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21:20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于1983年3月国家计委、经委、劳动人事部和建设银行联名以计基[1983]261号文下发试行,在今年六月召开的全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上,根据一年多来的试点经验,又讲行了认真的讨论和修改。现将修改后
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作为正式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克服基本建设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划清建设单位和国家(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三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部门、地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选拔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有关各方,要通过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包保的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二章 包干形式
第七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建设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包干;工程承包公司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施工单位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不论采取哪种包干形式,有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择优选择有关承包单位;尚未推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项目,也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层层落实,不得敞口。

第三章 包干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设计概算包干、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或平方米建筑造价包干。
2、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3、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单、或包、保双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单为准。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工业项目要按设计规定,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工业项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一般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
2、保设备、材料。按主要物资用量清单和建设进度,在包干指标的范围内组织资源,保证供应,或委托物资配套承包公司和设备成套公司承包供应,也可把物资分配指标划转给包建单位,由包建单位订货采购。
3、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通讯、交通运输等外部配套条件。
4、保生产定员配备。按设计定员和生产准备进度,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5、保工业项目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供应等。
第十一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调整包干指标。①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②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③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④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⑤设计有重
大修改。

第四章 权益和奖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对单项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统筹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由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实行投资包干后节余的投资,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其中百分之五十用于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
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包干节余投资上交财政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小型项目节余额不大的,与开户建设银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
高留成比例或金额留成。留成部分一般应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第十四条 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后有节余的,可按竣工决算预提一部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包干节余中用于职工个人的分成收入,应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拉平、不封顶。用包干节余资金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等,因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可不计入自筹基建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完成包干任务后按材料消耗定额节余的物资,除本单位需要留用的以外,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物资管理部门作价收购或处理:由施工单位实行包工包料的建设项目的节余物资,归施工单位所有。引进成套设备项目节余的进口材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协商分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分成。
第十八条 承担包干项目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优,能按时或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和图纸,配合现场施工好,对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由总承包单位从建设项目的包干节余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包”,“保”双方没有履行协议或合同,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超过投资包干指标,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其他费用国家不再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二十条 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和合同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经常监督、检查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议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建)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达前已经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仍按原订协议或合同执行。



1984年9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些地区询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这些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是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
究,明确如下: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
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21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 等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公用局:
现将《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以下简称“置换费”)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及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192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二条 “置换费”由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在实施陕甘宁天然气进京工程工作时,对本市使用人工煤气置换成天然气的用户收取一次性置换费,并单独核算。
第三条 “置换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市公用局统一调配,全额用于天然气室内、外置换工程。
第四条 “置换费”年初由市公用局按京财综(1997)90号文件规定编制收支计划报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应编制当年收支决算,经市市政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五条 “置换费”由“两公司”及时汇缴市公用局,市公用局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两公司”汇缴的“置换费”上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置换费”的支出,由市公用局按照经批准的收支计划,根据置换工程进度,按季提出具体的室内置换费用支出项目和室外中、低压管线施工工程预算的实施计划和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置换费”的入库情况按季及时办理拨款手续,用于保证置换工程所需费用。


第六条 “置换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置换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密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对于截留、坐支和挪用、转移“置换费”收入和隐瞒不报的以及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一经查出,没收全部违纪金额,并追究当
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4日起执行。

附:“置换费”开支范围
一、天然气置换户外工程
1.新建管网连通管线费;
2.新增置换所需闸门等配套设备费;
3.管网置换切、接线作业工程费;
4.外线置换作业费用:包括中压线、低压线、调压站、抽水缸保温台设施的刷胶、吹扫等项工程;
5.置换工程所需其它费用:图纸资料及管网补测费用、置换场地临时用房租金费、宣传资料印刷费、检测专用仪器购置费等。
二、天然气置换室内工程
1.更换灶具、零件材料费;
2.置换采取安全措施工程费用:清洗、刷胶、更换胶皮管、转芯门等;
3.置换放散、通气、点火调试工程费用。



19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