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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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暂住在本市的港澳居民、华侨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居民是指定居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公民;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拟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港澳居民、华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澳居民、华侨的《暂住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暂住证》的办理)
港澳居民、华侨拟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
《暂住证》是港澳居民、华侨在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第六条 (《暂住证》的办理手续)
办理《暂住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暂住证》申请表;
(二)交验有效的身份证件、出入境证件;
(三)提交由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者认可的健康证明;
(四)提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张;
(五)提交与暂住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七条 (《暂住证》的审批)
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港澳居民、华侨办理《暂住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有关材料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签发《暂住证》。
第八条 (《暂住证》的有效期限)
《暂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但不得超过持有《暂住证》的港澳居民、华侨(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 (《暂住证》的延期)
持证人在本市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延期手续。
每次办理《暂住证》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暂住证》的变更手续)
《暂住证》上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项目发生变更,持证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手续。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当场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暂住证》的缴销手续)
持证人在本市死亡,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持证人死亡之日起7日内到原发证的区、县公安部门缴销《暂住证》。
第十二条 (《暂住证》的补发和换发手续)
《暂住证》如有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立即向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发或者换发《暂住证》。
第十三条 (《暂住证》的查验)
持证人年满16周岁的,必须随身携带《暂住证》。
公安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暂住证》。公安人员查验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本市暂住超过3个月,不办理《暂住证》,经公安部门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在本市暂住超过《暂住证》的有效期限,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三)《暂住证》上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项目变更后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转借、转让、买卖、伪造、涂改、冒用《暂住证》的,由公安部门收缴《暂住证》,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处罚程序)
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公安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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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少年宫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


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少年宫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团委:

  少年宫、少年之家(含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少年科技中心、儿童活动中心。以下筒略)是建国以后在党和国家关怀下兴建起来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三十多年,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少年宫在配合学校教育,促进少年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丰富少年儿童课余生活和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发展他们对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等方面做了许多切实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受到广大少年儿童、教师和家长的欢迎。多年来,少年宫还培养了一批有专长的少年儿童,为各方面输送了人才幼苗,其中不少人在国内外多项比赛中获奖,为国家争得了荣誉。广大的少年宫辅导员和工作人员热爱少年儿童,热爱校外教育事业,艰苦创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工作,为校外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

  但是,当前少年宫工作在许多方面同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要求,同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对少年宫工作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实际工作中指导思想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活动设施急需改善、充实;干部和辅导员队伍不够稳定,素质也有待提高。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精神,切实加强少年宫的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学校教育和学校外、学校后的教育并举”的方针,明确指出了校外教育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成建制的少年宫是综合性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它是培养教育少年儿童不可缺少的校外活动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它的培养目标与学校是一致的。它对少年儿童的教育是通过丰富多采的,实践性、趣味性、教育性、灵活性很强的活动来实现的。它在配合学校教育培养少年儿童全面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少年宫的作用,有利于促使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有利于把校内外教育结合起来,丰富和充实少年儿童的校外生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习惯,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有利于充分调动少年儿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发展他们各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有利于从小培养他们勤动手,善思考的良好习惯,使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有利于改革那些不适应新时期要求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各级教育部门、团委和校外教育工作者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少年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少年宫的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全面发展的方针,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级各类人才,打下初级的基础。

  少先宫的工作,要从全面培养教育少年儿童出发,不仅要通过各种活动给少年儿童以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知识,培养各方面的技能技巧和才干,而且还要十分重视对少年儿童加强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寓爱国主义、革命传统、理想、纪律、劳动等方面的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培养学生逐步树立远大理想,立志长大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培养心中有他人,心中有人民,心中有集体,心中有祖国的思想感情;培养文明礼貌、热爱劳动、勤俭节约、不怕困难、积极进取、勇于创造、诚实谦虚、团结友爱、讲民主、守纪律、有毅力、讲信誉等良好品德。

  少年宫的工作和活动,必须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符合少年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根据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兴趣爱好、身体条件,研究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当代少年儿童的思想特点,采用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形式去吸引和教育他们,注意防止成人化,不断改进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

  少年宫工作要面向广大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正确处理好普及和提高的关系。既要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阵地活动,又要对学校开展的课外、校外活动加以指导,并提供有利条件;既要搞好各种类的小组活动又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教育活动;既要对少数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养训练,又要对多数有各种兴趣爱好的少年儿童进行辅导。

  少年宫的工作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扎扎实实,讲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提高校外教育阵地的利用率,以取得更大的效益。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办宫条件,增添活动设施,还要从当地经济条件出发,充分发挥各地的优势,办出自己的特色。

 



  加强少年宫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辅导员和干部的素质,是办好少年宫的可靠保证。应挑选热爱少年儿童,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富有开创精神,锐意改革,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少年宫的干部和辅导员,并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训练,可采取办短训班、讲座、组织参加电视、广播、函授教育及脱产进修、观摩学习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各地教育行政学院、教育学院、师范院校、团校等单位都应积极承担培训校外教育工作者的任务,科技、文艺等有关单位也可创造条件对校外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

  少年宫的辅导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少年宫的工作人员与中、小学校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专职教师(辅导员)可以按统一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在评选先进时,对有特殊贡献的辅导员、工作人员也应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

  为了更好地发挥少年宫的作用,不断提高活动质量和工作水平,应加强校外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少年宫的设置布局、组织管理、活动设施、教育内容和方法都需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高。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本着继承、发展、改革、创新的精神,继承好传统,研究新问题,使科学研究与指导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切实加强少年宫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要有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有条件的地区可设专门管理机构或办事机构,定期研究工作,交流经验,并切实解决少年宫在经费、场地、设施等方面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要逐步增加少年宫的经费,已列入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应随着整个教育经费的增加而不断增加,各举办少年宫的地方和单位都应不断增加经费。

  要对各级少年宫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活动质量。现拟制的《少年宫(家)工作条例(草案)》,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使其完善。

  今后,少年宫的建设也要列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使之布局合理,对原有的少年宫应不断改善活动条件,添置、更新活动设施和器材设备。

  要进一步依靠社会力量,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多方集资兴办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方针。教育部门和团委应与有关单位互相协作,密切配合。

   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的校外教育机构和阵地,也可参照此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少年宫(家)工作条件(草案)

 

少年宫(家)工作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一、校外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年宫(含少年之家、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以下从略)是综合性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是少年儿童的校外活动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二、少年宫工作要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全面发展的方针,遵循少年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和校外教育工作的规律。

  三、少年宫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活动向少年儿童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丰富少年儿童的校外生活,向他们普及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知识,开阔眼界,发展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勤动手、善思考的良好习惯,使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地成长。

  四、少年宫对少年儿童的培养目标和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一致的,它配合学校为培养少年儿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的一代新人,打下初步基础。

  五、少年宫主要是通过多种多样有教育意义的、有趣味的、知识性很强的活动吸引少年儿童,要把思想教育、知识教育和技能技巧的培养训练寓于全部活动过程中,使少年儿童受到教育和锻炼。

  六、少年宫工作要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充分利用阵地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尽可能多吸收少年儿童参加,要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为学校课外活动、少先队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帮助培训活动骨干,提供活动资料和工作经验。少年宫工作应对学校开展课外、校外活动和校外活动点、站起指导和示范作用。

  七、少年宫工作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阵地活动,又要对学校开展的课外、校外活动加以指导;既要搞好各种类的兴趣小组活动,又要十分重视组织好群众性的教育活动;既要对少数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养和训练,又要对多数有各种兴趣爱好的少年儿童进行辅导。少年宫组织的各层次、各种类的活动都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八、少年宫与学校、家庭、社会要密切配合,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依靠社会力量更广泛的开展各种有教育意义的活动来教育广大少年儿童。

  九、重视少年宫的环境布置,要整洁、优美、富有教育意义和儿童情趣。

 

第二章 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

  十、少年宫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要做

到教育性、知识性、趣味性相结合,要适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并为他们所喜爱。少年儿童的兴趣爱好是多方面的,活动内容应该更广泛、更丰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思想品德教育要结合国内外大事、民族传统节日和纪念日、古今中外名人事迹、新时期各行各业的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动人事迹进行,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其他实践活动,培养广大少年儿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意志性格。

  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要把易于为少年儿童所接受的我国和世界的新科学技术和创造发明的信息传播给少年儿童,让他们开阔视野,增长见识。组织他们动手动脑,开展科技小制作、小实验、小发明、小饲养、小种植、小采集、撰写小论文等活动。通过科技活动培养少年儿童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

  文学艺术教育要通过文学读物、美术、书法、工艺制作、音乐、舞蹈、戏剧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正确的审美观点,增进他们表现美的能力以及对美的理解力。通过文艺活动培养他们乐观的情绪,开朗的性格和高尚的情操。

  体育运动要开展棋艺、体操、武术、球类、田径等活动,使少年儿童得到多方面的体育锻炼,学习各项运动的初步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游戏娱乐活动要尽量创造条件让少年儿童尽兴地游乐,得到有益的休息,使少年宫成为他们向往的乐园。要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更新活动设施,逐步建立剧场、游艺室、游乐场、影视室以及富有教育性、知识性、娱乐性的游艺活动设施。

  少年宫要配合少先队的重大教育活动和日常工作,为少先队辅导员举办讲座,培训少先

队积极分子,传播开展活动的方式方法,开展少先队的示范性活动,为少先队提供信息和资料。

  十一、少年宫活动的形式灵活多样,一般有以下几种:

  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它是少年宫教育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有组织的群众活动可以向更多的少年儿童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满足他们课余活动的要求。

  阵地开放活动是少年儿童自由参加的一种活动形式,它突出体现了少年宫活动的群众性。开放活动内容要丰富多采、有吸引力,让少年儿童动手动脑,有听、有看、有做、有玩,玩得高兴、玩得有益、玩得有趣。开放时间要适宜,参加活动手续要简便,以便吸引更多少年儿童参加活动,受到教育。

  小组活动是由有同一爱好的少年儿童参加的一种活动形式。它的特点是实践性强,便于培养和发展少年儿童各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它是少年儿童在校外组织的一个小集体,对培养少年儿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精神有着特殊作用。

  各种爱好者小协会、少年艺术团等组织是更具有群众性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可以得到有关专业单位、专家的支持和帮助。它更易于调动少年儿童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十二、少年官的活动形式应该新颖多样、生动活泼,有很强的吸引力。具有讲、看、干的特色。如举办展览、组织联欢、参观、访问、讲座、考察、座谈、演出、比赛、行军、野营、夏令营、冬令营、故事会、讲演会、文艺欣赏会等。

 

第三章 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辅导员是直接从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教育者,应选调热爱少年儿童,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思想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教育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十四、辅导员要热爱儿童,尊重儿童,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

  辅导员要了解儿童,做儿童的知心朋友,在活动中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意培养和依靠积极分子。

  辅导员要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改进辅导方法,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辅导员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言行举止和仪表要注意对少年儿童的教育影响。

  十五、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儿童,热爱本职工作,加强政治、文化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为全面提高少年宫的教育活动质量服务。

  十六、少年宫要为提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教育法规、教育学、心理学和有关业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工作

  十七、加强少年宫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领导班子,减少领导层次。行政机构要小,行政人员要少。按少年宫工作规律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必要可行的规章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十八、少年宫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立群众文化部(组),科学技术部(组),文学艺术部(组),体育部(组),少先队工作方法部(组),教务处(组),总务处(组),办公室等机构。

  十九、少年宫在少年儿童假期要开展活动。教职工的假期要在不影响正常活动和工作的情况下安排轮休。

 

第五章 加强校外教育研究工作

  二十、校外教育是一门科学。少年宫的组织管理、活动设施、活动内容和方法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为了提高活动质量,充分发挥少年宫的作用,必须加强研究工作。校外教育研究工作必须与指导当前工作相结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发展、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历史,研究新问题,继承优良传统,总结先进经验,发展校外教育理论,指导校外教育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 〔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组织开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专项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要及时制定有关法律的配套规定,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要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过程中,要主动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认真听取其意见。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要不断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在起草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对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都要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要研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

  四、认真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对《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各部门完成重点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情况,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对《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也要抓紧工作,尽早完成起草任务。国务院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0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0年立法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56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7件)

  1.为了完善增值税税制,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提请审议增值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2.为了改革和完善车船税税制,合理引导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提请审议车船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3.为了适应国际交往不断扩大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出入境管理工作,维护出入境秩序,提请审议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公安部起草)。

  4.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推动三网融合,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产业发展,提请审议电信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5.为了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强化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请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工商总局起草)。

  6.为了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裁决,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7.为了改革和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确保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修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银行、外汇局起草)。

  8.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统计法,修订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局起草)。

  9.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发展,完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制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工商总局起草)。

  10.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效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11.为了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12.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业健康发展,制定征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13.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修订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14.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内水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修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5.为了加强铁路运输管理,维护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铁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铁路运输条例(铁道部起草)。

  16.为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7.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促进地图市场繁荣,修订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测绘局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正案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1件)

  1.为了完善职业病诊断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提请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卫生部起草)。2.为了保护、改善公民的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卫生部起草)。3.为了规范考试活动,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试活动公平进行,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考试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4.为了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裁决,提请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新闻出版总署起草)。

  5.为了规范广播电视传输活动,保障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和广播电视传输秩序,提请审议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6.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养,提请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7.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请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

  8.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9.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10.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11.为了加强对饲料行业的监督管理,明确生产企业保证饲料安全的责任,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12.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13.为了有效实施禁毒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制定戒毒条例(公安部起草)。

  14.为了发挥博物馆的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博物馆条例(文化部起草)。

  15.为了规范领事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在外公民的权益,制定领事工作条例(外交部起草)。

  16.为了预防自然灾害的发生,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规范救灾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起草)。

  17.为了及时有效实施无线电管制,保障完成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无线电管制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参谋部起草)。

  18.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9.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障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制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

  20.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21.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监会起草)。

  (三)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0件)

  1.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和服务体系,提请审议能源法草案(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2.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现代林业,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请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林业局起草)。3.为了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提请审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国土资源部起草)。4.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提请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水利部起草)。5.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活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再利用和环境保护,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6.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7.为了加强对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管理,预防、减轻海洋灾害,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海洋局起草)。8.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规范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活动,促进水资源高效、节约利用,制定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9.为了巩固太湖治理成果,保障太湖流域供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太湖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10.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四)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1.为了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2.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高效有序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机关事务条例(国管局起草)。3.为了强化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所属人民警察的监督,加强督察机构建设,规范督察程序,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部起草)。4.为了规范拘留所工作,保障拘留的正确执行,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拘留所条例(公安部起草)。

  (五)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法律修正案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1.为了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规范兵役制度,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总参谋部起草)。2.为了规范预备役军官储备工作,完善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机制,提请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订草案(总政治部起草)。3.为了深化士官制度改革,规范士官服役管理,修订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起草)。4.为了加强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军队装备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制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

  二、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116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6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广告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财政部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计量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商标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修订)(商务部起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口岸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企业工资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典当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船舶工业发展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民用飞机行业发展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核电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黄金市场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存款保险条例(人民银行起草),贷款通则(修订)(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证监会起草),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修订)(证监会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监会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银监会、人民银行起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国资委起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修订)(国资委起草),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起草),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8件)

  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卫生部起草),中医药法(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住房保障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体育法(修订)(体育总局起草),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矿山安全法(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航道法(交通运输部起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放射损伤防治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卫生部起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国家民委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办法(新闻出版总署起草),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人口计生委起草),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起草),职业体育管理条例(体育总局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行业协会商会条例(法制办起草),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法制办、能源局起草),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法制办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铁路建设条例(铁道部起草),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国家民委起草)。

  (三)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2件)

  煤炭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起草),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气象局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南极活动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海洋局起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起草),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

  (四)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9件)

  行政复议法(修订)(法制办起草),环境保护部组织条例(中央编办起草),审计署组织条例(中央编办起草),海关组织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看守所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行政调解条例(法制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财政部起草)。

  (五)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11件)

  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新闻办起草),军人保险法(总后勤部起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民政部、总参谋部起草),征兵工作条例(修订)(总参谋部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条例(总参谋部起草),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表彰奖励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