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重申严格执行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等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重申严格执行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等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旅游局、经贸委、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问题,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从现在起,除已批准立项并签订了合同的合资、合作项目外,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
一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资或合作建设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今后凡需建设合资合作饭店,需征求经贸部、国家旅游局的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一九八八年七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8〕32号文件转发了国家计委和国家旅游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101号文件的
请示。同年九月,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对旅游饭店的审批权限也作了明确规定。二年来,多数地区和部门能够认真执行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基本上控制了合资合作饭店的过快发展,但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没有执行文件规定,越权自行批准了一批合资、合作饭店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甚至签订了合同。据统计,自一九八七年一月至一九八九年九月,全国批准了一百九十九个中外合资、合作旅游饭店的合同,其中多数是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的,而且过多地集中在旅游热点城市和地区,使这些城市和地区出现了饭店档次偏高,饭店发展速
度过快等问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为了切实有效地执行国务院文件,制止擅自批准建设中外合资、合作旅游饭店的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国发〔1986〕101号文件下达以后,国办发〔1988〕32号文件下达以前(即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未按文件规定程序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而自行批准的合资、合作饭店项目(包括批准合同的),或者虽在101号文件以前已批准立
项,但未签合同(包括草签合同)的合资、合作饭店项目,均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报送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批准,再由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越权审批单位应同时作出书面检查,并负责处理对外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凡在国发〔1986〕101号文件下达以后,按规定已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执行中更换合资或合作对象的在建饭店项目,如果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准概算的15%,建设规模、档次及主要合同条款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送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其余情况报经贸部门审核。
三、对在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后未按文件规定程序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自行批准的合资、合作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项目,一律不予补办立项手续,海关不予备案,对饭店建设进口的货物也不予减免税。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项目批准单位负责,有关单位要负责做好对外善后工作。
四、今后外商独资建造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应比照中外合资、合作建造这些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违反项目审批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今后仍擅自批准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独资饭店项目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990年4月13日
中国政府和阿根廷政府关于文化交流的换文
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中国政府和阿根廷政府关于文化交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7日)
(一)我方去文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部长
卡洛斯·华盛顿·帕斯托将军
部长阁下:
在阿根廷共和国总统先生阁下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间举行的会谈中,认为中、阿双方在文化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是有意义的。
中、阿双方就上述交流与合作的方式和为鼓励此项交流与合作可能采取的措施举行了会谈。
为此,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下列领域开展活动:
一、交换作家和造型艺术家;
二、交换艺术团体;
三、举办艺术展览;
四、交换大学教师;
五、专家和学者互相访问;
六、交换大学的出版物;
七、交换体育队;
八、交换体育方面的技术教练和身体素质教练;
九、互派由负责官员组成的文化、教育、体育代表团。
为实施上述内容,每年或每两年可就具体交流项目进行商谈,制订计划,并提出执行计划的必要建议。
关于执行双方协议的计划的费用问题,将另行商定。
本照会和阁下同意上述内容的复照,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来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
黄 镇
(签字)
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先生阁下
黄镇先生
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天的照会,其原文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谨向阁下表示,我国政府确认所引照会之各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部长
卡洛斯·华盛顿·帕斯托将军
(签字)
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