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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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将获得一个结构符合国家标准GB11714-89规定的和受本办法保护的代码标识。

第二章 管理和赋码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代码标识的管理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有关工作规范,指导本市代码标识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向国家代码标识管理机关申请码段,组织制作并分配代码标识;
(三)负责收集、整理、核准代码标识的有关数据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标识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
(五)协助有关部门推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第五条 区、县技术监督局是本辖区内代码标识的管理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有关工作规范,指导辖区内的代码标识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向市技术监督局申请码段和分配代码标识;
(三)负责收集、整理、核准代码标识的有关数据工作;
(四)在本辖区内协助有关部门推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代码标识的赋予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赋码工作,并将代码记入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中;
(二)填写代码标识使用清单(附表三);
第七条 各级民政局是社会团体代码的赋予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赋码工作,并将代码记入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中;
(二)填写代码标识使用清单(附表三)。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是事业单位代码标识的赋予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核准成立的事业单位的赋码工作,并将代码记入颁发的登记证件中;
(二)填写代码标识使用清单(附表三)。
第九条 各代码标识赋予机关,在用完码数的前六个月应提出分配新码段的申请,各级技术监督局在六个月内应完成新码段的申请、制作和分配。
第十条 未经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同意,代码赋予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编码区段范围。
第十一条 代码赋予机关应按代码标识本体代码部分的数值大小,按顺序赋予代码,不得出现重码或重新使用注销单位的废置代码。
第十二条 对实行企业化经营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企业登记机关应直接使用编制部门赋予的代码标识,事业单位设定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非法人代码。有行政或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赋予社会团体代码,其
他机关不得另行赋予新的代码标识。
第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标识经各级技术监督局核准并发给统一的代码标识证件。证件中印有统一的代码标识标志。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四条 各级代码赋予机关要定期向同级技术监督局报送代码标识使用清单。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进行过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七天内到颁发代码证的各级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标识核准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经注销后,应在七天内持代码标识证件及赋码机关的注销证明到颁发代码证的各级技术监督局办理废置代码手续。
第十七条 区、县技术监督局应按市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每季度上报辖区内的数据报表(附表一、附表二)及其他有关数据。市技术监督局收到报表后一个月内完成数据处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要求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数据库。

第四章 应用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市银行(金融机构)、财税、计划、物资、公安、统计等强制推行代码标识制度的部门,都必须结合业务工作逐步使用代码标识。
(一)凡刻制公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领取刻制公章许可证时必须交验区、县(含区、县)以上技术监督局核准的代码标识证件。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全市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帐户手续、取存款项时必须交验代码标识证件。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资金或纳税等手续时必须交验代码标识证件。
第十九条 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由市技术监督局制定),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各级技术监督局有权对代码标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凡记录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和社会行为的数据软件都应设代码标识栏目,否则不得用于汇总、软件交换或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更改、转让,出借代码标识及其证件或滥用代码标识标志的,各级技术监督局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必要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第五章 收 费
第二十二条 凡获得代码标识及其证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向代码标识证颁发机关交纳统一代码标识工本费(已获得代码标识的单位应补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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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


环函〔2006〕224号




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我局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对《办法》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为避免因理解上的不同而影响《办法》执行,现将委托颁发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资质和审批权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豁免认可等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级环保部门颁发许可证的问题

  (一)委托内容

  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的许可证由总局负责审批颁发,其他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省级环保局颁发。

  委托省级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上加盖受委托的省级环保局印章。

  (二)受委托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专门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处室或经合法授权的监管机构。

  具有能完成辐射环境监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和辐射事故应急等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2.有5名以上核物理、核医学、放射化学、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或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监测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这些人员须经总局培训或认可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名。

  3.技术支持单位应通过相关的辐射检测计量认证,或有合格的监测质量控制机构、管理制度;并拥有满足监测需求的仪器设备、防护用品及专职监测人员。

 (三)委托程序

  由各省级环保局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总局按照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总局以文件形式予以委托,委托期限5年。

  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资质和审批权限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评价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包括辐射专业)编制。

  由总局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总局负责审批,由省级环保局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保局负责审批。

  三、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的认可问题

  各省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的认可,出具豁免管理证明文件。

  

  二○○六年六月七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巩固部行合作机制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巩固部行合作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精神,2010年5月14日,“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nci.gov.cn/sys)正式上线,同时开通“文化企业信贷申报评审系统”。首批进入“文化企业信贷申报评审系统”,与文化部建立部行合作机制的银行机构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北京银行等(以下简称银行机构)。

  5月19—21日,文化部已组织全国文化系统文化产业金融工作培训班,进行了相关知识、“平台”和“系统”操作培训。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促进各地文化厅(局)与银行机构的实务合作,使部行合作机制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效敬业的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为文化产业投融资工作联络员,建议与《文化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文产函[2010]1031号)中要求明确的联络人为同一人,主要负责:

  1.各地文化产业投融资工作日常联系,包括与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各地银行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联系;

  2.“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和“文化企业信贷申报评审系统”的操作使用与管理;

  3.向文化部报送当地在开展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最新进展、经验教训、重大问题及意见建议;

  4.今后可能在“平台”上陆续开通的贴息申报系统、文化企业上市信息报送系统、文化类保险服务系统、文化产权交易系统等操作使用和管理。

  二、组织开展文化企业信贷申报推荐工作。积极宣传和充分利用“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本地有贷款需求的文化企业通过平台上的“文化企业信贷申报评审系统”申请银行贷款,指导文化企业进行注册、登录及申报贷款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申贷项目汇总和审核推荐工作。该项工作要作为各地开展文化产业金融信贷服务的一项日常工作,今后文化部不再另行下发文件组织文化企业进行贷款申报。

  三、主动和银行机构在各地的分支行建立联系。结合各自实际,与银行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发现、掌握各类典型,探讨解决文化企业贷款中出现的共性和倾向性问题。在调研掌握和分析梳理文化企业需求基础上,与银行机构开展宣传介绍、业务培训、银企推介对接等活动,并做好有关活动的指导、统计、评价和经验总结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与银行机构分支行制定落实部行合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

  四、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下的文化企业投融资服务机制。各地要做好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储备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针对文化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工作,推进文化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探索无形资产评估和质押办法;联合有关机构出台促进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的相关扶持政策,不断改善文化产业的金融政策环境。

  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和部行合作机制下的有关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请各地文化厅局认真填写《文化产业投融资工作联络员登记表》(见附件),并于6月15日前传真到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联系方式:

  许 蓉:010-59881793(兼传真)

  辜科伟:010-59881877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产业投融资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