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仇和现象”/杨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04:59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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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仇和现象”

杨扬


近日看了连续两期《南方周末》(分别为2004年2月5日和2004年2月12日)对仇和的报道,才大致了解仇和其人其事,看完后心情久久无法平静,总想说点什么。我想,与仇和其人其事相类似的可能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而且他的作法也与我十年前的农村生活经历有些相似,现在既然他在全国出了名且升了官,会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让其他人仿而效之呢?因此我不得不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想从公民权益的保护说起。
在新闻报道中,仇和曾经给教师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也曾经扣发职工的工资来修建一些交通设施,凑巧的是我也曾经是一名教师,也多次被镇、县各级机关以各种名义扣除过很多个月的工资,用来修路啊办学啊捐助希望工程等等。那时候我们每个月正常的工资通常只能发给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一半(原因是地方财政经费不够),而且常常拖欠一年后才能发放,自己的生存根本就没办法解决,没有办法了只好自己离开教师职业(那几年与我一样离开教职人也较多),毕竟要先吃饱肚子后才能工作啊。到了后来,我便关注这方面的法律及其他规定,可怎么也无法找到政府随便扣发工资的依据,而且就是所扣发的工资的去向谁也并不清楚(天知道这些钱用到什么地方去了啊?!)。我不是没有同情心的人,我也曾经主动向希望工程捐过款,也曾经自愿向经济困难的学生捐过款,也曾经向抗洪抢险方面捐过款,等等,但是后来一想,如果光凭扣发我们的工资与捐款来保证他们修建公路修建学校并使每一个适龄学生都能上学,无异于白日做梦。所以我就想,没有一个健全的制度或方式来解决这些事情,而单凭某个领导一时的心血来潮想出个什么花样来“临时处理”,恐怕难于解决根本问题。而且,如果我上有老人下有小孩需要我来照管,又应该由谁来帮助我呢?如果按照仇和的做法,恐怕全中国的官员们都得扣发工资了:全国又有哪一个省市没有急需要办理的公益事业哪里没有面临失学的孩子等等问题呢?
报道中提到拆迁问题,报纸原文中是这样说的:“仇和望一望,拆到南关荡,仇和手一挥,拆到沂河堆。”“拆了你别哭,没拆你别笑,那是仇和没看到。” ,“铲车、吊车开路,公检法,加上沭城居委会的干部,一共出动了300多人,居民限时必须搬完,书啊、被子用被单一裹,都被老百姓甩到门外,当时天下着雨,租板车的价格都涨到了40元一车。”我不知道被拆迁的人是否得到了足额的补偿。无独有偶,前些年听说一件征地与拆迁的事情,某乡镇为了修建公路,拆除了路边一家农户的房屋也征用了他的耕地,但是因为补偿无法到位,导致这家农户几乎是无家可归无地可种无饭可吃,甚至是告状无门。我不知道如果这个家就是仇和的家,他会做如何感想?对于修路,这家农户也和其他人一样都非常赞同。现在很多地方都爱搞什么“投票决定”,比如修路之类,肯定会有多数人会表示同意。这种做法乍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是我们不能为了使大多数人得到好处而牺牲某一个体的合法权益,让其蒙受极大的损失甚至面临绝境,也就是多数人虐待甚至损害少数人。拆迁无可厚非,但必须依法,并应加强对受损害者或弱势者予以相应的保护,缺少了对具体的每一个个体的权利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又将从何而来?

其次,我想说说谁来监督仇和。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仇和的行为并不是都能得到其下属的赞同,甚至很多人或明或暗地与其进行了对抗,但谁也无法对其左右,引用报道中的一句话就是“但大家敢怒不敢言,他是县委书记,又是市委常委,地位特殊,告状都没用。”县委书记兼人大主任,谁又能监督他?所以不管对也好错也罢,基本上就是他一个人说了就算,这与封建社会里独断专行的家长式作风有什么两样呢?更不用谈什么决策的科学与民主了。所幸的是从报道中来看,仇和此人为官清廉,如果有人也像他一样我行我素,但却是程维高、胡长清之流,将给人民带来什么样的灾难呢?而且如果他出现重大决策错误而给人民造成较大损失时,该如何处理呢?等等等等。

第三,谈谈仇和与吕日周的对比
报道的前言中说到“仇和的做法让人容易想起吕日周”,但在我的印象中吕日周与仇和的显著差别就在于吕日周的行为并不十分“过格”,这个“格”就是国家的法律与基本政策。但仇和却不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他的某些行为几乎可以说是对法制或制度的践踏,相信读过相关报道的人都有所了解,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今人看见长城时肯定会对秦始皇感谢不已,因为他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否则我们怎么能够看到这壮美的景观呢?我们当然不会也无法去切身体会到孟姜女哭长城时的悲恸,更不会看到漫山遍野的尸骨。仇和当然不是秦始皇。我并不是全面否定仇和,对于他整顿机关作风、反腐败、加强经济建设等等,本应是作为地方行政首脑的应有责任,如果成功可以借鉴其经验,如果失败则可以汲取其教训,不必反应如此强烈。但我看不懂仇和所说的:“我搞科研出身,科研重结果,不重过程,所以有时表现出急躁的情绪。”甚至无法评论他所说的:“西方在我国现在这个发展阶段时,在我国这种人均GDP时,哪里有人权呢?”“能不能用人治来推动法治,用不民主的方式来推进民主呢”的理论是何等荒谬。至于仇和卖光企业、卖光学校、卖光医院的作法,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监督是否侵害了国家及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是否正当,等等,尚待调查研究。但我很同意毛寿龙先生的话:“好制度胜于精英政治家”。也许仇和认为只有自己才是一心为民也是最急切想办些实事,而且其他人则不同,而且也相信个人的力量可以改变一切,所以自己的想法别人未必赞同群众也未必能够理解。说句不客气的话,这是典型的个人英雄主义。引用仇和自己的话说:“我们四年不懈的努力、流淌的汗水、付出的辛劳,在得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基础上,终于得到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认定,还有什么比这更令人高兴的呢?还有什么比这更让人安慰的呢?”我不知道这些话是否真实或者仅是一厢情愿,我也并不赞同官职的升迁就表示得到上级和人民群众认可这一结论(报道中不是就有很多越腐越升的案例吗?——当然我并不是说仇和腐败)。就算是仇和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职位的升迁,但我也只能说这可能只是当地人民的“幸福”,但却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悲哀。如果真像有的报刊所说的“我们需要仇和这样的‘铁腕’”,大家仔细想想,中国将会变成什么模样?!


200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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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一、凡本市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公有住房租金由基础租金,调节租金和附加租金组成。
三、公有住房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四、使用面积一律从由内墙墙面测丈,测丈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乘积面积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五、使用面积包括:居室(拉格、壁橱等)、厨房、厕所、卫生间(浴室、洗脸室),小仓库、走廊、方厅等户门以内的有效面积。
六、两户共用的使用面积每户各分摊二分之一;三户以上(含三户)的共用面积不计租。
七、复式住宅按底层面积外加20%的合计面积计租。
八、楼房底层和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各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减0.02元,不递减;二、六层不增不减;三、四、五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加0.03元(不管有无电梯均按此规定增减)。
九、每户只要有一个南窗居室的即加南向调节租金;仅有北窗居室(指全部居室)的减北向调节租金。
十、本地板按实际铺设面积;铝合金门窗按樘计算,另加附加租金。
十一、阳台不计租。
十二、属住户自费安装的项目,按原有条件计租。
十三、简易房是指“二四砖墙”或土坯墙及油毡屋面的房屋。
十四、室内净高在1.5米以上的斜坡的屋顶间或阁楼间和可供使用的地下室,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租。
十五、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标准是由基础租金,调节租金,附加租金三部分组成(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8元);
十六、计算公式
单位面积租金=基础租金±调节租金;
每户月租金=单位面积租金×使用面积+附加租金。
十七、每户月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分”,以下四舍五入。
十八、住房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重新评定租金。
基础租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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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厕所、自用卫生间带| |
|1| |0.42元/平方米|
| |浴盆。 | |
|-|-----------------------|---------|
|2|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厕所。 |0.38元/平方米|
|-|-----------------------|---------|
|3|有暖气、有上水或下水、共用厨房或厕所。 |0.34元/平方米|
|-|-----------------------|---------|
|4|无暖气、有上水、下水,自用厨房、厕所。 |0.30元/平方米|
|-|-----------------------|---------|
|5|无暖气、有上水或下水 |0.26元/平方米|
|-|-----------------------|---------|
|6|无暖气、无上、下水 |0.22元/平方米|
|-|-----------------------|---------|
|7|简易房 |0.18元/平方米|
-------------------------------------

调节租金表
-------------------------------------
|1|南朝向 |+0.02元/平方米|
|-|----------------------|----------|
|2|北朝向 |-0.02元/平方米|
|-|----------------------|----------|
|3|楼户底层及以上(含七层) |-0.02元/平方米|
|-|----------------------|----------|
|4|三至五层 |+0.03元/平方米|
-------------------------------------

附加租金表
-------------------------------------
|1|木地板(按实际铺设面积) |+0.02元/平方米|
|-|----------------------|----------|
|2|铝合金门窗(按樘) | 0.19元/樘 |
-------------------------------------



1993年1月1日

北京市农村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农村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村节约用水管理, 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针对农村地区用水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本市农村地区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 集体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除外) 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用水单位) 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地区, 即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 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以外的地区。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本市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组织、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水利局( 水资源局) 负责在本区、县组织、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计划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 直接从河流取水的建设项目, 应当有水利部门的书面意见; 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 应当有水利部门和地矿部门的书面意见。对取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 报同级
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必须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单位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 保证工程质量。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 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县水利局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六条 中央、市属单位开凿机井, 由市水利局根据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进行审查, 核发凿井许可证。
区、县属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生活用水开凿机井, 由区、县水利局根据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进行审查, 核发凿井许可证。
第七条 渔塘和农业生产用水的输水、蓄水工程, 应当采取防渗漏工程措施, 经区、县水利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农业生产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灌溉方式。\\200 亩以上集中连片的农田, 应当实行喷灌、滴灌、管灌。
第九条 农村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区、县水利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年度供求计划, 按照管理权限向各用水单位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并进行考核。
农村计划用水管理权限, 实行市、区、县水利局分级负责制。权限划分具体办法, 由市水利局确定。
第十条 对超计划用水的, 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用水实行计量制度。用水单位和使用集中供水的农民、居民应当安装计量水表; 农业灌溉机井应当安装用水计量仪器。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取水、用水设施和器具的养护管理, 防止浪费用水。在农业灌溉期间,用水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巡视检查, 发现大水漫灌或跑水,及时修整。
第十三条 直接从地下或河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和地下水养蓄基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区、县水利局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或者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或者限期改正、扣减用水指标的处罚, 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停止供水或予以封井。
二、农业生产用水的输水、蓄水工程未采取防渗工程措施或者未采取节水灌溉方式, 浪费用水的, 给予警告处罚,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用水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水表, 农业灌溉机井不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仪器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取水、供水设施和器具失修、失养, 造成跑水,浪费用水的, 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浪费水量大的, 加倍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