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59:06   浏览:9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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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

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农民种地的优惠政策,使广大农民更加珍惜土地。随之而来,法院受理土地侵权案件大量增加。土地侵权案件执行阻力大,回弹性强。处理不好,极易造成暴力抗法,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三、对妨碍执行土地侵权案件的处理
由于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的执行,它是属于行为的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后,判决执行的内容极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一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将争议的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一些执行人员答复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结,应另行诉讼。其实这种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予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的亲友或其他案外人继续阻挡申请执行人耕种土地、建造房屋等。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的亲友认为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被执行人有约束力,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亲友以自己的名义来对抗执行。例如判决被执行人甲退出侵占申请执行人乙50厘米宽的耕地。案件执结后,甲与其亲属丙协议,甲将耕地转包给丙经营,丙在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又侵占乙15厘米宽的耕地。
对于案外人出面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是被执行人的亲友以侵权人主张的未被法院采纳的理由为借口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其按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直接采取排除妨碍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案外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而主张权利,阻止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案外人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又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进行诉讼的,却继续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可以对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碍。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并对原判决进行再审,经再审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原判决再审后予以维持的,裁定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案外人继续妨碍执行的,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案外人在案件执行结案后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不予审查,应另行诉讼解决。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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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121 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温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试 行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温政发〔2009〕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级各有关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试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分级编制、分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分步实施。

  (五)统一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第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为实施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修)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七条 市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订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监交,汇总编报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根据决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主管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和年度决算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预算编制

  第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布置一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同时向预算单位和企业下发预算编报通知。

  第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市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六)上年结转。

  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各企业按照《温州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温财企〔2010〕525号)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

  法律法规对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国企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研发性支出,即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项目、费用性支出项目、研发性支出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

  市财政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使用时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及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四)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必须如实填写《温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属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还须附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具体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行文的编制报告。

  (二)项目申报书。

  (三)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预算报表。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行文的编制报告:反映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二)本单位及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项目申报书。

  (三)所监管(或所属)企业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预算报表。

  (五)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编制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 对市本级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二)预算报表。

  第十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软件系统,由市财政局在现有“金财工程”中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的规定办理;预算报表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第二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批程序实行“二上二下”:

  (一)“一上”:企业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报主管预算单位;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主管预算单位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对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从申报依据、可行性论证、绩效目标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汇总后,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上”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二)“一下”:市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预算收支规模和资金投入重点,对各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上”建议草案和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核后,将初审意见及“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给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据此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无主管预算单位的直接下达给企业。

  (三)“二上”:企业按“一下”控制数调整预算建议书报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将调整后的“二上”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

  (四)“二下”:市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调整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企业调整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商市国资委或其他主管预算单位、市发改委后,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市财政局批复到预算单位,无主管预算单位的直接批复给企业;主管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温州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温财企字〔2010〕525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项目进度分月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定,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将预算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复,企业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必须按预算核准的用途使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市财政局,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预算单位应定期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定期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联合职能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研发性支出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资金使用、研发结果等项目完成情况分别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评价工作按照温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企业的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第一条 为了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举报和申诉。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投诉电话号码应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第五条 投诉可采用书面、口头或电话形式。 投诉者应署名,提供具体的联系地址。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投诉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投诉者。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的;
(三)违法进行收费的;
(四)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
(五)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文书的;
(六)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权利的;
(七)违反收缴罚款规定的;
(八)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受理投诉案件。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投诉人不署名、不提供联系地址的,可以不予受理。投诉内容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者说明情况。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投诉案件后,应当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投诉者要求答复的,承办机关应于处理结束之日起7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者。
第十条 受理投诉的机关查处投诉案件,有权调阅被投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被投诉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伪造。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证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或者通知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需要交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规定查处期限,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组织查处,按照规定期限将查处结果书面报交办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查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进行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投诉机关或人员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和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