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33:00   浏览:9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的函

人社厅函〔2010〕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经调研评估,对照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规定的省级统筹标准,确认你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省级统筹。请你们加快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抓好各项配套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巩固省级统筹制度。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
国务院:
在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企业失业职工逐年增多,1994年达到180万人,相当于前7年失业职工人数的总和,平均失业周期由前几年的4个月增加到6个月;企业富余职工也大量增加,其中约有300万人待岗放长假。这是企业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一大难
题,如处理不好将会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1994年,我部组织上海、沈阳、青岛、成都、杭州等30个城市进行了再就业工程的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果。现将有关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如下:
一、进行再就业工程试点的有关情况
再就业工程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重点帮助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生活困难的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具体做法是:利用各种就业服务设施和培训、安
置基地,通过职业指导,为失业职工介绍职业信息和求职方法;通过开展转业训练,提高再就业的能力;通过提供求职面谈和工作试用,促进双向选择;通过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生产自救;通过政策指导,鼓励、支持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一些城市较好地解决了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问题。沈阳市1994年帮助3000多名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分流安置了企业富余职工4万余人。辽宁省在总结沈阳等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
程,并作为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计划在4年内解决75万名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再就业和安置问题。上海市对失业职工中的特困人员开展了重点服务,1994年使85%的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最近又制定了8条政策措施,通过推动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安
置、支持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和大力组织转业转岗培训等,促进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杭州市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通过扩大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领域,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1.7万人。试点城市的实践表明,实施再就业工程是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有效途
径。这项工作得到了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职工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二、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合企业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建议在继续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实施再就业工程。初步设想是:从1995年开始,在5年时间内,组织800万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通过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
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整个工作拟安排为三个阶段:1995年为准备阶段,主要是总结30个试点城市的经验,指导各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准备工作。1996年至1998年为全面实施阶段,主要是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广开门路,使再就业和分流安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999年为总结完善阶段,主要是系统总结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新机制。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的,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各地政府借鉴辽宁、上海等地的经验,将实施再就业工程列入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要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工程,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在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工作中,应按照国务院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严格掌握使用方向,提高使用效益。同时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必要的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项基金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
职工。破产企业在资产变现中按规定划拨的安置费,应优先用于本企业职工的安置。
(三)对失业职工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救济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要认真组织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训练、转岗培训、工作试用、生产自救等活动,促进他们再就业。转业训练和转岗培训,应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四)鼓励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支持社会各有关方面大力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自救基地,安置企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新办第三产业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创办和发展生产自救基地所需资金,应采
取多方筹集和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五)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支持企业组织富余职工到乡镇企业或其他联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工作,支持企业主管部门对富余职工进行行业、企业间的调剂,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咨询指导和信息服务,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所需的场地、摊位、设施、能源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安排。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有困难的失业职工,可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生产自救费适当资助;对算谋职业的富余职工,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安置费并解除劳动
关系。
(七)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职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予以接收,给付失业保险待遇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各地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18个试点城市,要在认真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
用计划和人员安置计划,切实做好企业改革试点中分流到社会上的职工的接收、救济和安置工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以上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5年4月16日

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第20号》


党办〔2003〕29号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15日



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皖发〔2003〕5号)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及其协调发展,以工业化推动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建设一支靠得住、有本事、作风正的高素质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牢固筑起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切实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按规矩办事,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服务,为实现我市“两个率先”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3、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农村党的基层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农村党员干部和基层涉农部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明显提高,党群、干群关系日益密切;党员领导干部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公道正派,勤政为民,廉洁自律;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农民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得到认真纠正,从而为推动农村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发挥坚强的政治保证作用。
4、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对象:乡镇机关及所属部门干部、村两委干部、基层站所干部。
二、农村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5、农村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行为准则和上级规定,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成为勤政廉政的模范。(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2)不准用公款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3)不准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在入党、提干、提职等方面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4)不准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5)不准违规用公款进行吃喝和用公款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6)不准挪用、侵占、截留扶贫和救灾资金及其实物;(7)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8)不准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9)不准参加封建迷信活动;(10)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6、农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以上行为规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制度
7、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定,等等。
8、充分发挥县(区)、乡镇基层党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校教育的重点内容,并把学习教育纳入乡镇培训规划和县(区)、乡镇、村组织建设“三级联创”体系。同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县(区)、乡镇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抓好落实,力求实效。
9、建立健全乡镇、村主要领导干部任职、任期和进修等培训制度。县(区)、乡镇每年应当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媒体,通过开辟专栏、利用现有信息入村的基础,开展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性教育,促使农村党风廉政法律制度深入人心。通过深入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决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使农村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四、坚持和完善案件查办制度
10、查办案件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内容,农村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做到: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任务,加强指导,抓好督查,总结工作,推动落实。
11、农村办案工作要围绕乡镇机关、村两委、基层站所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行贿受贿、以权谋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处经济案件、道德案件、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案件,以及农民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和坑农害农案件。
12、县(区)纪委对办案工作要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自办案件,以此带动乡镇办案工作;一手抓对乡镇办案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从而推动农村办案全面发展。
13、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从工作上政治上生活上支持、关心、爱护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并对办案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交通、通讯工具等问题给予支持,努力为办案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14、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和有案不查责任追究制。乡镇党委书记是办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对不抓办案、不支持办案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甚至说情干扰办案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当年没有自办案件的乡镇党委书记要到县(区)纪委说明情况。对办案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规范和完善纠风治乱及政务、村务公开工作
15、农村纠风治乱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既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又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
16、要把抓好乡镇各部门、各基层站所的行风建设,作为农村纠风治乱工作的重要方面,把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收费和对农民吃、拿、卡、要问题,作为农村纠风治乱的重点内容,切实加大查纠力度。
17、要以开拓创新和优质服务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认真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大力加强农村基层站所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18、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群众反映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现象进行督查的力度,对一经查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9、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将其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拓宽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方式。
20、要建立健全“三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制度。通过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通过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预公开制度、定期审计制度以及成立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村)务监督信箱以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等,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21、要把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推行“公开”制度不力或不称职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拒不推行“公开”制度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22、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规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3、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县(区)、乡镇党政一把手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负主要和直接责任。
24、每年初,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计划,并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责任单位、协同责任单位的责任与要求。同时,党政一把手要与分管领导及所属地区、部门、单位和行政村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每年底,通过听汇报、看材料、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检查考核年度责任制工作情况。同时,党政一把手要在本级党委(总支、支部)会议或中层干部会议或机关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述廉述职报告,并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考核结束后,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5、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即凡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抓得不力,以致发生重大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都要受到责任追究,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七、组织实施
26、县(区)、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做到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同时支持县(区)、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和惩处职能。
27、县(区)、乡镇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其本职工作以纪检工作为主,可分管与纪检工作相关相近的工作;纪委副书记一般由党委委员担任,原则上不参与党委分工。
28、乡镇纪委可加挂监察室的牌子,不增加编制、人员,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乡镇机关、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都要设立纪检委员,并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从而形成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网络。
29、县(区)、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各项任务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按照四项职能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各项工作。
30、县(区)、乡镇人大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前移监督关口,强化事前、事中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政府各部门和基层站所依法行政情况,农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监督检查采取组织巡视组或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
31、县(区)、乡镇财务(农经)部门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坚持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特别要抓好“收支两条线”、村帐乡管、公务接待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制度的贯彻执行,防止和反对暗箱操作、铺张浪费。凡拖欠工资的乡镇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购买、更换小汽车,领导干部不得出国(境),不得用财政资金建办公楼和上新的建设项目。
32、县(区)审计机关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按照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乡镇党委、政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村两委、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和运用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33、县(区)、乡镇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和要求,做好农村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要把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与开展以创建“五个好”村党支部、“六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区)为内容的“三级联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坚持和完善进村入户制度、干部住勤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解决部分干部“走读”问题,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八、附则
34、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马鞍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35、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