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乌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乌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睦邻友好、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贸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乌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并检查两国间经贸合作协定和有关协议的执行;
二、为促进双方经贸关系的稳步发展提出建议;
三、解决经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研究进一步扩大合作的措施。
第三条 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根据需要,双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的例会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第四条 在必要时,经双方主席同意,委员会可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乌兹别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全权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哈米多夫
(签字) (签字)
关于颁布《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颁布《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质[2003]14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