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分别在里约热内卢和广州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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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分别在里约热内卢和广州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分别在里约热内卢和广州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23日)
             (一)中方去文

巴西联邦共和国大使阿布德努尔阁下大使先生:

 一、正如阁下所知,一九九一年八月五日,我与弗朗西斯科·雷泽克外长通过换文签署了关于两国分别在里约热内卢和广州互设总领事馆的协议,协议规定双方领事机构的设立、地点、辖区、职务和人员问题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二、鉴于两国政府间已经就此进行了商谈,我谨向阁下建议,在对等和互惠的总原则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里约热内卢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在广州分别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如下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里约热内卢领事机构的领区为里约热内卢州、米纳斯吉拉斯州、圣埃斯皮里托州和巴伊亚州。巴西联邦共和国驻广州领事机构的领区为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2.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接受国政府对另一国领事机构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将给予必要的方便。
  3.两国政府共同确定各自领事机构人员的最大数额为十五人。如一方政府需要增加此数额,两国政府将通过协商解决。领事机构人员是指具有各自国籍的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负责促进发展贸易、经济、文化、科学和技术关系的官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家庭佣工,包括司机。家属不包括在此数内。
  4.中国政府和巴西政府承诺,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二章的规定,对另一国领馆馆舍、职业领事官员和领事机构的其他人员相互提供方便、特权和豁免。

 三、今后两国领事关系中的问题,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原则、国际惯例和接受国的法律规章,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处理。

 四、上述条款如蒙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就此事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协议,并自接到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二)巴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先生阁下:
  我谨提及阁下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就两国互设总领事馆一事的来照,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作为答复,我同意,上述转引的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协议,并立即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巴西联邦共和国驻中国大使
                          阿布德努尔
                           (签字)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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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1999〕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运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遵守法律、法规、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控股和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至九名监事组成,其成员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本存款帐户银行与主要债权银行代表、职工代表,其中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或国有资产授权部门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监事会是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对市政府及国有资产授权部门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资产运作、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评价公司重大决策的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实效和后果,对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的会议记录、决策文件、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总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根据工作需要,检查资产授权范围内企业的运作情况;
  (五)对董事长、总经理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市政府或国有资产授权部门提出对董事长、总经理是否称职及奖惩的建议;
  (六)监督企业有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背景等可以提出质疑和要求解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董事长、总经理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其出席会议,委托书内容至少应包括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有效期限及委托人签名。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必须执行监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各业务部门的人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经市政府或国有资产授权部门同意,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对财务或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不得干涉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不得越权替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不得泄露被监督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监事均为兼职。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公司领导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公司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公司的任何报酬。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施监督,一般按年、半年进行监督检查,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以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责和决议的落实。
  第十九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派出的监督机构支付。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关于群众检举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关于群众检举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7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税,加强群众监督,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检举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对象,是指除税务系统及工商、审计、监察等执法监督部门干部、职工(含离退休的反聘人员,下同)以外的干部、职工和其他群众。
同一案件多人举报,只奖给第一举报人。若在税务机关立案前,第二举报人检举材料提供得更详细,案件处理后,在同案中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金。在查处检举的案件过程中查出其他案件,只对检举人举报的该案件提奖。
第三条 对检举人的奖励,主要根据案情的大小、结合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积极程度、检举揭发材料的准确程度以及补税罚款的额度,酌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的比例和额度如下:
(一)补税、罚款总额在五万元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在百分之十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本档次最高奖金额可达五千元;
(二)补税、罚款总额在十万元以内的,对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八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最高可达四千元,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九千元;
(三)补税、罚款总额在十五万元以内的,对超过十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五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最高可达二千五百元,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一万一千五百元;
(四)补税、罚款总额在二十万元以内的,对超过十五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三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最高可达一千五百元,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一万三千元;
(五)补税、罚款总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对超过二十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一的比例幅度内提奖,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五万元;
(六)对举报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经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奖金额最高可达十万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各市、县税务局按查处该案所补税款的百分之十和罚款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幅度内,分别从补税、罚款收入的缴库预算科目和级次中提取,提取奖金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由税收会计科(股)审核办理。不得自行从补税、罚款收入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对发给检举人的奖励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 税务干部职工及工商、审计、监察等执法监督部门的干部检举的违章案件,一律不提奖金,税务干部职工可结合机关考绩,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七条 对检举人检举的税务违章案件,税务机关必须为检举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把举报人的姓名以及举报材料泄露给被查处对象和其他无关人员。检举案件涉及有关税务人员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派人查处。
第八条 盐税的违章检举奖励办法,仍按盐税检举违章案件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199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