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价值分析/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1:19   浏览:8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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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价值分析

王胜宇


  有限合伙制度之所以能在当今时代存在,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主要是由于其本身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价值。
  (一)独特的出资制度:各国有限合伙法一般都规定了有限合伙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认为他们的出资可以由各类财产组成,但就可否以劳务出资有不同的认识。在德国,就有限合伙人以其劳务出资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地承认:劳务的价值必须确定为一定量的金钱以决定出资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在英国、法国,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以为现金或其他财产而不可以是劳务。在美国,1916年法规定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只有两种:一是现金,二是其他财产即实物,明确排除了劳务作为一种合法的出资形式。[1]而在其后的新法中,在出资形式方面对旧法作了重大的修改。新法规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可以采用现金、其他财产或已经提供的劳务的形式,也可以用期票或承诺交付现金或财产或履行劳务的形式。[2]可见,新法不仅承认现金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出资,也承认已经提供的劳务形式的出资,从而大大增加了合伙的出资形式。
  (二)独特的责任制度:有限合伙的最大法律特征就在于责任的混合制,它具有的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并存的构架,吸收了普通合伙与公司的优点,真正体现有限权利有限风险。[3]有限合伙的有限责任形式将投资者风险控制在投资额范围内,又可以获得预期回报,有利于鼓励那些只习惯于储蓄存款的人们选择效益好的企业进行投资,有利于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增加资本,从事生产或扩大再生产,同时有限责任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普通合伙人缺少资金的问题,使企业更具安全感和稳定感,从而使有限合伙能较长时期地存续;虽然有限合伙的无限责任形式加重了普通合伙人的财务负担,但同时却又可以激励普通合伙人,将投资风险转化为竞争的动力并促使有限合伙积极有效地运作。[4]有限合伙的这些特点是单一责任制的普通合伙或公司不能同时具备的,这也是有限合伙历经百年不衰的关键所在。
(三)独特的分配制度:有限合伙既摒弃了普通合伙盈利依照各个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的办法又扬弃了公司制完全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办法,而采取独特的相对固定比例的分配办法。按有限合伙协议通常的惯例,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可分享80%的盈利;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者可分享20%的盈利。[5]这是对分配制度的重大革新,既肯定了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在企业运作中的各自的职能和作用,又照顾到投资者和管理者各自的责任和利益。由于普通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及其承担的责任,其20%的盈利分享比例相较于其1%的出资来说,对其收益实施了明显倾斜的激励机制,以满足其利益偏好,激发其内在动力。
  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和公司所不具备的优点,在西方国家早已被广泛应用,发挥其独特的经济价值。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时期,如果能够引进有限合伙这一制度,将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及大的推动作用。
(一)有限合伙制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主体的需要: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参与。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而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虽然法律对其他公司形式未作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能设立。我们可以在实践中进行摸索,当必要时再对公司法进行补充。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作为实行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相结合,普通合伙人参加合伙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加经营,出资者得保持紧密人身信任关系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不仅为商业经营活动所必需,而目也是市场主体立法所必须予以承认和调整的。
  (二)有限合伙协议的灵活性可以解除法律对企业行为的许多限制性规定: 如果采用公司形式就必须考虑到公司法中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出资的方式、出资比例的限制、技术出资的价值估算、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股息红利的分配等都必须适用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协议加以变通或排除适用等等。但是,如果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则可以避免此些种种。这就使有限合伙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更适于投资者对于合伙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需求,可以更多体现出任意性特点。有限合伙协议的灵活性方便了投资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合伙事务。因此,如果是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拥有技术成果的人可以以技术成果出资且不受出资比例限制;有富余资金又无心经营的人,可以仅仅提供资金而不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且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出资比例不同的损益分配比例;一无所有但精通经营之道的人士也可以以自己的管理才能出资;此外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合伙人可以自由约定出资比例。使得资金、资产、资源与技术、管劳务等诸要素的拥有者,基于自己的意志通过有限合伙合同以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协调地组成一个整体,互相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佳的经济效益。
  (三)有限合伙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有限合伙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不须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设立公司须遵循的严格程序,省物、省时、省力;税收方面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了有限合伙在纳税上的优势。如德、美等国家规定,合伙本身不需要交纳所得税,这正是六、七十年代有限合伙在美国空前发展,甚至被广泛运用于一些大型跨国投资的原因。我国从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也可考虑在引入有限合伙制度时,在税收方面与其他组织形式区别对待。[6]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在800多万家企业中,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中小企业的产值就占了69%。职工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75%,出口额在出口总额中也占有很大比重。[7]正是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已将大力发展和壮大中小企业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方针。我国经济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还比较脆弱、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有限合伙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方式。有限合伙可以使资金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达到资金在供求间的直接融通,减少了投资的中间环节,增加了投资的透明度,克服了其他融资方式的缺陷,使中小企业能够在短期内吸收大量资金,增加资本含量,另外,企业在利用吸收到的资金从事生产经营获得利益的同时,也使出资人获取投资收益的要求得到了满足。

参考文献
[1] 陈年冰:“论合伙企业的财产”,《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 年第 3期,第 31—35 页。
[2] 张天民等编:《合伙企业法适用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
[3] 马强著:《合伙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页。
[4] 马强:“合伙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 年第 5 期。
[5] Harry G. Henn: 《Agency-Partnership and Other Unincorporated Business》,West Publishing Co., 1972 edition.
[6] 尹中安:《论有限合伙的价值》,《扬州人学学报》,2002年第I期。
[7] 顾功耘:《关于商法基础理论的几个问题》,《商法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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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厂务公开办法 》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6]1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厂务公开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厂务公开办法》已经2006年2月2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九江市厂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厂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及《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实行厂务公开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厂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各司其职、齐抓共
管,职工群众全员参与;必须与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第三条 厂务公开的对象是本企业全体职工。全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
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并按照本办法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要提高对厂务公开的认识,自觉把厂务公开摆到重要工作位置,纳入到企业的管理制度中去。要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厂务公开活动,支持和监督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坚决防止和克服厂务公开中的形式主义,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工作实效。


第二章 厂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厂务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重大决策问题
  1、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3、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4、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1、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
  2、企业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情况;
  3、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
  4、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5、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
  6、企业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原因损失和处理情况;
  7、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1、企业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3、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情况;
  4、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
  5、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6、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
  7、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
  8、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
  9、职工代表大会提出需要公开的其他问题。
  四、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
  1、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
  2、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4、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 5、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厂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厂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要密切结合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及时引导厂务公开不断向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延伸,推动企业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章 厂务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制度,逐步推行听证会、评估会、旁听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民主管理网络。车间、班组的内部事务也要实行公开。企业应依照厂务公开的规定,制定车间、班组内部事务的公开实施办法。
  第十条 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包括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其他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加强公开内容的时效性。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开事项,一般应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七日之内公布;凡属阶段性、年度性、综合性的公开事项必须定期公布;凡属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办事过程、政策依据和办理结果等必须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加强公开结果的意见反馈。应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对厂务公开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 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全市厂务公开工作在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推行厂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推行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厂务公开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与加强企业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工会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推行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以此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厂务公开工作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进行。企业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企业要建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 第十九条 企业应成立由党政领导牵头、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厂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企业也可根据厂务公开的内容成立若干工作小组,在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一道,负责承办厂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 第二十条 企业应成立由纪检、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厂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职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并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应将有关意见反馈给责任部门,督促落实,确保厂务公开工作质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建议以及投诉,必须有专人办理,并及时反馈信息,督促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答复。要制定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制约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厂务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厂务公开包括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操作实施、信息反馈、检查整改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厂务公开办公室要会同企业行政拟定有关厂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提交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对厂务公开办公室和企业行政提交的方案进行研究,及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和其他形式进行厂务公开的事项,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程序,防止公开的随意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整理职工群众对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处置方案,分别向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企业党政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整改的事项,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明确工作职责和整改期限。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具体抓好实施,凡能够办到的要限期解决,一时难以解决或条件不成熟的,也要认真作出解释,取得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六章 厂务公开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厂务公开的检查考核在各级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逐级考核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八条 厂务公开的检查考核在企业自查、互查的基础上,按照重点抽查、综合评定等步骤进行。企业要结合实际,每年对本单位的厂务公开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评定,写出自查报告,报上一级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各级厂务公开领导机构每年都要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分片或集中进行互查和重点抽查。检查小组要根据企业自查、互查和对企业重点抽查的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事求是地作出考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厂务公开的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的方法进行。对职工意见较多的单位,要重点督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通报批评,直至由组织部门对有关人员采取组织措施。
  第三十条 厂务公开的考核标准为:
  1、机构健全。按要求建立起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有规划部署、有工作制度、有检查考核。
  2、制度规范。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得到巩固和完善,厂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和各项制度严密具体,厂务公开的内容真实完整,职工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发挥。厂务公开的形式科学合理,简便易行,便于职工群众了解和监督。
  3、职工满意。实行厂务公开能够持之以恒,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各项工作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正确解决关系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要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职工对实行厂务公开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
  4、成效明显。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强化了监督,堵塞了漏洞,有效地调动了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职工队伍稳定。企业领导班子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拒腐防变能力增强,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可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本办法,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原则适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市有关厂务公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Contract Drafting

——合同写作艺术点滴

作者:周舟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交易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关于交换的合意。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法谚所谓“契约的总和即为市场”。因此,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要与各种合同打交道。但是因合同分歧或违约引起的诉讼或仲裁成本甚高,甚至可能吞噬交易本身为当事人双方带来的利益。

在针锋相对的诉讼中,合同中每一句话,每一个词,每一个字,都意味着潜在的输或赢,可谓一字千金。合同文本起草的好,会抑制对方的诉讼冲动,或者在将来的诉讼中抢占先机。因此合约人员在合同起草时应把握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的原则,以避免公司陷入诉讼负累。

本文基于思考和实践,期于抛砖引玉。

一、合同结构

一份完整的合同通常可以分为标题、序文、定义条款、主文条款、结尾等五大部分,释义如下。

1、标题

合标标题直接说明了交易的性质。尽管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各个条款来确定,标题无实质影响,但为方便辨识,应据合同性质为其冠名,比如“北京新保利大厦土方工程分包合同”,以保持合同标题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2、序文

在合同标题之后、合同条款之前通常会先有一段序文,目的在于简略介绍合同规范内容之人、事、时、地、物等背景,让人在阅读合同前先有个基础认识和心理准备,同时也是介绍合同缔结的背景。序文包括两部分,即开场白和鉴于内容。

关于开场白,说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简称、当事人住所或主营业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基础信息,相当于陌生人首次见面时互致自我介绍。该部分自我介绍,看似简单,实际非常重要,均为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的实质性条款。

关于鉴于,是由数个以“鉴于”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当事人乃是基于对诸如双方主体资格、资质、或经营业绩、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合同。鉴于内容一般不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具体规定。

3、定义

定义是合同中很重要的部分。将合同中不断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一两个字代替,可以提升合同语言的精确性,而且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太多不必要的篇幅,减轻阅读负担。

4、主文

主文是合同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篇幅最大的部分,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牵连,比如分包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支付条款和分包工程范围等,采购合同中的标的物种类、数量和单价、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主文条款一般分为特殊条款和格式条款。

特殊条款是特定性质的合同中才会出现的条款,是合同的个性条款,比如合资合同中的董事会组成、出资比例等,在抵押或保证合同中就不会出现该类条款。相反,诸如抵押担保范围和抵押期限等约定则属于抵押合同的个性条款。

格式条款指的是不论合同性质如何,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会记载的条款,例如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合同转让、合同生效等条款。格式条款一般为预制,使用时视具体情形作相应调整。

5、结尾

合同的结尾包括签字栏、签署日期、公证词、附件等。在制作签字栏时,应在合同文本中打印签字人姓名,以利于签字体潦草时对比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