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性化工行业协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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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性化工行业协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关于全国性化工行业协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8日,化工部

为了加强对化工行业协会(简称协会)的管理,促其健康发展,并做到有章可循,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协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协会的宗旨
化工行业协会应遵循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促进行业发展的宗旨,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协会的性质
按照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现行的经济体制,化工行业协会的性质应具有以下特点:
(1)协会的组建以化工行业为基础,不受部门和地区的限制,也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但必须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主体;
(2)协会是以化工行业的企业为主体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它属于社会经济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3)协会不属于行政管理机构,不得采取行政办法和行政手段进行活动,而应通过民主协商,协调的方法为会员服务;
(4)协会不是经济实体,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5)协会要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三、协会的任务
(1)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整理,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积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2)研究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在本行业贯彻执行;
(3)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有关标准化的制定、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4)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技术攻关、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成果鉴定等工作;
(5)协调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横向联系与合作;
(6)分析研究本行业企业经济技术指标,组织会员企业之间的竞赛评比;
(7)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沟通交流信息,出版刊物和资料;
(8)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举办展览等,推动科技进步;
(9)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10)组织培训,培养人才;
(11)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开展国际交往;
(12)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建议和意见;
(1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14)承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任务。
四、协会的设立与审批
(1)化工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制定的行业划分标准,原则上同一行业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
(2)筹备成立化工行业协会,需经化学工业部批准,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3)筹备工作完成后,需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申请与登记手续。未批准登记前不能开展协会活动。
五、协会的领导体制
(1)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行使领导职能。协会的负责人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正、副理事长(会长);
(3)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中发〔1984〕25号)的规定,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在化工行业协会担任或兼任职务。
六、协会的编制和人事管理
(1)按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条计,协会必须有常设办事机构和固定场所;
(2)协会应执行国家社团编制的规定。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经化学工业部审查后,报民政部核定;
(3)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化学工业部人事司负责,行业协会联合办公室协助进行日常工作。专职人员的配备可由国家正式职工中聘用;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离、退休人员中聘用;或从会员单位中借用;
(4)协会执行国家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
(5)协会秘书长是常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主持处理日常工作,对办好协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秘书长应是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七、协会的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1)按国家规定,化工行业协会实行社团编制,经费实行自理,其主要来源是:
①会费收入(包括入会费和会费);
②国内外个人和团体捐赠
③有偿服务收入;
④政府部门资助;
⑤其他合法收入;
(2)协会的财务管理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化工行业协会(学会)财务管理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3)协会的会费标准由协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兼顾尽量减少会员负担,又要保证协会自身活动需要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4)协会有偿服务活动,应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及技术市场管理等有关法规执行;
(5)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化学工业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八、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1)化学工业部是化工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协会的指导和管理责任。民政部是协会的登记管理部门;
(2)化学工业部负责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3)化学工业部应支持协会在国家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的自主权利,并委托协会承办有关任务;
(4)化学工业部向协会提供有关文件并邀请参加有关会议;
(5)协会要紧紧围绕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协会活动,主动为政府部门服务;
(6)协会在化工行业管理方面要当好政府部门的助手;
(7)化学工业部设立化工行业协会联合办公室,协助部对协会进行指导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九、本规定的适用仅限于化工行业协会,其他化工社会团体可参照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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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已经2005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 珉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市州及其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

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主办机关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说明各1份。

备案报告应当注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方式和时间;说明应当列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

第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上一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检查。

政府法制部门实施检查时,被检查机关应当按要求提供发文登记簿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一)认为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向制定机关的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二)认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向制定机关的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收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无管辖权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申请,或者在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发文字号。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超越权限;(二)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三)规定是否适当;(四)是否违背法定程序;(五)是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吉政令第147号)规定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有关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协助审查、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现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规章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省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重新公布;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省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决定暂停执行该规章,同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二)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重新公布;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布。(三)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方式公布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确认无效。(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基本重复,没有制定必要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废止。(五)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制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确认其没有执行效力。

第十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政府法制部门的处理决定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认为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核。

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机关。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一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上一年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的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建议本级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追究制定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二)政府法制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实施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配合的;(三)对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审查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失职行为的,由各级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况实施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3日省政府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江西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通过江西省交通(以下简称省交通厅)执行,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件和条款把本贷款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省政府。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省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 删去第2.01款之(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 删去第2.01款之(26)和(27),新的第2.01款之(26)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 删去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d) 删去3.02款之(b)第(ii)节,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 删去第3.06款之(a)的最后一句以及第3.06款之(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 删去第4.02款,并代之如下:“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 删去第4.03款之(a),并代之如下:“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 删去第4.04款,并代之如下:“本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 删去第4.05款中“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 删去第4.09款,新的第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借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来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第1.02款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 项目执行机构 指在货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江西省交通厅;
  (e) 项目设施 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f) 转贷协议 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规定的借款人与省政府之间将达成的协议。

              第二章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一亿五千万美元($15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二仟二百二十万美元($22,500,000)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六仟七百五十万美元($67,500,000)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中按一亿二仟七百五十万美元($127,500,000)计收;
  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应按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签定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转贷给江西省政府,转贷协议的条件和条款应使亚行满意。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协议下的转贷条件应包括不低于本贷款的转贷利率及含五年宽限期在内的二十五年的偿还期。利率变化和外汇风险由江西省政府承担。
  (c)借款人应责成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第3.02款 用本贷款采购货物、服务和支付其他开支项目,以及贷款在货物、服务和其他开支项目不同类别间的分配,皆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如果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已经商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或者采购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促使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全部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截止日期是2002年6月30日,或者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章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施工惯例,勤奋而有效的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履行或责成有关单位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提供或责成省政府及时向省交通厅提供为执行本项目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所需的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所从事的与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各项活动能够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指导和协调。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责成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资料,包括:(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还贷情况;(ii)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项目开支情况;(iii)本项目;(iv)省交通厅及借款人任何其他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确保江西省政府能够履行其在本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按项目协议附件第11条的规定,制定和保持收费水平,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置留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置留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置留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置留权时,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如果由于宪法或其它法律原因,借款人不能对其行政部门资产的任何置留权按上述规定做明确表述,借款人应按亚行满意的方式在亚行不承担费用前提下,以等额的置留权或其其它资产及时为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提供担保。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置留权;或,(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置留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它机构的资产。

          第五章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2款(1)要求,现补充规定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额外情况:借款人或省政府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5.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7款(d)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即发生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

              第六章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1款(f),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各方的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2款(d),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字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7.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7.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100800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22612  PBCHO  CN
  传真:(86-10)6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0980  马尼拉  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亚洲开发银行          中国人民政府 
     代表:李凤瑞         授权代表:关登明
             
 附件一:          项目概况

  1、本项目旨在通过新修建一条四车道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连接九江与景德镇,提高江西公路部门的运输效率,缓和江西省主要公路网的一个重要路段的交通拥挤状况。
  2、本项目包括
  A部分:土建工程
  3、修建一条全长约134公里的封闭式收费沥青砼高速公路
  ①四车道的土方及排水工程;
  ②长约3700米的斜拉桥一座,和其它46座总长约3310米的桥梁;
  ③两座双孔隧道,约2000米长;
  ④改造本项目邻近的250km长的连接道路(为油路)。
  B部分:设备
  4、提供和安装下列设备
  ①收费、监控和通讯;
  ②公路养护和改造;
  ③道路安全。
  C:征地、拆迁
  5、土建工程征地,拆除现有构造物及受项目影响的360户农户和30个小型商业单位的迁移。
  D部分:咨询服务
  6、施工监理和在职培训
  E部分:机构加强、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
  7、国际、国内培训和实施课程计划所需的专家服务。
  8、本项目预计2001年12月31日完工。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条例第3.06款(b)之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出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 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
                      贷款余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
                      分率表示)乘以
  至期前不超过3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超过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超过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超过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超过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超过二十三年            0.92
  到期前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件二:  分期还款时间表(中国: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应偿还日期                 应偿还本金(美元)
  2002年5月15日               1,241,700
  2002年11月15日              1,303,800
  2003年5月15日               1,369,000
  2003年11月15日              1,437,400
  2004年5月15日               1,509,300
  2004年11月15日              1,584,800
  2005年5月15日               1,664,000
  2005年11月15日              1,747,200
  2006年5月15日               1,834,600
  2006年11月15日              1,926,300
  2007年5月15日               2,022,600
  2007年11月15日              2,123,800
  2008年5月15日               2,230,000
  2008年11月15日              2,341,500
  2009年5月15日               2,458,500
  2009年11月15日              2,581,500
  2010年5月15日               2,710,500
  2010年11月15日              2,846,100
  2011年5月15日               2,988,400
  2011年11月15日              3,137,800
  2012年5月15日               3,294,700
  2012年11月15日              3,459,400
  2013年5月15日               3,632,400
  2013年11月15日              3,814,000
  2014年5月15日               4,004,700
  2014年11月15日              4,204,900
  2015年5月15日               4,415,200
  2015年11月15日              4,635,900
  2016年5月15日               4,867,700
  2016年11月15日              5,111,100
  2017年5月15日               5,366,700
  2017年11月15日              5,635,000
  2018年5月15日               5,916,700
  2018年11月15日              6,212,600
  2019年5月15日               6,523,200
  2019年11月15日              6,849,400
  2020年5月15日               7,191,800
  2020年11月15日              7,551,400
  2021年5月15日               7,929,000
  2021年11月15日              8,325,400
      总 计              150,000,000美元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则

  1、本附件附表列出了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以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税赋
  不能用贷款支付任何地方税。

             亚行融资的比例

  3、除非亚行另行规定,表中所列各项目都将按表中所列的贷款比例支付。
  4、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采购而授予当地供货商的任何合同,均应基于以下原则使用贷款资金支付:
  a)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支付100%的贷款(不含任何税赋);
  b)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完全进口,则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当地支出

  5、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帐户提款不得用于本项目的地方支出。

              利息和承诺费

  6、类别5所列金额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的利息和承诺费,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向其本身支付需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再分配

  7、尽管表中已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及提款的百分比,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
  i)将其它类别中亚行认为不需支付其它开支的贷款资金,再分配给该类别,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
  ii)如果此次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类别资金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别的提款可以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该类别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根据需要将该类别项下多余的贷款金额分配给其它类别。

 附件三附表:     贷款资金分配和提款表

             (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
|              贷款资金分配和提款表             |
|              (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
|-------------------------------------|
|        类          别      |  亚行融资比例  |
|--------------------------|----------|
|  项  目 |代  码|    分配金额(美元) |比 率| 提款基础 |
|-------|----|-------------|---|------|
|1.土建   |0301|110,700,000| | 40|总支出比率 |
|-------|----|-----------|-|---|------|
|2.设备   |1501|  5,900,000| |100|外汇支出比率|
|-------|----|-----------|-|---|------|
|3.咨询服务 |2101|  1,600,000| |100|外汇支出比率|
|-------|----|-----------|-|---|------|
|4.培训   |2401|  1,000,000| |100|外汇支出比率|
|-------|----|-----------|-|---|------|
|5.利息和承诺|6601| 16,000,000| |   | 应付金额 |
|费      |    |           | |   |      |
|-------|----|-----------|-|---|------|
|6.未分配  |9301| 14,800,000| |   |      |
|-------|----|-----------|-|---|------|
|  总  计 |    |150,000,000| |   |      |
---------------------------------------

 附件四: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中下列段落中所指步骤适用于亚行贷款的货物采购或服务。本附件中的“服务”不包括监理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遵循亚行一九八九年三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供给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除了下面第6和第7段的规定外,在进行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时,不得对任何一个或一类供应商或承包商给予任何限制或优惠。
  4、(a)除本附件第7段的规定外,土建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1,000,000美元或以上的,以及设备和材料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与合同。土建工程承包商在投标之前应通过资格预审。
  (b)凡属国际竞争招标授与的合同,总采购通告(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应尽早送交亚行,最晚不得迟于项目首次资格预审邀请或招标邀请发布之前的90天。此通告的形式、细节和内容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或工程需要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就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不断更新总采购通告。
  (c)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凡属经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采购工作须经亚行审查。每一份根据此程序递交亚行审批的资格预审邀请和招标邀请草本应最迟在发布前42天送抵亚行,内容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使亚行能安排分别发布此类邀请。
  5、每个小于50,000美元(小项目)的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应按采购指南第三章规定的国际直采方式授与。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对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进行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提供该类货物的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该产品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b)根据亚行规定为合格的国内承包商进行的土建工程。
  7、九江--湖口段的土方工程,全线防撞栏、隔离栅、交通标志、标线、建筑物及辅助设施的土建工程应按亚行同意的程序通过国内招标授与资格预审合格的承包商。资格预审、承包商的选定及合同签定都应由亚行批准。合同授与之后,应向亚行提供每个这类合同的三份合同附本。

 附件四附录:       国产货物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只要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产品的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为出厂价的20%。
  (a)为使用对国产货物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最低国内附加值要求;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通过对同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的税收。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第一类或第二类的某一标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上段(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为此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将Ⅲ类中的最低标的标价上调,即在标价上增加下列两项中的任何一项:
  (i)对Ⅲ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非免税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他进口税;或
  (ii)如果上面(i)段提到的进口税和关税超过投标到岸价(C.I.F)的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价,则选择它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最低国内附加值的资料,以证明其享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申请优惠条件所需的资格证明资料,以及如上述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四附录:      国内承包商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选择土建工程承包商,根据下列规定,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使用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两个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面第5段的规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的国内承包商的投标;及
  (ii)Ⅱ类:其它承包商的投标。
  (b)通过对每一类别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是最低标,则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上面(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Ⅱ类,则需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仅为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对Ⅱ类中的最低评标的价格进行上调,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通过这轮比较后,如果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其授予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最低标,那么选其授予合同。
  5、国内承包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条件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
  (ii)借款国公民拥有多数所有权;及
  (iii)不得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伙伴的合资企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条件,国内一方本身已有资格享受优惠;
  (ii)若没有外方的合作,国内一方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完成该工程合同的能力;及;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工程合同造价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条件,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作为其资格预审材料的一部分,以确定公司或企业集团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公司的评定条件,以及如上述的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专家

  1、本项目在执行期间,将着重利用在以下方面咨询服务:
  (a)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监理和质量保证。
  (b)桥梁、隧道施工。
  (c)培训
  咨询服务大纲将由亚行和省交通厅商议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及一九七九年四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交给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国际咨询专家的选聘应由省交通厅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a)咨询建议书邀请 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及所有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送交亚行审批,为此,应向亚行送交三份建议书邀请的草本、拟邀请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评定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建议书的递交期不得少于60天。实际发出的邀请书及其他所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在发出后及时送交亚行备案。
  (b)合同草本 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本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送交亚行审批。
  (c)合同执行 谈判结束之后但在合同签字之前,应向亚行提供(i)已谈判待批的合同;(ii)建议书的评价总结。合同签字之后应及时向亚行提供三份已签字的合同文件复印件。如果合同在开始执行之后有任何修改,修改部分应在修改之前提交亚行审批。
  4、省交通厅出资的国内施工监理咨询专家应按亚行接受的程序选定聘用。

 附件六:     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

              公路设计标准

  1、借款人应考虑根据亚行技援(T.A.NO.2573-PRC)对公路标准审查的建议和工作,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出版修改后的标准以改善公路设计和施工。

              道路交通安全

  2、借款人应保证江西省和省交通厅执行本项目的所有道路安全措施,包括:
  (a)使用与国际标准一致的道路标记;
  (b)路堤及中央分隔带设置安全防护栏,包括反光标记显示;及
  (c)提供有关道路安全和交通工程的培训。

              运营和养护

  3、借款人应保证,项目竣工后,项目和设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进行运营和养护。

 附件:          项目的执行

               执行机构

  1、江西省交通厅将作为该项目的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管理、监督和协调。

             项目管理办公室

  2、江西省应在江西省交通厅内成立九江--景德镇公路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1)包括确保与项目实施有关各机构之间适当联络在内的对项目活动的监督与协调工作;(2)审查项目实施情况;(3)监控项目进度,解决项目遇到的困难。
  3、九景项目管理办公室还应负责监督安置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并确保使之与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相一致。

                辅道

  4、江西省应确保由地方政府执行辅道的改建工程。九景项目管理办公室应负责监督和协调辅道的改建。

                环境

  5、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通过借款人的国家环保部门确认了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中阐述的缓解措施和环境监控安排及推荐方法,确保与项目的施工和运营有关的环境影响问题降到最低限度。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每年向亚行报告一次环境监控安排的结果。

               安置计划

  6、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执行已同意的安置计划,补偿安排及对受影响人的调查和监控计划。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让亚行获知安置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特别是要确保受项目影响而搬迁的人员的生活。得到提高或至少能保持项目开始以前的生活水平。

                收费

  7、江西省应或责成省交通厅设立并定期审查和调整其高速公路的收费以便使其项目下修建的公路至少能支付运营和养护经费、折旧费以及能使债务的偿还及利息支付达到债务偿还超过年折旧率的程度。

               法人化

  8、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让亚行获知其项目公路的养护、运营、管理商业化及法人化的进展情况,并责成省交通厅在一九九八年下半年的项目中期检查之前与亚行共同磋商,以决定以上所提目的法人化的时间表。

                培训

  9、在实施亚行贷款的海外培训以前,省交通厅应与执行施工监理的国际咨询专家共同分析需求并报亚行确认:(1)培训安排和指定参加培训的候选人名单;(2)在省交通厅由参加国外培训的人员准备的教室/课程安排;(3)为加强和实施此类培训课程所需的培训设备清单和培训辅助设施。教室设立后,省交通厅应向亚行提交其对教室安排的评价,并确定拟正式列入省交通厅日常人员培训计划的课程。

             效益监控和评价

  10、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按照与亚行达成一致的意见,实施效益监控和评价以确保该项目下提供的设施得到有效的管理,并且能获得最大限度的结果效益。江西省应确保项目完成后及之后五年采集并分析所需数据。
  11、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保证根据借款人所在国的交通部的标准,将所有改进道路安全的措施纳入项目设计中,其中包括:(1)足够的标志、路堤及中央分隔带安全护栏以及反光安全标志和标线;(2)线路两边的紧急电话亭。另外,项目下建设的公路应在开始运营后交省交通厅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全面控制。
  12、江西省应按时向省交通厅提供其内部收入的不足部分以确保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