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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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支持和推动我省生产、流通、科技各个领域多层次、多形式、多种内容的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加速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
办法。
一、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和重点是企业之间的联合。企业在联合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本位利益出发加以干涉。联合
的内容、范围和组织管理形式由参加联合的各方协商确定。企业可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联合,联合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联合,都要明确联合各方的责、权、利,正确处理企业
和国家的关系。
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现有企业潜力,做到投入少,产出多,产品质量好、适销对路。通过联合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促进商品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促进企业现代
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大力支持和鼓励以下几方面的联合: 1、发展煤炭的加工转化和各类原材料及其初级产品的深加工,发展高耗能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煤炭的筛选、洗选、焦化及煤化工产品,新型、中高档建筑材料,炼钢、炼铝等。 2、搞好军工企事业单位与民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
合。充分发挥我省军工企业在设备和技术上的优势,发展机械、化工、仪器、仪表、电子等产品。军工企业开发生产民品应是技术水平起点较高的产品,要避免与民用企业重复布点。 3、联合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增强我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传统出口产品要提高质量,树立? 己眯庞徊酱蚩罚币⒄剐碌某隹诓菲分郑绕涫且⒄够绯隹诓罚谋涑隹诓方峁埂? 4、联合发展名、优、特、新产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消费品工业。通过城乡联合,促进乡镇工业的发展。
发展生产与流通,流通与流通之间的联合,逐步形成一批农商、工商、工贸、商商、工农商之间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新型联合体。 5、发展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技术协作、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联合,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提高? 笠档牟肪赫芰图际蹩⒛芰Α? 四、对各种横向经济联合,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避免盲目性。经济联合组织承担的指令性生产计划,按原来的渠道下达到参加经济联合的各个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达到经济联合组织。国家统配和省分配的物资指标,随生产建设计划下达。在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生产、建设指标和物
资分配指标可以互相划转。
五、在省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省计委、经委等各有关部门,各地、市每年要根据联合项目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指标,主要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及其深度加工联合项目。企业联合兴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审批。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
织由联合企业上报,非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上报。
六、联合开发和生产名、优、特、新产品,煤炭的深加工和粗、精化工产品、出口创汇和顶替进口产品,紧缺原材料产品,市场紧俏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联合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各级计划部门应优先列人计划。各有关部门在技术服务、原材料供应和资金安排上应给以积极支持
,银行应予以优先贷款。
七、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企业生产建设所需计划分配物资,根据有关规定,按现行物资分配渠道下达。对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的计划分配物资,可划转物资分配指标,由物资部门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分配给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企业的物资,任何部门和地区都不得扣减。
鼓励和支持物资企业之间、物资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联合,开辟和建立稳定的物资资源基地,增强物资加工改制能力,健全和完善省内外物资协作网络。
要逐步扩大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办好物资交易中心,大力组织计划外资源,搞活物资流通。仓储、运输、装卸企业要通过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实现社会化和企业化,提高储运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
经济联合组织按有关规定自销的重要生产资料要进入物资交易中心,明码挂牌销售,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大宗协作物资,如煤炭、焦炭、生铁、钢材、地方水泥、石膏、小化肥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纳入运输计划,优先安排。
八、企业和单位可以用多余的各项自有专用基金,向其它企业、单位投资,也可以用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经济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通过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债券。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应发展职工和社会集资入股,坚持谁投资谁
受益,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九、应避免对经济联合组织重复征税。不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产品的增值税征收办法,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十、经济联合组织所得税征收办法,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配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缴纳所得税。投资方不是企业的,其分得的利润须在联合组织所在地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组织中所分得的利润,免缴调节税。
十一、对向煤炭转化及深加工、交通设施建设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向贫困县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免交所得税,并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三年。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联合新开发的民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税照顾。
十二、积极吸引外省资金、技术、人才来我省进行横向联合。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来我省投资开办企业的,不论是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及进行补偿贸易,要积极提供场所、资源、劳务和各种服务;项目应列入地方计划,优先安排设计、征地和施工;所需三材和投资规模指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重点工程要给予特殊照顾;对所需水、电
、燃料要保证供应,运输要优先安排。对于利润较低、条件较差、技术水平较高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开发性行业,纳税有困难时,由企业申报,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凡向我省企业转让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按有关还款规定用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本付息。
凡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商标转让,使我省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批量生产的,其转让费、产品或利润分成从优;如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可取得适当比例的外汇分成。
对来我省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等给予适当优惠待遇,其工资标准由联合双方商定。对成绩显著、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公安、粮食等部门要准予登记临时户口和办理口粮副食供应手续。
十三、全省横向经济联合的管理部门是省经委,地(市)、县的横向经济联合的管理部门,由各地(市)、县根据情况自行确定,省直有关厅局也要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横向经济联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地区、部门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资源、运输等条件,把
握投资方向和产品方向,搞好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布点。通过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本省、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化;(2)及时向联合各方提供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和联合的需求信息;(3)组织各种洽谈会、交易会、协作会,? 嵯蚓昧锨O摺⒋钋拧⒏罚唬?)监督联合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帮助解决联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理论、政策研究。
十四、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管理、工程、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帮助联合组级进行市场预测、技术经济分析和可行性研究。
十五、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应持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联合组织的主体单位是省属或中央部属的,由省经委审批;联合组织的主体单位是地(市)、县属的,分别由地(市)、县横向经济联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一般应以其主体企业(总装厂、“龙头厂”或主机厂)的主管部门作为自己的主管部门,也可由联合各方共同商定,将其中一方的主管部门作为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非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由联合各方共同商定,将其中一方的主管
部门作为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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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引进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引进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2000年10月12日威政发[2000]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外资,提高我市利用外资水平,加快经济国际化发展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的实际投资。
  第三条 建立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制度。市政府于每年年初对各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 目标责任单位),下达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年终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奖励。
  第四条 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年终考核工作,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人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市、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两个开发区)所辖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额,为其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完成额 。
  第六条 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包括:
(一)直接对外开展合作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到位外资额;
(二)下属企业对外开展合作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到位外资额;
(三)引荐来威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到位外资额。
  第七条 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及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完成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比上年度增加额给予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的部分,按上述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辖区内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引荐人,由项目所在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确认;市直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引荐人,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第九条 对引荐人按其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额予以奖励。每到位外资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的部分,按上述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大公司和高新技术项目,除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给予责任目标单位、引荐人奖励外,待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建成投产后,再按下列标准分别给予该项目目标责任单位和引荐人奖励:
(一)实际利用外资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按外资额的2.5‰ 予以奖励;
(二)实际利用外资额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外资额的 3‰予以奖励;
(三)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外资额4‰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按下列规定负担:
(一)对目标责任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属市直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财政负担;在各市、区 和两个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奖励的资金全部用于奖 励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党、政主要领导不低于30%;对市直单位奖励的资金5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主要领导不低于15%,其余部分的奖励办法由各目标责任单位自行确定。
 第十三条 引进外资奖励资金兑现前,应将奖励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发现弄虚作假的,要撤销奖励,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度起施行。


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失与执行难

杨 东


执行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执行是社会各种矛盾的交汇点,执行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本文仅从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失角度来分析一下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执行难的办法。本文仅谈论对财产的执行,除非特别指出是对行为的执行。
一、被执行人利益损失太小导致执行难。
以前总是有人反映执行员素质低,执行简单粗暴,容易损害当事人利益,尤其是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法院形象,及人民对司法机关的公证性认可。于是大批优秀审判人员进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也由无到有,由执行小组到执行庭,由执行庭到执行局,并设有主管院领导。可以说,一系列改革的结果,使执行机构力量明显强大,执行员的素质大幅提高。可是,法院从简单粗暴执行走向文明执行,充分保护了当事人利益,但法院的执行任务确实越来越重,执行难一天甚过一天。为了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新的解释、新的执行措施、新的机构改革方案。执行局的人员多了,占到了总编制的35%,人员素质提高了,大批有高学历和丰富审判执行经验的人员调入执行局,然而,执行难并未有所改观。可见,执行难的原因不在于执行机构的大小,不在于执行员素质的提高。关于执行,从对执结率追求,渐渐演化为对结案率的追求。不能执结是正常,执结是意外。执结最好,不能执结的话,能够顺利结案就好。
有人认为,审判工作是判断是与非的公正问题,执行工作是将已经判明是非的结论实现的效率问题,无非是实现判决结果,按照法律程序做,不存在什么难度。
从事执行工作,经常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形。其中,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执行不能的,有执行法律制度上的缺陷造成执行不能的,有国家机关、国有大型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导致执行不能的,有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执行不能的。上述四种情形只有后两种为真正的执行难,前两种情形只能认为是执行不能。执行难是执有财产未能执行,对财产的执行难。若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财产,就不存在执行措施的强度问题,也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如果申请人不理解其已经交了诉讼费,已经拿到了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为何法院不能将债权实现,而以一个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为由搪塞,执行员只能告知申请人,这是执行风险,是社会风险的执行程序中的体现。
在执行工作中,深感对刻意与法院作对的被执行人无甚有效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在几次讲话中提到,执行难表现为执行财产难查,被执行人难寻,协助执行人难觅,执行财产难动。但我认为,最难的是被执行人不怕躲避执行,不怕抗拒执行,不怕与法院作对,不怕赖债不还,难在被执行人对进入执行程序,成为被执行人毫无感觉,或者感觉良好。虽然有人提倡法官在执行中履行释明权,但在执行中采取的还是背对背式的法律解释更有效。经常有当事人询问法官,如果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院又没有查到其有财产时,法院会对其采取什么措施?如果执行员判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仅仅是未发现执行财产,则执行员很少会将后果告知当事人,只能是讲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当事人如追问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是如何处理,则执行员则难以直接回答。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逃避、抗拒执行的后果,多数是司法拘留十五日。而拘留之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未偿还债务,也就通常意味着案件将进入漫长的中止阶段。但对于许多欠债人来说,司法拘留十五日可以换来债务长期不用偿还的利益,其利益损失太小,其从司法拘留中竟有受益之嫌。故而,许多农村的被执行人,在发现同村或临村的被执行人欠债不还,虽经法院判决并执行,最后只是司法拘留十五日而终的例子后,其在欠债后自然是从“孙子”转换为“老子”了,“老子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有被执行人会主动要求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大不了“坐监”,并声称哪儿也去过了,就是还没有去过拘留所。而执行工作中,即使能够中止或其它途径结案的,执行员也不愿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这主要考虑的还不是为了保护人权,主要还是办案压力大,怕浪费太多时间。办一个拘留,要三四个工作人员办好手续将被执行人在体检之后交至拘留所。二十四小时之内要再次提审,在最乐观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家属筹钱清偿债务了,要再马上办理解拘手续。如果被执行人家属或朋友仅仅偿还部分的话,还要让被执行人写保证书一份,准备下次采取执行措施。其间花费的时间对案件大量积压的执行员来说,是有些过多的。
而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又如何呢?执行实践中真是少之又少。大家心知肚明,结案就好,搞更多事没有意思。首先要花费时间搜集证据,然后移送公安部门侦查,而公安部门在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之后,往往对案件的侦查不了了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按照刑法理论,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均为轻罪。而我国刑法的规定,无非是给公安部门一个暗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最是轻罪,不用重视,无需花费太多精力的。他们需要更多精力去处理那些杀人、贩毒等恶性犯罪。
综上所述,就是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利益受损太小,以致于其似乎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行动毫不在乎,眉头不皱,眉毛不眨,坐视法院执行人员为一个案件四处奔波。执行人员为了结案,也时常对申请人做工作,建议其放弃部分权益,以利于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动力。这当然不失为一个不能摆上桌面,但效果良好的执行方法。案件材料中,肯定不会出现执行人员做申请人工作的材料记录,只会有申请人主动提出放弃部分权利的申请,以及随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记录。但是,案件虽然就此结案,而且是作为执结方式结案,但这样的案例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那就是,欠债了,要还钱。打官司,要交诉讼费。成为被执行人了,却可以不交诉讼费、执行费,可以将债务砍掉一截。也就是说,主动履行义务的,没有任何好处;赖债不还,没有什么损失,相反还有意外收益。这样一个案例的结果,是鼓励更多人,包括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也包括原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还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以及接触过这个案件,并从这个执行案件有所“启发”的人。这样一来,会有成百上千的类似的被执行人在拖着不履行债务,而等待申请人放弃部分权益。当诚实守信没有多少受益,而长期赖债没有明显的利益受损,反而会有意外收获的情形鼓舞下,越来越多的人喜欢被人告,喜欢做被告,喜欢做被执行人,因为这样可以有利益。被执行人也会越来越喜欢同法院的执行人员对抗,同法院捉迷藏,同法院执行机构寻找法律漏洞及保护人权的规定。执行人员则更加束手束脚,无法充分施展执行措施。执行则只可能一天难甚一天,而不可能因执行机构的不断改革而改变,不可能因执行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而改变,也不可能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几个新的司法解释而改变。呜呼,执行难,难于上青田。
困境之下,我们必须反思。执行难,最大的问题是被执行人不怕执行,敢于对抗执行。而被执行人不怕执行,敢于对抗执行的原因,就在于其在执行中的利益损失太小,其不守信,不尊重法院判决、裁定的生效文书的利益损失太小。所以,要解决执行难,必需加大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失。
二、加大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失,克服执行难。
当被执行人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其无论在经济上、政治上还是心理上都受到了强大的压力时,被执行人已经处在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情形之下,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才会充分调动起来,才会积极履行义务,才会发挥其100%的主观能动性去履行义务。当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了,或者在进入执行程序前绝大多数义务承担人主动履行义务了,执行难还怎会出现。当目前法院面临的大量案件减少70%-80%时,法院的执行人员有怎会无法将手中的案件办精办细?
加大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失,首先要改变目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罚刑期及标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不是用一个三年有期徒刑可以解决的。法院审判,是社会道德、秩序的最好一道防线。而执行,则是对法院审判的保障。执行不保,则社会道德沦丧,社会秩序无法良好维持。本人建议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最高刑期定为七年。这样,被执行人在心理上将感受到极大压力,而不是可履行可不履行、能拖则拖的事。同时,为改变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协调不力的问题,应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定为自诉案件,情节严重的公诉。将该罪规定为两个刑法幅度,但最高刑期要定为7年。
加大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失,其次要加大被执行人的经济活动成本。应适当冻结被执行人的绝大多数经济活动。当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期限未履行义务时,法院将被执行人身份情况通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将其备案。相关部门包括工商、银行、车管、国土、房产、林业、农机等部门。被执行人在工商无法办理任何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工商登记,无法开设企业。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暂停使用,被执行人不能享受转帐、开户等所有银行业务的服务。被执行人的车辆立即进入黑名单,不得上路。被执行人暂停使用机动车辆的权利。被执行人的房屋停止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其房屋不得出租,被执行人不得购置新房屋、不得购买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执行人在林业、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权益也将因其进入执行黑名单而全面受到限制。法院将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张贴于被执行人活动附近的娱乐场所。《限制消费令》违反的责任要明确是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要扣取被执行人财产变现价值相当比例以奖励举报人。
加大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失,再次要明确协助单位的义务及拒不协助的责任。目前对协助执行单位协助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在执行实践中,遇到有些单位拒不协助或消极协助执行时,法院执行人员往往感到无可奈何。因而,有必要在法律层次明确协助执行人的协助义务,要明确拒不协助调查、执行,消极协助调查、执行的后果,适当将民事责任扩大到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当协助单位感受到协助压力时,被执行人的压力就会加倍增加。因为,没有什么单位敢于损失自己的利益而来包庇一个被执行人的利益的。这样一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单位,将不能消极配合、积极通风报信了。被执行人也无望四处躲避执行了。
以上三点做到了,被执行人在执行中的利益损失加大了,被执行人的心里压力大了,被执行人的履行积极性也就大了。当绝大多数人主动履行义务了,执行难也就自行消失了。当然,要做到以上几点,需要对执行法律进行解释,需要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刑法作出解释,需要国家加快建立个人信用网络。执行难,不是法院的错,也不是法院可以独自解决的,所以必需其它国家部门的配合及重视。至于上述目标的实现,可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本人相信,只要人们要良好的道德执行,要良好的社会执行,执行难就必需解决,以上三点就必需做到。将执行工作的目标,定位为顺利完成结案率,而忽视执结率的低下,毕竟不是大家想看到的现象。上述现象只能是说明法院这一个执行机构在执行中感到无力、无助时,而做的一个无可奈何的选择。所以,要解决执行难,必需联合社会的力量,加大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失,冻结其经济活动,从而调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