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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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劳动部 全总工会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1963年7月15日,卫生部、劳动部、全总工会

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1960年7月1日联合公布的“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对开展矽肺防治工作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发现有不足的地方,为此特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后的“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发给你们。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厅(局)、总工会督促厂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切实做好矽肺防治工作,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为工人健康服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1960年7月1日公布的“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附一: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
一、总的要求
1.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做好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工作,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各种生产矽尘(含游离二氧化矽和结合二氧化矽的粉尘)的厂矿企业。
3.厂矿企业根据地方卫生部门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计划,作为防止矽尘危害措施计划的一部分,并列入生产计划内贯彻执行。
4.矽尘作业工人的医疗预防措施,在设有卫生医疗机构的厂矿企业,由本企业负责进行;在未设卫生医疗机构的厂矿企业,由地方卫生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进行。
5.地方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协同工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厂矿企业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矽尘作业工人的健康检查
6.厂矿企业应对准备参加矽尘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健康检查。未经就业健康检查者和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录用。在就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下列疾患者,不得从事矽尘作业。
(1)各型活动性肺结核。
(2)活动性肺外结核,如肠结核、肾结核、骨关节结核等。
(3)严重的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喘息、支气管扩张等。
(4)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的胸膜肥厚与粘连等。
(5)心脏血管系统的疾病,如动脉硬化症、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等。
7.就业健康检查项目如下:(1)职业史;(2)自觉症状及既往病史;(3)结核病接触史;(4)一般临床检查;(5)胸部X线检查。
在检查中,如发现有结核病或其它禁忌症等,但诊断尚不能确定或有其它需要时,为了鉴别诊断,必须做相应的补充检查。
8.为了掌握矽尘作业工人的健康情况、早期发现矽肺患者,必须对从事矽尘作业的在职工人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期限规定如下:
(1)凡粉尘浓度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矽的含量大、矽肺发展较快而矽肺发病情况比较严重的厂矿(例如钨矿、玻璃厂、石粉厂以及喷砂作业等),其经常接触矽尘的工人,应每隔6~12个月检查一次。矿井内的凿岩工、爆破工、支柱工、运输工、充填工等,以及接触含矽原料作业的粉碎工、调配工、过筛工、运输工等,均属此类。此类作业中,如果粉尘浓度已经经常降低到国家标准或其以下的,在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下,可延长定期健康检查的间隔期限至12~24个月。
对此类作业中的疑似矽肺者,应予严密观察,每隔6~12个月检查一次。
此类作业中接触粉尘较少的工种,每隔12~24个月检查一次。
(2)凡粉尘浓度虽不甚低但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矽的含量小、矽肺发展较慢而发病情况比较轻微的矽尘作业,例如陶瓷业、铸造业等,其经常接触粉尘的工人,应每隔12~24个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如果粉尘浓度已经经常降低到国家标准或其以下的,在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下,可每隔24~36个月检查一次。
此类作业中的疑似矽肺者,应每隔12个月检查一次。
在此类作业中接触粉尘较少的工人,可每隔24~36个月检查一次。
(3)其它生产中的矽尘作业工人,以及长期接触矽尘而现已调到不接触或少接触矽尘工作的职工,其定期健康检查期限可以根据接触矽尘的情况,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参考以上原则予以规定。
(4)矽肺患者的定期复查期限,可根据病情发展的快慢而分别定为6或12个月。矽肺合并结核者,应3个月复查一次。各厂矿企业可根据病情发展快慢、发病率高低等具体情况,提早或延迟复查期限,但延迟后的复查期限不得超过原规定的一倍。
9.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如下:(1)职业史(上次检查后的工作调动情况);(2)自觉症状;(3)胸部X线检查。
在检查中,如发现结核病或其它可疑疾病时,必须做相应的补充检查,作为鉴别诊断之用。
10.就业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除内科医师外,必须有卫生医师参加;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放射科医师、肺科医师或其它有关专科医师参加。如本单位力量有限不能承担检查任务时,可请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力量予以协助。实施就业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时,必须按本地区规定的表格,填写健康检查记录。
11.定期健康检查应在企业单位的党政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医疗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1)检查前,企业单位的卫生医疗机构,应会同企业单位的行政和工会组织(必要时请当地卫生部门参加)共同制定健康检查实施计划。如本单位人力不够,须请外力支援时,其所需器材应由本单位负担。检查开始前,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应向前来协助检查的其它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介绍实施计划和受检人员的劳动条件、作业性质情况。
(2)企业的行政和工会组织应做好组织动员工作,会同卫生医疗机构向受检人员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和检查的注意事项。
(3)检查后,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应会同企业的行政、工会组织(必要时请当地卫生部门参加)共同制定患者的医疗预防措施和生产环境的卫生技术措施。在经过企业领导批准后,由安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监督执行。
12.健康检查应尽可能做到生产、检查两不误。
13.健康检查后,本企业卫生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将检查资料整理保管,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
14.矽尘作业工人应有个人健康卡片。工人调动工作时,应将健康卡片和胸部X线片随同人事档案资料送到调往的单位。
三、矽肺的诊断
15.矽肺的诊断依据,应包括X线的确诊与定期、患者的代偿机能状态以及有无合并症(主要有肺结核、肺炎等)或继发症(主要有肺原性心脏病、自发性气胸等)。职业史与技术质量优良的X线片是确诊矽肺与其发展程度的主要依据。此外,在诊断矽肺时,尚应结合患者的症状表现与代偿机能状态,以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与确定处理方针。

16.矽肺的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如下:
(1)正常范围:代号“○”
肺门阴影一般正常。肺纹理可以正常或呈现不同程度的增多、增粗,并伸展至肺野外带,一般以中下区域较为明显。肺野基本保持清晰。
(2)可疑矽肺:代号“○—Ⅰ”
肺门阴影可以稍微增大、增密。两侧肺纹理一般普遍增多、增粗,并呈现粗细不均及轻度扭曲变形。在两侧肺野内,特别是在中下区域,出现有网状阴影,交织于肺纹理之间,使肺野显得不够清晰,但无肯定的矽肺结节阴影可见。
“注”可疑矽肺是密切观察的对象,不应统计在矽肺患者之内,不应按矽肺患者处理。
(3)一期矽肺:代号“Ⅰ”
肺门阴影可以增大、增密,有时可见增大的淋巴结阴影。肺纹理的扭曲变形,以及纹理间的网状阴影,可以与可疑矽肺相同或稍加重。在网状阴影的背景上,见到肯定的矽肺结节阴影;这种结节阴影在开始多散布在两侧肺野的中下区域和内中带,特别是右侧。肺气肿及胸膜肥厚一般不甚显著。
(4)二期矽肺:代号“Ⅱ”
肺门阴影增大和增密较为多见和明显。肺野内结节阴影增大,数量增多,并较为密集。当结节阴影的分布范围在两侧肺野内超过中下四个区域,而且在一侧或两侧上区域的外带也可见到结节阴影时,即应诊断为二期矽肺。随着结节阴影的增多与肺气肿的发生,肺网状纹理的影象可显得减少或不甚明显。肺门附近的条状纹理可显示致密、扭曲及中断现象。胸膜肥厚也较为多见。
(5)三期矽肺:代号“Ⅲ”
三期矽肺是在二期矽肺的基础上产生结节阴影的融合。当融合块状阴影的直径大于2.0厘米时,即应诊断为三期矽肺。肺气肿一般十分明显,胸膜常显示增厚与粘连。由于严重肺气肿的存在,结节阴影往往在X线片上显得较前减少或不甚明显。
(6)矽肺合并结核:矽肺按“Ⅰ、Ⅱ、Ⅲ”分期,结核代号“T”
矽肺合并结核是指在各期矽肺中时合并有临床意义的肺结核病灶。完全钙化或硬结病灶不作合并结核论,但须注明有已愈合的陈旧结核病灶存在。
矽肺合并结核时,对矽肺仍按上述方法分期,对肺结核按国内现行分类法注明其性质和范围。这些结核病变的X线表现与非矽肺患者的肺结核基本相同。
为了统一认识矽肺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便于使用,特附“说明”一项,见附录1。
另附“石棉肺的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见附录2。
17.矽肺的X线诊断,需要有合乎标准的X线照片。在检查时必须严格掌握检查方法、摄照技术和选用良好的胶片。其具体要求见附录3。
18.为了统一矽肺的诊断工作,省(自治区)、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市和企业的矽肺诊断指导小组,负责解决本地区、本企业诊断矽肺的疑难问题。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应指定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矽肺的诊断(其它卫生医疗机构在门诊遇到矽肺患者时,应介绍到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当确诊有困难时,可送请矽肺诊断指导小组进行最后确诊。
四、矽肺的治疗和疗养
19.矽肺患者的治疗、疗养应贯彻同思想工作结合、同生活规律化结合、同轻体力劳动结合、同防痨结合、同药物治疗结合的综合措施原则,采用一切有效的方法,如药物、呼吸体操、气功、针灸等,以增强机体抵抗力,减轻自觉症状,改善劳动能力。
20.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应开展矽肺新治疗方法的研究。在研究工作中,应先进行动物实验,取得一定效果后,始可慎重地、有计划地进行临床实验,并应注意选择病例,严密检查,详细记录,随时观察,定期总结。
21.积极地处理矽肺的并发症和继发症,在矽肺的治疗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对肺结核、肺炎、自发性气胸及心力衰竭等,应给予积极的治疗。
22.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在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部分病床,专收容某些类型的矽肺患者,进行医疗和临床研究。
23.矽肺患者的疗养,应根据各地区、各厂矿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病情轻重,采取下列各种方式:
(1)举办疗养农场:适于收容机体代偿能力较好的Ⅰ期及Ⅱ期单纯矽肺患者。疗养农场以疗养为主。矽肺患者可参加一定的力所能及的轻体力劳动,如种菜、养家禽等。收容矽肺患者的疗养农场,应有健康的劳动者作为生产骨干。
(2)举办结核疗养所:收容患肺结核的工人以及各期矽肺合并结核的患者。
(3)设立矽肺疗养所:收容各期单纯矽肺患者,进行疗养。
对有条件而又自愿回家疗养的矽肺患者,可以允许回家疗养。对回家疗养的患者要妥善安置,加强管理,卫生部门要做好治疗工作和保健指导。
24.疗养机构应设在环境安静、空气新鲜的地方。对疗养员的生活和劳动应予以指导,给以一定的营养食物,并对他们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合并结核的患者时,应立即严格隔离,转至结核疗养所。疗养机构应对疗养员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和卫生常识的教育。
五、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
25.为了保护矽尘作业工人的健康,及劳动力的合理调配和使用,应对矽肺患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妥善安置。
26.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应由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企业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企业单位未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矽肺患者经过诊断分期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7.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应根据以下要求全面考虑:
(1)临床症状及病程发展速度、肺功能状态,可能时并应考虑到循环系统及其它器官的情况;
(2)矽肺分期及机体的代偿程度;
(3)年龄及体力情况;
(4)职业及劳动条件,包括工种、工龄、粉尘浓度、劳动强度、气象条件等。
28.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分为四类:
(1)正常范围:诊断为Ⅰ期矽肺,代偿机能甲类。
(2)轻度减退:诊断为Ⅱ期矽肺,代偿机能甲类。
(3)显著减退:诊断为Ⅰ期矽肺,代偿机能乙类;Ⅱ期矽肺,代偿机能乙类。
(4)丧失:诊断为Ⅰ期矽肺,代偿机能丙类;Ⅱ期矽肺,代偿机能丙类;Ⅲ期矽肺。
矽肺患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者,不论症状多少及肺功能好坏,应暂时作为劳动能力丧失。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患者须送疗养;开放性肺结核患者应予隔离。如肺结核病经治疗后已进入硬结钙化期,或经过六个月观察,结核病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痰内结核菌阴性,应重新作劳动能力鉴定。矽肺患者在医务人员的观察下或定期复查后,发现病情有改变时,须重作劳动能力鉴定。有些发病工龄短、病情进展迅速的矽肺患者,经过诊断虽不符合“劳动能力显著减退”的规定,但在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列入“劳动能力显著减退”类中。
(注)矽肺患者的代偿机能状态分为甲、乙、丙三类:
代偿机能甲:无临床症状或有轻度临床症状。无肺气肿,肺功能正常或在正常范围内。
代偿机能乙:有中度临床症状。有中度肺气肿,肺功能显著减退。
代偿机能丙:有重度临床症状。有中度或重度肺气肿,肺功能显著减退。
29.矽肺患者的安置原则如下:
(1)劳动能力在正常范围或只有轻度减退者,在调离矽尘作业后,可在劳动条件良好的环境下担任不重的体力劳动。
(2)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在劳动条件良好的环境下担任很轻的工作,并适当地缩短工作时间,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作康复期的活动。
(3)劳动能力丧失者,不担任任何工作,但可以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作康复期的活动。
30.矽肺患者及矽尘作业工人调离工作的原则如下:
(1)矽肺诊断一经确定不论Ⅰ期、Ⅱ期或Ⅲ期,都应及时调离矽尘作业;不能及时调离的,必须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
(2)在定期健康检查中,发现矽尘作业工人有矽尘作业禁忌症者,应调离矽尘作业。
六、卫生宣传教育
31.为使广大职工正确认识矽肺的危害性和防治办法,并依靠群众力量做好各项防治工作,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和工会组织应广泛深入地向干部、工人及其家属进行卫生宣传教育。
32.卫生宣传教育应在企业单位党委统一领导下,本着正面宣传的原则进行。
宣传内容应根据不同对象而有所不同,既要适当宣传矽肺的有关常识及其危害性,更要着重宣传具体的防治办法,特别是教育工人遵守操作规程和注意个人防护。同时,也须注意宣传本单位内的防痨工作。
七、附 则
33.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自公布日起实行。
34.本办法公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7月1日联合公布的“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即行废止。

附二:关于矽肺X线诊断及其分期标准的说明
(一)矽肺X线分期的主要依据及各期矽肺的临床表现:
1.正常范围:同样是矽尘作业工人而其肺部X线片基本正常;它与可疑矽肺的主要区别在于肺野内未见有交织的网状阴影。
2.可疑矽肺:肺野内见到网状阴影,可能由于两种情况:一种并非矽尘引起;另一种是矽尘所致,但尚无肯定的矽肺结节阴影可见,因此诊断不能确定。
3.一期矽肺:在肺野内网状阴影的背景上出现肯定的矽肺结节阴影,乃是诊断一期矽肺的主要依据。这种结节阴影的大小约在1~2毫米左右,边缘清楚,呈圆形或不整形。如何肯定其为矽肺结节阴影,可参考下列几点:
(1)结节阴影须有一定数量,太少就不可靠;若有十个上下比较集中地出现于直径2.0厘米的区域内,同时在肺野内有这样两个或更多的区域,则大概可以肯定其为矽肺结节阴影。
(2)矽肺结节阴影与肺纹理交叉或血管断面所造成的影象不易区别;但矽肺结节阴影的大小、数目和分布与其附近肺纹理的粗细、数目和位置是不相符合的。如果相符,就很可能不是矽肺结节的阴影。
(3)技术优良的X线片,或应用中心线加集线筒投照,可使结节阴影更易显示。如条件许可,则利用放大摄影、断层摄影、小焦点短距离摄影等,对肯定矽肺结节阴影都有一定的帮助。
一期矽肺患者在临床方面往往无自觉症状;部分患者可有轻度肺通气功能障碍,在体力劳动后感到气急,略有胸痛及干咳等。健康检查时可发现轻度肺气肿,主要见于两肺基底部。
4.二期矽肺:二期矽肺与较晚的一期矽肺的界限,主要是在两侧肺野内超过中下四个区域,而且在一侧或两侧上区域的外带也可见到矽肺结节阴影。由于上肺区域的内中带血管分布较密,为了判断上易趋一致,强调在上区域的外带见到矽肺结节阴影才诊断为二期是必要的。结节阴影的范围既是这样广泛,在分布上必然是较为密集的。
二期矽肺患者在临床方面仍可能无自觉症状;但多数患者有中度的肺通气功能障碍,在中度的体力劳动中即感觉呼吸困难,且有咳嗽及胸痛等症状。健康检查时可发现中度肺气肿。
5.三期矽肺:诊断的主要依据是融合块状阴影的出现。块状阴影的直径小于1.0厘米时,其性质难以肯定,因而不便即视为融合。大于1.0厘米时可算开始融合,分类仍属二期,但应指出有融合的趋向。当块状阴影的直径超过2.0厘米时,不论数量多少,都应诊断为三期。若块状阴影不属圆形,则其长径超过2.0厘米、宽径超过1.0厘米时,也应诊断为三期。融合病灶的位置往往在肺野的上中区域;开始时中央密度较深,边缘略淡,在阴影中可能认出多量的矽肺结节阴影。在发展过程中,密度渐趋均匀,轮廓逐渐清楚。融合块一般不与肺段的解剖位置相符,常沿胸廓长轴发展,往往两侧对称,作双翼状,有些融合灶呈圆形或椭圆形,也可出现于一侧。
三期矽肺患者大都有明显的、轻重不同的症状。重者有全身衰弱及显著的心肺功能障碍,甚至在安静状态下也感到呼吸困难;胸痛与咳嗽等症状加剧,咯痰量增多。健康检查时可发现重度肺气肿。
6.矽肺合并结核:结核病灶一般在上肺野出现,形态多样,分布不均,常见有索条状阴影由病灶与肺门相连。结核病灶较易形成空洞,有时也出现大片阴影而无空洞。凡见到致密阴影形态不整、两侧不对称、范围较广、不具有典型的融合块状阴影的特征,病灶发展快,其他肺野内也可有不规则的浸润现象等,即应考虑矽肺合并结核的可能。
当矽肺患者合并结核时,临床上往往有全身性中毒症状,如发热、盗汗、血沉显著增快、痰增多以及大量咯血等。痰中发现结核杆菌对矽肺合并结核的诊断最为肯定,但痰菌阴性也不能排除合并结核的可能。总之,三期矽肺合并结核往往不易识别;若不能肯定时,必须密切追随观察再下结论。
(二)矽肺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的适用范围:
这个诊断标准主要适用于矽肺;但对其他尘肺是否也适用呢?一般说来,各种尘矽包括铸工尘肺、煤工尘肺(煤肺或煤矽肺)以及矽酸盐肺等(石棉肺除外)各有其特点,但也有其共同点。在接触混合粉尘的作业工人中,如果吸入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矽含量高,则在X线片上的结节阴影比较突出,结节的密度较浓,其轮廓也较清楚,为矽肺的典型表现。如果游离二氧化矽含量低,网则状阴影增强较显著,结节成分相对减少,其密度较浅,轮廓也不太分明;但不论怎样,结节阴影还是存在的。至于煤肺和矽酸盐肺,其主要的肺部X线所见也都是在交织的网状纹理的背景上见到分散的结节状或斑点状阴影。总之,各种尘肺的X线所见虽各有其特点,但所反映的病理变化不外是肺间质组织纤维化和纤维结节的形成,不过各种病变的多少、轻重程度和发展的速度有所不同而已。若能掌握各种尘肺的病理基础和发展规律,则各种尘肺的分期采用矽肺的分期标准还是可以的。至于其他较为少见的或新类型的尘肺,是否可以采用本标准的问题,尚待实践来证明。
所谓间质型尘肺,在X线片上以交织的网状阴影和条状纹理为主要表现,而结节阴影不甚明显,在实际工作中确也可以遇到这种情况。但在动态观察中,间质型尘肺在一定时期后即出现典型的结节阴影。有不少情况是由于结节阴影较为模糊,同时由于X线片的技术质量不够满意,因此不易辨认矽肺结节阴影的存在;如前指出,若能改善技术条件或应用中心线加集线筒投照,则可使结节阴影更易显示。

附三:石棉肺的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
1.正常范围:代号“○”
与矽肺同。
2.可疑石棉肺:代号“○—Ⅰ”
肺门阴影一般正常,两侧中下肺野纹理增强,两侧肋膈区有不整齐的横行或斜行线状阴影和细网影。
3.一期石棉肺:代号“Ⅰ”
肺门阴影一般略为增大、增密。肺纹理增多并呈明显变形。在两肺中下部散布有绒毛状与细网状阴影,以在肺底及肺门附近较为显著。同时,可见有少量约1毫米大小的颗粒状阴影。一般伴有轻度肺气肿与胸膜增厚。
一期患者在劳动时往往有咳嗽、胸痛与气急现象,肺功能减低。
4.二期石棉肺:代号“Ⅱ”
肺门阴影的增大、增密较为显著。肺的中下部透明度减低,而上部增高。在中下肺野可见较显著的改变,肺纹理明显变形,呈蜂窝状。两肺布有绒毛状及细网状阴影,并有较多的颗粒状阴影。肺气肿比较明显;胸膜增厚较为多见。
二期患者咳嗽、胸痛比较明显,在轻度劳动时即有气急。健康检查时有肺气肿及胸膜增厚征象。肺功能明显减退。
5.三期石棉肺:代号“Ⅲ”
肺门变化更为明显。肺野中的细网状、蜂窝状及颗粒状阴影更为明显,遍布两肺野。肺门周围的、广泛的网织变化与肺门及心脏阴影连接在一起,加上胸膜和心包膜的粘连,形成所谓“蓬发状心影”。
三期患者一般咳嗽有痰,胸痛广泛,气急更明显,甚至安静时亦出现。健康检查时有明显的肺气肿,并有肺原性心脏病征象。肺功能显著减退。
〔注〕石棉肺合并结核一般较少见,但往往可并发支气管肺炎与支气管扩张。如发现这种情况应加注明。

附四:矽肺X线检查和要求
(一)缩影片X线检查
缩影片可作为就业检查、普查及定期检查用。100×100毫米或100×125毫米缩影片基本上可以代替大型片;当辨认病灶不够精确而须进一步了解时,可再照大型片。70毫米缩影片可以使用于接触矽尘浓度较高的作业工人的矽肺普查(检出率约为84%)。35毫米缩影片不宜采用。
在尚无缩影X线机的地区,在普查时,特别在X线胶片暂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重点检查(根据工种、工龄等)与节约使用大片(用大片的1/2投照右侧肺并结合透视检查)的方法。但必须指出,只照右肺(结合胸部透视)的办法并不是正规的检查方法。当胶片供应充足时,仍应照全部胸片。
对缩影片的要求:
1.X线机的性能最好不低于100千伏值(kV)和200毫安(mA)。
2.球管荧光板距离:1米。
3.滤线器:加用滤线器肯定可改善缩影片的质量,但须增加曝光条件。
4.千伏值:80~90;曝光时间:0.2秒,不应超过0.4秒。
5.暗室冲洗:缩影片的显影液应用指定的处方,不要与大型片用同一个显影液。显影时必须按标准方法进行(与大型片同)。
6.看缩影片的人员须经专业训练,熟悉后才能看片。
最好由二人分别观察,有不同意见时,应会同复看;如再有异议,可请经验较多者作判断。
(二)大型片X线检查
1.投照器械及设备:
(1)X线机容量应在100毫安以上;电源供给质量应保证良好。
(2)增感纸应接触紧密、清洁无污损,否则影响清晰度。
(3)采用反差系数较低(较软)的蓝底片要比反差系数高(较硬)的黄底片效果好。
2.摄影技术:
(1)摄影时应参考老片决定或调整投照条件。
(2)摄影摆位应端正准确,使受检者腹部内收,前胸紧贴软片夹,肩胛骨推出肺野(使X线主线通过第五胸椎水平)。曝光前受检者应先吸气,然后确切地停止呼吸。为此应对受检者解释交待清楚,以求充分合作。只有当管球固定、受检者停止呼吸时才能曝光,否则将严重影响清晰度。
(3)摄影时电流电压必须足够和稳定。
(4)曝光时间:如机器性能高,软片感光度高,应在0.1秒以下;如机器性能和软片感光度均较低,只要患者能充分合作,可适当增加时间,但不宜超过0.3秒。
(5)千伏值:应以能清晰显示第四胸椎以上椎体和同部位的气管阴影为标准。由于机器性能、电源质量等因素不同而所选用的千伏值也有不同;即使是同一类型机器,由于电源质量不同,其千伏值也不能等效。一般千伏值以“胸厚×2+k=kV”的关系计算(k=常数,它因机器、软片显影条件而不同;胸厚的单位是厘米)。测量胸厚必须在主线通过的地方吸气闭住情况下进行。千伏值一般除按“胸厚×2+k=kV”的关系计算外,对Ⅱ、Ⅲ期矽肺和合并结核者应再加3~5kV,而对有肺气肿者,应约减3kV左右。
(6)曝光量:系指毫安值乘时间(即mA.S),它决定软片的黑白程度,软片的感光特性和曝光量有直接关系。曝光量的选择决定于软片的感光度、增感纸的增感强度、显影液的性能,所以很难固定。一般以高毫安、短时间为原则,其具体数值因以上因素而不同。同时,曝光量的改变还与千伏值有关。
3.暗室技术:
(1)显影液应按软片指定配方使用,每天必须定温定时严格执行。温度应控制在18~20℃(65~68°F),不宜高温显影,否则丧失对比度且药膜易于溶落。应根据温度及显影液新旧程度决定适宜的显影时间,一般当18~20℃时,显影时间为4~6分钟左右。
南方夏天气温较高,如缺乏冰块降温,也可将部分显影液放置电冰箱中冷却后调和显影。
(2)定影要充分,定影所需时间一般应为软片定透所需时间的二倍。
(3)冲洗要彻底,一般流水冲洗半小时。气温高的地方冲洗时间不宜过久,流水不宜过急,以免损伤药膜。
(4)暗室显影、定温、定时必须严格执行。红灯不绝对安全,不宜在红灯下多次观察。
(三)良好的X线片的标准
1.胸片四角曝光多的地方应该深黑。
2.上部1~4胸椎可以清晰看出。
3.心脏后的胸椎应隐约可见。
4.肋骨骨纹及肺纹理应清晰可见。
5.胸廓骨胳部分与周围软组织阴影应能分清。
6.肺门阴影、心脏、大血管及膈阴影应清晰锐利。
(四)读片的要求
1.要有一排良好的看片灯。看片的房间光线不要过亮,尤其要避免直接光线照在看片灯上。
2.读片时要备有一个放大镜,以便仔细观察X线片上的细微变化。
3.最好各有一个亮度强的小圆径映光灯,以便察看曝光稍过度的照片。用这种方法观察网状阴影最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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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府办〔2008〕37号


印发《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反映。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要求,为及时更新和充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县、区长(主任),市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市安委会有关组成部门(以下简称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区长(副主任),市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和市直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副县、区长(副主任)。(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县、区政府(管委会)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辖区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的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5)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投入使用的情况。
(6)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的情况。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1)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是否制订应急救援预案,落实相关措施;
(6)是否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2、考核组要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情况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考核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7、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印发。



关于小城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小城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星罗棋布的小城镇,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依托,是发展乡镇企业的基地,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加快建设小城镇,使农村多余劳动力就地消化,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是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和物质文明的需要,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战略部署。从建设共产主义的长远观点来看,逐步缩小“三大差别”,也主要依赖于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农村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正在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转化。这对小城镇建设提出了更加迫切和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以小城镇为中心,多层次的村镇体系
(1)小城镇包括城关镇、标准镇、农村集镇和小村镇。
(2)城关镇和经省批准的标准镇、工矿城镇为区级镇,由县(市)直接领导,并给以县级行政、经济机构的某些权力。区、镇同在一地的,可镇、区合并,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镇的负责人同时又是区的负责入;一般标准镇,镇、乡同在一地的,撤乡留镇,由镇领导村;有乡无镇的
,现集镇常住人口超过千人,乡镇企业产值超过一百万元的,改乡建镇,由镇领导村;对乡管辖的农村小村镇,乡政府要加强集镇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建镇,山区建镇的标准,可根据山区的特点,适当放宽。
(3)撤乡留镇和改乡建镇的,集镇设居民委员会,农村设村民委员会。
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扶持和发展小城镇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和服务业
(1)对现在企业进行整顿。要建立和健全各种经济责任制。小城镇的企业可以实行厂长(经理)承包制,也可以采用招标的办法,聘请能人承包,保证承包者有充分的自主权。
(2)走联合的道路,建立新的经济联合体。可以实行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集体、个体与国营的联合,也可以实行集体与集体、国营与集体,以及跨行业、跨地区和城乡间的联合。联合的内容,可以是资金、资源、设备的联合,也可以是技术、劳力等方面的联合。要组织各种形式的“
工业合作社”,帮助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解决产、供、销等方面的问题。
(3)积极发展城乡个体经济,鼓励农民特别是农村专业户自带资金,自理口粮到小城镇办工厂、开商店和从事各种服务性经营活动。人手不足的,可以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请帮手、带学徒,数量可以不受限制。只要在税后利润中留下一定积累的,可以不按私人企业对待。
(4)各方面要积极支持小城镇工业的发展。小城镇工业要立足于本地资源和市场调节,搞好综合利用和深度加工,恢复传统产品,创造名牌产品。县以下的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应逐步下放到集镇的合作组织和个体企业去办。工矿企业需要的地方产品和原材料,应就地加
工,就近供应。对小城镇工业需要的统配物资,要通过各种渠道逐步纳入计划轨道加以解决。城市工业的某些零部件,小城镇可以加工的,要尽量放在小城镇加工,适合农民家庭加工的产品,可以组织家庭分散加工。城市工业也可以下伸厂点,向小城镇“扩散”,有污染而无防治措施的城
市工厂、车间不得转移到小城镇。
(5)小城镇新办的集体企业和合作企业,在开办初期,给予免征工商税一年和所得税一至二年的照顾;全年所得额在三千元以下又需要扶持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税后利润除按规定交纳管理费外,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扩大再生产的基金。
(6)小城镇的建筑力量和运输车辆,可以到城市承包工程和从事运输。城市各管理单位应积极结予支持,不得层层设卡,乱征管理费。对于提供服务的,可收取一定数量的劳务费。
三、建立贸易中心,发展合作商业和个体商业
(1)努力办好贸易中心。小城镇的商品流通活动,要立足于“放开、搞活”,主要是利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要建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工业品批发市场,形成一个多渠、多层次、多成分和开放式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制度,形成一个立体交叉的商业网络,使小城镇
充分发挥农副产品集散地、工业品下乡“桥头堡”的作用。
(2)大力发展合作商业和个体商业,鼓励农民到小城镇开行开店,进行经营和贩运活动。贩运农副产品,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可以出县、出省。山区利用地方留成材和抚育间伐材、困山材、小经材加工的竹木制品(包括半成品)持证外运时,任何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拦。
(3)对于必须完成的统、派购任务和出口任务,要通过经济合同,保证兑现。除此以外的农副产品的购销活动,国家、集体、个人可以同时进行,价格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上下浮动。对山区集镇和省际间的边沿集镇,允许实行特殊政策。
(4)小城镇的市场的管理,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收税收费,违者以敲诈勒索论处。
(5)供销社的体制改革,要和小城镇的建设结合起来。要把供销社逐步改造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成为国家与农民进行经济联系的桥梁,发展各种联合经济的纽带,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和农工商综合经营的经济实体;以供销社为依托,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品生产服
务体系,满足农民对技术、资金、供销、储藏、加工、运输和市场信息、经营管理辅导等方面的要求。
四、加速发展文化事业
(1)建立小城镇文化中心,逐步做到把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溶为一体,把各个文化单位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要把文化中心经营管理好,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做到在经济上能够“以文促文”、“以文补文”、“以文养文”。鼓励
集体和个人在集镇建立文化站、影剧院、图书馆、阅览室和书场,组织专业或业余剧团、说唱团、多编多演群众喜闻乐见、内容健康的文娱节目,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2)努力发展教育事业。要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办学积极性,鼓励企业和教育部门联合办学,鼓励群众集资办学,允许私人办学。群众集资数额较大的,可以刻石立碑,载入地方史志。要努力办好现有学校,普及小学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幼
儿教育,办好农民夜校。有条件的中学可以招收计划外学生,收费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加的收入可用于奖励先进和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也可以用于修缮校舍和校园建设。
(3)要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卫生事业。城市医院的医生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集镇医院兼职兼薪。允许留职停薪的医生和经过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包括退休医生),开办私人诊所和联合诊所,开办家庭病床。农村的医务人员要搞好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妇幼保健工作和卫
生防疫工作。
(4)小城镇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单位,要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服务,把技术送到第一线。要经常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传授先进技术。建立科技承包责任制,搞好技术承包,实行有偿服务。要普遍建立各种类型、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普协会,专业户协会或商品生产者协会。
五、积极开发和引进人才、技术
(1)积极引进人才。对于自愿由大中城市到县以下小城镇工作的技术人员,可以实行浮动工资或议定工资报酬,也可以签订承包合同,实行利润分成。到县城以下的小城镇工作的,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包括原在农村小城镇工作的),家在农村的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
可以随同到小城镇落户。
(2)城市多余的技术力量,可以采取留职停薪的办法,支持和鼓励他们到小城镇搞技术承包和技术指导,除按原工资标准付给报酬外,还可给以补贴;经济效益显著的,可给以优厚待遇。
(3)要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对本地的能工巧匠,有专业特长和善于经营的人员,要大胆起用,不受农与非农、乡村与集镇、国营与集体、小集体与大集体的限制,可以实行招聘合同制,使用期间,享受岗位职务同等待遇。
(4)农村多余的劳动力,可以到小城镇的国营和集体单位当“农民工”,可以到合作企业做工,也可以出县、出省从事各种形式的劳务活动。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做好服务工作。
(5)积极引进技术。小城镇可以与城市的工矿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签订长期的或专顷的技术转让合同。待该项技术取得效益后,实行利润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
六.积极筹集小城镇的建设资金
(1)建立镇级财政。镇级财政的来源:1、国家支持的小城镇建设资金。2、地方税中的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小城镇维护费、公共设施修建费等的留成部分。3、市场管理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应留镇使用,包括在本镇的市场管理人员工资费用。公房房租收入应以
租养房,不应上收。4、镇办企业上交的提留和积累。5、用其他办法筹集的资金。有的地方也可以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
(2)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筹集小城镇建设所需的资金。兴办各种合作经济,要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鼓励居民和农民投资兴办合作企业或带股金进厂做工。小城镇可以成立综合性的或专项事业的投资公司,发行股票,按股分红,红利可以高于国家银行的利
率。
(3)要积极引进资金,可以与本地和外地的国营、集体企业联合,从事零部件加工,来料加工或建立原料基地,也可以搞补偿贸易。有条件的小城镇,也可以引进外资。对于外地、外省到小城镇合资或独资兴办企业的,要提供一切方便,给予优惠的照顾。
七、认真搞好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搞好小城镇的建设规划。要按照“城乡结合,工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认真搞好经济发展规划、科学文教事业发展规划和市政建设规划。新建街区以建立在过境公路一侧为宜。要把新建与改建结合起来,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环境建设结合起来,生产建设与公
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起来,现代化设施建设与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传统风貌结合起来。关于规划的审批权限,城关镇的规划由行署审批,其他小城镇由县审批,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坚决纠正在小城镇建设中的瞎指挥、无设计、乱施工、各自为政的
混乱现象。大力搞好环境保护和绿化,保持生态平衡。
(2)小城镇的建设和管理,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施工管理,做到布局合理、节约用地、环境优美、各具特色。小城镇原有的公房,可以租赁,可以卖给私人。国家、集体和个人可以组织房地产开发公司,集资兴建商品房屋,可以出租,可以出售。要尽量盖楼房。


(3)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自由买卖和出租。不论国营单位、集体单位和个人,需要占用土地建房的,都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付给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可以由镇统一用于从事开发性的生产建设,主要安排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小城镇周围生产队的土地被
征用后,以生产队计算,人均不足二分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4)加强公用设施的建设。小城镇公用设施的建设(如自来水、下水道、修桥铺路等),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提倡受益单位自愿集资和发动群众义务劳动的办法解决。凡在小城镇落户或居住、设置工作场所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有困难的
,可以缓交。要改善小城镇的交通条件和通讯条件,及时传递信息,为商品生产服务。
(5)在小城镇兴办各种公共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要量力而行,不要任意增加群众负担。对集体或个人兴办的各种设施,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6)加强小城镇的社会治安管理。小城镇一般都要设立公安派出所,常住人口超过万人的要设立公安分局。要妥善解决小城镇有关人员的户口管理问题,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到小城镇开店办厂的农民,公安部门应按常住户口登记管理。
(7)开展建设文明镇的活动。通过广泛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和群众性的治安管理,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并把建设文民镇的活动与建设文明村有机地结合起来,联成一体。
八、切实加强对小城镇的领导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建设和发展小城镇这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有负责同志和适当的机构主管这项工作。要经常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小城镇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充实和加强小城镇的领导力量。由县(市)直接领导的镇,党政一把手按副县级配备;其它建制镇的主要负责人,也要选派得力干部担任,有的可以派区级干部担任。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一定要配备或招聘有文化、有经济头脑、会经营、懂管理的“明白人”担任。
县直属镇的行政编制如需增加,可从县的总编制内调剂解决。区镇、镇乡合并,区、乡的原有编制归镇统一使用。企事业干部可以实行招聘制。
(3)设在小城镇的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除上级另有规定外,由镇统一领导。对于原由镇办的企业,以后上升的,原则上都要下放给镇管理;对于设在小城镇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能够下放给镇管理的,应尽量下放给镇管理;暂时不能下放的,可以实行“双重”领导,党政
关系归镇管理,业务工作由主管部门管理,企业原有的供销关系以及资金,信息、技术等渠道不能中断。凡是下放由镇管理的小型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改由集体承包经营或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
(4)国营和集体的农业、工业、商业和文教卫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普遍建立和健全经济承包责任制。要象农业那样实行“大包干”,即企业的收入,除上交国家的(税收)、留足集体的(提留和积累)、剩多剩少都是企业自己的。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浮动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
,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允许拉大差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实行选举制、招聘制、合同制和经理(厂长)组阁制。
(5)要有计划地举办小城镇干部训练班,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策、业务水平,学会管理,增长才干。
(6)各行各业都要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对过去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凡不利于小城镇建设的,要以改革的精神,大胆突破,重新制定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以上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市、县在执行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198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