缴未缴的乡(镇)统筹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7.“其他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属于“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提留统筹收入”科目核算的其他收入。如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8.“其他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属于“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如利息支出、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损失、防汛抢险支出、坏帐损失、罚款支出及递延资产摊销等。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产成品”等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9.“管理费用”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各项支出,如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修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
(2)发生上述各项费时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0.“投资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2)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投资收益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或转让、出售有价证券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及有关资产科目,按原帐面价值,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按实际取得价款和原帐面价值的
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3)年终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凭证和帐簿
(一)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记帐的依据。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金额、填制单位的公章、经办人
员签名或盖章。记帐凭证也必须填明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借贷方向、金额、日期和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二)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应要求修正和重填。无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不能作为收付款项、办理财务手续和记帐的依据。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据以登记
帐簿。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一定时期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帐簿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会计帐簿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和存款日记帐、总分类帐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帐。
现金日记帐和存款日记帐,应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帐。总分类帐按照总帐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帐按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帐可用订本帐或活
页帐;明细分类帐可用活页帐或卡片帐。
对于不能在日记帐和分类帐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另设备查帐簿进行帐外登记。
(四)将几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的帐务集中到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记帐,代为核算的地方,必须分单位设置帐簿,分别核算财务收支情况。
(五)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具体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六)帐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帐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和帐表相符。要按月结帐,结帐前,须将结帐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记入帐簿。
(七)启用新帐,必须填写帐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帐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四、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会计报表。
(二)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编制以下会计报表:
1.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2.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年终应汇总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同时附送财务状况说明书,按规定时间报农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会计报表的汇总要求和报表的报出时间,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三)月份或季度会计报表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规定。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如下:
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