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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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青法经字第74号《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在宣告判决前及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宣告判决后或者判决书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情况,认为必须采取诉讼保
全措施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均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对上诉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所制作的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书,应及时报送上诉审法院备案。



198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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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年4月29日 〔2003〕财社明传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别是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现就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下同)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情况,严密加强监控工作,发现疫情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全力避免疫情扩散。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农村“非典”患者,绝不允许因费用问题延误农村“非典”患者的救治。
二、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其他“非典”患者救治费用按〔2003〕财社明传1号和4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解决。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救治费用,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三、通过鉴别确定为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疗费用由救治地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进行。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和结算办法。
四、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极端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救治工作。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十二届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业务

经办人员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州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的管理,构建稳定、高效的经办队伍,确保农村牧区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办人员,是指不纳入用人单位行政、事业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业务或辅助劳动保障事务性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公开招聘、并给予相应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二条 人员管理。对聘用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聘用的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员),归县级社保部门管理;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聘用的经办人员,归乡镇事务所管理,年度考核由县级社保部门和乡镇事务所联合进行;

村(社)聘用的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协理员(以下简称村级协理员),归乡镇事务所管理并考核。

分管本辖区社保工作的乡(镇)长总体领导和协调本乡(镇)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 岗位开发。按照县级经办机构3名、乡(镇)事务所1—2名、村社1名的标准配备。

岗位开发按照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进行。

岗位开发和人员配备一般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州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村级协理员一般聘任本村(社)有关人员担任,由乡镇事务所进行聘用,并报县级经办机构备案。

第四条 人员聘用。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事务所的人员聘用,必须报请州劳动保障部门研究批准后,按程序招录。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35周岁以下;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七条 劳动报酬。县级经办机构、事务所聘用的经办人员参照《海西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岗位补助发放;村级协理员每月给予200元补助。

第八条 工作考核。各级经办人员和协理员工作业绩以“参保率”为主要指标进行考核。按照“市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社、村社包个人”的方式,由州级劳动保障部门向县级下达量化指标;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基本指标向下层层量化分解任务。首个年度参保率应掌握在40-50%之间,以后逐年递增。

对于经考核未完成年度任务的经办人员和村级协理员,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次年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另行招录人员补充。

第九条 考核奖励。经考核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办人员和村级协理员,依照“多劳多得”原则,按规定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州劳动保障、州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资金筹措。经办人员补助资金按照开发公益性岗位有关规定筹措解决;村级协理员补助、经办人员和协理员奖励补助,由州、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筹措,统一纳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并发放。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牧区新型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比例逐年增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