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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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劳动部


建设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1日,建设部、劳动部

湖北省建设厅,广东、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现将《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各地技师聘任工作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确定湖北省工业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安装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业安装公司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四个单位为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
2.进行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是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人才,调动广大工人积极性,促进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措施。高级技师要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上从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核、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3.高级技师聘任工作,涉及到广大工人的切身利益,比较复杂,因此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各试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自始至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搞好培训,严格考核,把好质量关。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及时报建设部人事劳资司。
附:1.《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2.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略)

附: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术、高技能人才,以促进建筑企业和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特提出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工作试点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岗位上按专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并确定其职务名称,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具体试点的专业和职务名称如下:
(1)安装专业:安装(维修)钳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电工)、通风工、管道工、铆工、焊工、安装起重工。
(2)土木建筑专业:木工、瓦工、抹灰工、钢筋工。
高级技师职务名称按各专业名称确定为建筑安装高级技师、土木建筑高级技师。
二、任职条件
1.1988年底前任技师职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3.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
4.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和技术攻关中,能解决本专业(工种)的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
5.能热心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并能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三、考核内容和要求
对符合申报考评高级技师条件的,要严格进行应知、应会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法、其中应知占30%,应会占70%。
1.应知考核分专业技术理论考核和潜在水平考核。专业技术理论考核的重点是能熟悉地掌握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国际有关专业(工种)的一般情况和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与本专业(工种)相关工种有关的知识和一般操作技能知识。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得分占总分的20%。潜在水平的考核重点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考核内容由试点企业主管部门工人考核委员会拟定,采取答辩方式进行。潜在水平考核得分占总分的10%。
2.应会考核分实际技能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实际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方式进行,主要考核本专业(工种)较高难度的操作技能水平和综合操作水平,其得分占总分的40%左右。工作业绩考核,主要看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和技术进步中的成果以及在指导和培训技术工人方面的业绩等,其得分占30%左右。
四、比例限额及有关待遇
1.比例限额:高级技师职务评聘比例限额,控制在聘任技师总数的10%以内。
2.职务津贴: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取消原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人均每月50元标准核定。具体发放标准,各单位在每人每月40~60元幅度内自行确定,不得降低或提高,更不能挪做他用。
3.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并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4.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和本人的身体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5.聘任高级技师职务的,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五、试点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
各试点企业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使广大职工充分了解开展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在认真总结技师聘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做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并拟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商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报建设部人事劳资司批准后实施。
2.培训、考核阶段
各试点企业根据劳动部的有关文件和建设部《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工作试点的实施办法》,拟订培训计划和考核纲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对申报考评高级技师的,进行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按照本试点办法进行严格考核。考试试题(试卷答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工人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组织考核。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4份)报部人事劳资司备案。
有关培训、考核、资格确认等具体问题,由试点企业主管部门商当地劳动部门办理。
3.总结阶段
各试点企业在考核、评聘阶段结束后,要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内容包括:试点的基本情况、工作步骤,培训考核情况和结果(聘任高级技师人数、专业(工种)、职务名称等),试点工作的主要经验和问题及建议等。总结材料,报建设部人事劳资司。
为总结交流经验,推动行业面上的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开展,部拟在各试点企业工作结束后,召开总结交流座谈会。
六、高级技师聘任试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比较复杂的工作,各试点企业和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要把好质量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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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1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规定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渝委〔2004〕4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渝府〔2004〕301号),市政府出资组建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文化资产公司”),并授权该公司代表市政府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范围内所属国有文化资产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监管范围是市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及营运的国有文化资产。

公司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所属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拟定国有文化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对授权管理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的审核和产权纠纷的调解处理;对授权管理单位的重大资产处置进行审定(包括不良资产,各类呆、坏账)。

二、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控国有文化资产的投资方向。包括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进行全局性、战略性研究,按规划组织实施;研究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为授权管理单位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提供政策指导;评估、审核、批准重大改革、改制方案;对授权管理单位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和项目进行审定,防范风险。

三、负责考核授权范围内国有文化资产的社会、经济效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包括:审定授权管理单位的经营指标,并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对授权管理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对授权管理的实行公司制改造的经营性单位派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履行相应职责。

五、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对市政府在文化产业的新增投入和市政府依照有关政策给予授权管理单位的返还资金,实行统筹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进行结构调整,并负责监督其使用效果。

六、协助市委宣传部管理授权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参与干部考察,对考察对象经营管理文化资产的能力和实绩作出评价。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参与对有关人员任用的讨论。审定重要文化资产经营单位拟任命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七、依据有关政策,审定授权管理单位领导班子薪酬方案,拟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并检查落实情况。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成都、南京、深圳市分行:
为了积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和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6)403号通知中关于"住房储蓄及住房贷款的利率暂由专业银行自行决定"的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随文印发,请组织承办房改业务的行研究试行。在试行中请着重对存、贷款利率,存、贷款比例,贷款期限等项规定进行研究,并将试行情况和修改意见随时报告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有统一规定后,按统一规定办理。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城镇居民和单位购买、建造和维修住宅,推动住宅商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银行办理储蓄的城镇居民和存款单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借款条件,均可申请住宅借款
第三条 住宅储蓄存款和借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愿、先存后借、存借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办理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的建设银行,应积极为储户和存款单位提供房源信息;有条件的分(支)行,可以开办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为储户和存款单位开辟房源。

第二章 城镇居民住宅储蓄与住宅借款
第五条 住宅储蓄与住宅借款,是对城镇居民购买、建造或维修住宅而开办的专项存款和专项借款。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住宅借款。
1.具有当地城镇正式户口;
2.具有购买、建造、维修住宅的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
3.在申请借款银行具有一定数额的到期住宅储蓄;
4.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5.具有本人房产抵押及工作单位或经济法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储户支用住宅借款,原则上采取转帐办法,不支付现金。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支取现金的,需经开户银行同意。
第八条 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种类
1.零存整取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按月均存,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到期后,可以申请与储蓄同期同额的住宅借款。
储蓄利率为月息3.6‰。借款利率为月息4.8‰。
2。整存整取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一次存入,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一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四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
储蓄利率为月息3.6‰。
借款利率,一年期为月息4.8‰;二年期为月息5.1‰;三年期为月息5.4‰;四年期为月息5.7‰。
储蓄二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至六年的住宅借款,借款额最高不超过储蓄额的150%。
储蓄利率为月息3.6‰。
借款利率,一年期为月息4.8‰;二年期为月息5.1‰;三年期为月息5.4‰;四年期为月息5.7‰;五年期为月息6.0‰;六年期为月息6.3‰。
3.同期、同额、同息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一次存入,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到期,储户可以申请与储蓄期、储蓄额相同的住宅借款,储蓄利率和借款利率均为月息2.4‰。
第九条 储户改变储蓄用途,可随时支取,同时失去借款资格,储蓄利息改按同期一般储蓄利率低一档次计算。

第三章 单位住宅基金存款与住宅借款
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购买、建造和维修住宅的资金,都可在建设银行办理住宅基金存款。
第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住宅借款。
1.具有法人资格;
2.在申请借款银行具有一定数额的到期住宅基金存款;
3.具有购买、建造、维修住宅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4.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5.具有本单位房产抵押及经济法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住宅基金存款和住宅借款种类
1.活期住宅存款
数额不限,随存随取,存款利息为月息1.5‰。
2.定期住宅存款和借款
存款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一次存足,数额不限,到期后一次支取本息。
存款到期,可申请相当于存款额30%以内的同期住宅借款。
存款利率,半年期为月息3.6‰;一年期为月息4.2‰;二年期为月息4.8‰;三年期为月息5.4‰;
借款利率,半年期为月息5.4‰;一年期为月息6.0‰;二年期为月息6.6‰;三年期为月息7.2‰。

第四章 借款手续和还款方法
第十三条 储户和存款单位申请住宅借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及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双方签订合同,订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担保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必要时可以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第十四条 借款人和借款单位的担保单位,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借款的足够能力,借款人和借款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单位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十五条 借款人和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分次归还借款;也可以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住宅借款到期未还,按借款合同利率加息20%,逾期三个月,由担保单位偿付本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利率,如遇国家统一规定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利率计算,自调整日起按新利率计算。
第十七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国务院确定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试行。其他城市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试点城市分(支)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