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重信用卡发卡银行的责任和义务/杨红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22:17:59   浏览:8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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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重信用卡发卡银行的责任和义务

杨红良


  我国信用卡发行量已经突破两亿,信用卡已经成为许多城市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也已成为随时可能侵犯持卡人合法权利的“危险地带”。近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文件主要对信用卡发行管理环节进行规范,对发卡银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要求,有利于对持卡人权利的保护。综观近年来信用卡领域中公民合法权利不时受到侵害的各种现象,至少还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作出调整,加重商业银行在信用卡领域的责任和义务,以实现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的权利平衡。
  一方面是应当加重发卡过程中商业银行的材料审核义务。近年来,常有公民个人直到被某一商业银行以信用卡纠纷告上法庭之后才知道自己在那家银行里“开立”了信用卡并且透支消费,拒不还款,而事实上这个开立过程都是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其中又以他人仅用其身份证复印件便成功开立信用卡的为多数。如果诉讼中能够查明信用卡确非被告本人开立,也不具备表见代理的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被告即信用卡名义持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问题在于,一旦被推上被告席,出庭应诉、聘请律师等“打官司”事务,势必会给当事人带来繁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名誉损失,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从源头上减少这种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负有对办卡人身份信息的谨慎审查、核实义务。按照有关成文法规之规定,只有在本人亲自确认的情况下才能为其开立信用卡,但事实上大量的信用卡发卡过程中并未做到这一点。有的银行为了完成“跑马圈地”式的发卡任务,违反规定降低要求,在申请人不提交充分信息资料的情况下就为其大开绿灯,除了给银行自身日后的收单业务埋下重重风险之外,更有可能给普通百姓施加麻烦和负担。为此,在本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在发卡环节中对申请人身份和递交材料的审核责任,并通过加重处罚措施来提高商业银行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高度和执行力度。
  另一方面是应当加重商业银行对信用卡契约条款的解释义务。信用卡业务中涉及账单日、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最低还款额、透支、提现、免息期等各种专业性很强的术语,其具体含义对于我国普通百姓来说往往显得费解。所以,尽管有本人“白纸黑字”办理了申领手续,但如果没有得到必要的解释,申请人往往并未真正理解在这些日后会遇到的情形中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就是说,仅仅因为有了书面约定而认定申请人认可并接受了双方的“约定”内容,其实对申请人来说并不公平。另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制定的“游戏规则”,则更不容易为申请人了解。比如,大多数银行目前仍在执行的“部分逾期全额罚息”规则,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极不容易理解和接受,尽管据说这是国际通行规则,但我国国情还是需要兼顾的,否则无异于银行在“巧取豪夺”持卡人。本人曾代理过的一个案子当中,被告是我国文艺界一知名人士。银行起诉他时,他三年前透支消费和提现的四万多元,已经急剧“膨胀”到三十多万多元。所以,在信用卡申领手续办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负有如实、简洁明了地对重要条款进行披露和解释的义务。在书面形式方面,对凡是不易为普通百姓理解和接受的条款,应当以显眼的字体突出表示,以引起申请人注意,同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负有向申请人全面详细介绍主要条款的义务。这方面,可以推广这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做法,即对那些不容易理解且与申请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申领契约条款,银行应当要求申领人亲笔抄录,并就不明了之初进行咨询,以确保申领人对合约内容的充分了解。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红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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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21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等级特急 吉政办明电〔2009〕63号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

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14日

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投资拉动战略,推动政府投资管理创新,实现政府投资的集聚和放大效应,有效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功能,规范其项目投资管理及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投融资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按 《公司法》规定,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承担省内重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包括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水务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

第三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补助我省的基本建设资金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国债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的(含地方政府债券补助投资部分)基本建设及相关产业项目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投资分为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两种形式。经营性项目投资是指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来源中明确由省政府承担的投资,由相关平台作为出资人代表,以股权投资形式进行运作。非经营性投资是指对未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对由省政府承担并能够形成有效资产的投资,由相关平台进行运作。

第五条 由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需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和资金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初步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履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程序。

第六条 经省政府批准确定由平台进行投资的项目,属于新建经营性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相关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属于续建经营性项目,因项目资本构成已经明确,需通过增资扩股来实现平台注资,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平台与项目法人按商业化原则协商运作;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上报资金申请或下达投资计划中予以明确。所有由平台进行运作的项目投资,投资计划和资金指标都要下达给相关平台,由平台进行具体操作。

第七条 由平台实施投资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支线机场、合资铁路、市政设施、重大民生工程、能源、水利、农业、矿业、生态环境等行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产业投资项目。

第八条 平台对参与投资所形成的项目资产,要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性项目投资,按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股权确认手续,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和责任;对非经营性项目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在移交项目法人使用的同时,履行产权归属确认手续,并享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根据具体投资情况,与项目法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

第九条 平台接到省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实行专户管理,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平台对股权投资、资金拨付及投资损益等有关情况,要按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要密切跟踪项目成长情况,并择机通过转让等方式予以变现,所取得的各项投资收益,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行政许可

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号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

  02号 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03号 市人事局调干过程生育二孩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核实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

  一、审批内容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核初审。

  二、设定依据

  国家计生委《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国计生人字〔1989〕6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我市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机构计划生育部门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能够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达15年,或工龄30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者;

  (二)已调离计划生育部门,或已离、退休人员,符合以上条件者;

  (三)在两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法律依据:《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第一条。

  说明:

  1.专业工龄是指专职从事计生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

  2.原在其他部门主要从事计生工作,后调入计生部门工作的人员,在原单位所从事计生工作的年限,可作为计生专业工龄合并计算。

  3.从计生部门调离后又回到计生部门工作的人员,其计生专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4.计生部门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完成后仍回计生部门的,其学习时间可计入计生专业工龄。

  5.全休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连续计算计生专业工龄;超过一年的,以年为单位从计生专业工龄中扣除(因公致病、致伤者除外)。

  五、申请材料

  (一)《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审批表》(2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盖章);

  (二)大一寸正面免冠近照(2张);

  (三)有人事权的非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有人事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证明(证明该人员专职从事计生工作时间、单位现有人数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四)有人事权的非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有人事权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计生专职干部的通知或聘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1号市人口计生局办事窗口或各区人口计生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市人口计生局网站(http://www.szrkj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人口计生局。

  法律依据:《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第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人口计生局初审后转报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第四条。

  九、审批程序

  (一)向区人口计划生育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区人口计划生育局审核汇总加具意见报送市人口计划生育局;

  (三)市人口计划生育局加具意见报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十、审批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的,审核上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个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奖励和待遇。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界定和

  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一、审批内容

  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界定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关于界定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79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2〕39号);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深计生〔2003〕74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是指市、区、街道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含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所核定的编制内的在编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站)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中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工作岗位,并下文任命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二)计划生育工作兼职人员是指区、街道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中没有设专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而从事计划生育具体工作的人员;

  (三)除区、街道外,有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再配备计划生育工作兼职人员。

  法律依据:《关于界定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专职人员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说明申请核准事项的单位公函;

  2.市、区编制部门关于单位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复;

  3.申报人员的编制名册;

  4.本单位下发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专兼职人员核准表》(3份)。

  (二)设立兼职人员的单位需提供:

  1.说明申请核准事项的单位公函;

  2.申报人员的编制名册;

  3.本单位关于计划生育兼职人员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专兼职人员核准表》(3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专兼职人员核准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1号市人口计生局办事窗口或各区人口计生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市人口计生局网站(http://www.szrkj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一)市直机关和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市人口计生局办理;

  (二)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在所在的区人口计生局办理;

  (三)市行政机关各区分局在各区人口计生局办理。

  法律依据:《关于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直机关和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核准工作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核准工作由所在的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市行政机关在区设的分局也由各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津贴由各区负责。

  法律依据:《关于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符合享受计划生育专兼职岗位津贴的人员由单位分别向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核准;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取回核准表格。

  十、审批时限

  申报单位资料齐全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关于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证件,有效期至被核准人员离开计划生育专兼职岗位为止。

  法律依据:《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人员可享受计划生育专兼职岗位津贴。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人事局调干过程生育二孩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核实

  一、审批内容

  市人事局调干过程生育二孩人员(怀孕)计划生育情况核实。

  二、设定依据

  (一)《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二)《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深人发〔1999〕27号)第五条;

  (三)《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调动人员,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法律依据:《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全家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的政策依据证明);

  (六)节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落实结扎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1份(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对于存在非婚生育、不够间隔生育等情况的申请人,另需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足额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6.其他情况生育二孩,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法律依据:《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51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法律依据:《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依据:《关于在调干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核对原件,对资料齐全的留复印件并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内容不一致等需补充资料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全资料后,重新计算核实工作的期限;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返回窗口领取证明或通知;

  (二)窗口将申请人复印件资料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监督管理处核实;

  (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监督管理处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对未发现有超生现象符合调入计划生育条件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发现有超生现象不符合调入计划生育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划生育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持有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招调迁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