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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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的抚恤问题,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调动广大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现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残废抚恤的规定办理。由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审查批准,发给残废抚恤证。残废抚恤证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统一印制。
残废金,由所在单位发给。残废职工,经组织批准在本系统内调动工作的,由调入单位发给残废金;调离本系统的,仍由原单位发给残废金。原单位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残废金。
二、民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牺牲病故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第一、二项提到的各项经费,均在民政事业费内开支。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民政事业单位因公残废职工的评残抚恤和牺牲病故职工的遗属生活补助,也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从批准之日起发给残废金和补助费。



198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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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度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度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8月10日 生效日期1992年8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商品的交换将按照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以及在贸易合作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本议定书贸易总金额为一亿美元,双方把各自出口总金额一半的商品作为目标。
  附表“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丹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附表“乙”为苏丹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上述两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附表中所列的商品是参考性的,双方同意对未列入货单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商品以美元支付,各项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保证发给所需的全部进出口许可证并在两国现行的法规、条例和经济政策范围内出口甲、乙两附表所列明的商品。

  第四条 双方交换的商品将由中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国营部门和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在喀土穆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德成         穆罕默德·努里·哈米德
    (签字)            (签字)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7月31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赣州市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集聚,纵深推进人力资源体系建设,促进我市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新兴产业发展,为实现赣州经济社会科学和谐的追赶与跨越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市区(含章贡区、开发区)各类企业从市外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扶持。市属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部省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既可以办理调入和聘用手续,也可以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

第五条 发放人才特殊津贴。对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五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四个月的两院院士,按实际在我市服务月数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10000元;对符合规定第三条第(二)、(三)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五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的人员,连续三年按实际在我市服务月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5000元、4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2000元。

第六条 为引进人员创造住房条件。对能为引进单位服务五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四个月的两院院士,由市政府安排每人一套不少于350平方米的别墅供其居住;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条件, 能为引进单位服务五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的人员,由市政府安排每人一套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以上两类人员服务期满且给用人单位带来明显效益,并愿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的,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将以上住房奖励给引进人员,引进人员享有房屋产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服务期满且给用人单位带来明显效益的,经认定后,由市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七条 帮助解决引进人员子女上学、直系亲属就业等实际问题。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人员,同时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服务时间签约的,其子女可任意选择一所中、小学校入学,并可为其解决一名直系亲属在市属事业单位就业。以上人员的配偶需调入我市,其原有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单位工作;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

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为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引进人才辞职、离职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如出现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无法转移的情况,可由用人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由用人单位将引进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应转移金额转入社保医保机构基金帐户,引进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其来赣州前的工作年限视同已缴费年限。

第九条 吸引优秀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创业。对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经认定,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资金资助,并给予贷款担保,由同级财政贴息一年。创新创业成效显著的,可给予持续资助。需要办公和研究开发场所的,由政府提供两年免租金的不少于60㎡的场地。其创办企业3年内营业税、增值税园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第十条 支持鼓励创建引才聚才科研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属国家级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省级的,市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用人单位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养各类紧缺人才,或组织赴国外境外培训高层次紧缺人才,每年选择20-30名培训对象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资助标准视具体培训项目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支持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国(境)外智力。鼓励国(境)外高层次优秀人才以多种形式为我市提供长期或短期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讲座、兼职、技术攻关和项目合作、短期聘用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境)外智力。对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或聘请国(境)外经济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给予每个引智项目1-5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每年评选5-10个引才引智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指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其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五年内全额奖励其本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津贴、补助和奖励,除已明确由市政府支出的外,其他支出均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企业年金除外)。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社会氛围。各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人才开发专项基金,并主要用于各类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要把招才引智放在与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从2010年起,对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香港工业园、市国资系统引进到企业的硕士研究生以上的优秀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会同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申报、认定、评审、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