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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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署通〔2007〕13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3月12日专员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使行署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二、行署领导班子成员在行政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施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地委的领导下,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地区政协工委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行署。
三、行署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执行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员对副专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副专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四、行署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奉公守法、清正廉洁,行政为公、勤政为民,带头依法当好国家公务员。
五、行署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行署的各项工作部署。

行署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

六、行署属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实行专员负责制。专员领导和主持行署的全面工作,副专员协助专员工作。
七、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常务会议、专员办公会议。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行署常务会议、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专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专员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行署进行外事活动。
九、专员外出期间,由行署常务副专员主持行署工作;专员和常务副专员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专员主持行署工作。
副专员外出时,应向专员或主持工作的副专员报告,其工作由专员或主持工作的副专员临时指定其他副专员接替,并做好工作衔接。
十、专员、副专员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分管副专员需要向专员汇报或向有关副专员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属于省政府和地委、行署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专员负责处理。副专员处理的紧急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专员或常务副专员。
十一、行署秘书长在专员领导下,负责协调行署的日常工作及处理专员、副专员交办的事项,主持行署办公室工作。
行署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专员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会 议 制 度

十二、行署实行行署常务会议、专员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行署常务会议
十三、行署常务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各局、办、委、中心的局长、主任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各县、市长、行署副秘书长、二级局和负有行政职能的公司及重点企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与会人员不得由别人代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经批准可指定有关负责人列席。
十四、常务会议是讨论和处理行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性会议,其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地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命令,研究贯彻执行的措施;
(二)研究执行地区人大工委的有关决议;
(三)讨论和审定向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地委的请示、报告和行署名义发布的决定、通报等;
(四)讨论提请地区人大工委审议审查的有关工作报告和向地区政协工委所作的有关情况通报;
(五)讨论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请示行署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行署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通报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
(八)讨论决定行署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五、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即每季度下一个月的中旬举行,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专员或专员委托常务副专员主持,出席人员须超过应出席人员的半数时方可举行。
十六、通知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非经批准不得由他人代替或带助手。
十七、行署各部门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前主办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讨论(规范性文件应同时交行署法制办提出意见),意见基本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专员或副专员协调和秘书长审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同意,方能提交常务会。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应于会前三天送行署办公室秘书科。
十八、参加会议的人员, 汇报、发言时观点要明确,简明扼要。汇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以便会议充分讨论,正确决策。
十九、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需要修改的,在会议结束时收回,由起草单位按会议讨论的意见修改,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后报送行署办公室,经行署领导审查后,再报地委审定或由行署行文。
二十、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向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保守机密,不得外传。作新闻报道,需经行署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专员。对会议文件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文件在离会前退回。
二十一、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每次均作记录,议定事项应编写纪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审定签发。每次会议的纪要、记录、文件(包括参考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二十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贯彻执行常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和文件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行署办公室。由行署办公室负责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十三、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
专员办公会议
二十四、专员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议题需要,本着控制会议规模,精减会议人员的原则,行署办公室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经秘书长初审后,报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行署领导确定。
二十五、专员办公会议由专员或专员委托常务副专员召集和主持。专员办公会主要是研究和通报行署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十六、专员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三次,即每月的第二、三、四周的星期一下午为例会时间,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议题由专员或专员委托的常务副专员确定,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审定签发。
二十七、提交专员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及其相关文本,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签署意见后,必须在星期三下午16:00时前报行署办公室秘书科。此后提交审议的议题,除行署专员特批件外,均列入下一次专员办公会议讨论。
二十八、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部门上报专员办公会议题时,必须同时附上涉及议题内容的列席单位名单。
二十九、凡专员办公会讨论报地委审定的议题,议题单位必须按会议讨论的意见,完善相关手续后,于星期二上午12:00前送交行署办秘书科,以便呈报地委。
三十、专员办公会的组织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
行署专题会议
三十一、行署专题会议由专员、副专员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行署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根据会议内容通知行署有关部门,以及中央和省驻毕的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十二、专题会议研究处理行署日常工作的具体业务问题,主要是: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或通报情况;安排近期内的某项工作:研究处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向行署专题请示的事项,以及协调部门之间的重要问题。议题由会议召集和主持人确定。
三十三、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行署办公室有关科、室、办、队、中心负责。会议纪要由有关科、室、办、队、中心拟写、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召集和主持人签发。
三十四、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行署办公室有关科、室、办、队、中心负责督办落实。
三十五、严格控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及以行署办公室、行署各部门召开的部门会议。
三十六、凡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必须于会前1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行署审批。以行署名义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计划报行署审批。
三十七、行署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县市长、副县市长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副县市长出席的,须报专员或分管副专员批准。
三十八、行署及行署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而且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三十九、凡省委、省政府及工作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行署及行署各部门参会人员回来后,要尽快形成书面材料,提出贯彻落实建议及措施,及时向专员办公会议汇报。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四十、行署在处理行署政务工作中,有关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行署常务会议或专员办公会议讨论,提请地区人大工委审议审查,并向地委汇报;行署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涉及全区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应提出意见报地委审定。
四十一、行署各部门对于主管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行署请示或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按半年和年度书面向行署报告工作情况。
四十二、行署各部门受行署委托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工作,报告稿形成经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行署讨论或专员、分管副专员审定。
四十三、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召开的会议,涉及行署工作的,专员或分管副专员必须参加。分管副专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向专员报告,由专员安排其他副专员参加。


公 文 审 批 制 度

四十四、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黔府发〔2003〕1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和办理办法》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文运转和办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四十五、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均由行署办公室按照行署副专员分工呈报,由分管副专员签署意见后,送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审批。
四十六、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十七、行署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审签;向省政府呈报的请示、由专员或由专员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专员审签。
四十八、以行署名义发文,必须经分管副专员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专员或常务副专员签发。
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出的规范性文件,经专员或分管副专员审核后授权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四十九、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行署文件,须经专员或分管副专员批准。
五十、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行署专员、副专员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行署,原则上不直接报送行署专员、副专员个人。
五十一、行署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能,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政务事宜,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时效、注重实际。
五十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行署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上报行署。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行署,由分管副专员负责协调或裁定;如分管副专员协调或裁定不了,经专员同意,提交专员常务会议或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五十三、行署办公室对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行署审批的文件,要及时按程序办理,一般在十五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行署的请示,应在十五日内批复,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十日。



督 促 检 查 制 度

五十四、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行署督查室是行署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行署各部门要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督查工作,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归口承办,督查室综合协调的行政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上下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组织网络。
五十五、行署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把督促检查当作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行署建立并坚持实行抓落实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水平。
五十六、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行署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地委、行署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地委、行署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五)行署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六)地委、行署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七)行署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办理落实的事项;
(八)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九)其他重要事项。
五十七、行署督查室负责督查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地委、行署的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行署和行署办公室文件,行署会议决定事项及行署专员、副专员批示的落实情况。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行署督查室在必要时与地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促进问题的解决。凡行署专员、副专员交办或行署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转办通知后10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紧急重要的事项及时办理、反馈。行署督查室要适时通报督办情况,并将督办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内容。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八、为保证行署专员、副专员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地委、行署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行署专员、副专员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及各县市召开的会议,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及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一般不邀请行署专员、副专员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行署办公室。行署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行署专员、副专员一般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行署专员、副专员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上作为永久标志的题词、题名,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行署专员、副专员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行署组织或经行署批准的会议和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须经行署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行署专员、副专员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会议和活动,地区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
六十、专员、副专员的出访计划或出国(境)考察、学习,由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报告,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行署各部门的负责人出国(境)考察、学习,由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送分管副专员签署意见后,报专员审批。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六十一、专员、副专员会见邀请来访的国外官方人士,经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接待单位向行署提出请示,行署秘书长安排;会见非官方人士,经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接待单位向行署提出请示,行署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专员、副专员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行署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专员、副专员自行决定。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及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分别经地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行署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专员、副专员自行决定。

调 查 研 究 制 度

六十二、专员、副专员,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要围绕行署的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经过研究未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十三、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中,不仅要研究调查对象所处的发展阶段,而且要了解其发展趋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用发展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六十四、专员、副专员及行署各部门负责人在外出考察工作时,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坚持做到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打欢迎标语,不接受基层赠送的礼品。
六十五、专员、副专员下基层调研,需要作宣传报道的,报道内容必须经领导审定同意。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增强时效性和指导性。
六十六、专员、副专员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外 出 请 假 报 告 制 度

六十七、专员外出按省人民政府和地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副专员、秘书长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专员报告,经批准后,由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行署办公室秘书科,由秘书科通报其他行署领导。行署副秘书长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专员和秘书长报告,经批准后,须向行署办公室秘书科通报行止日期。
六十八、行署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外出(区外三天以上)时,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专员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外出时,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专员或常务副专员报告,经批准后,须向行署办公室秘书科通报行止日期。


政务公开制度

六十九、行署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公开内容是:
(一)全区性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以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全区经济社会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出台其他政策措施。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四)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以及机构改革涉及人员调整变化情况。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六)行署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重要物资招标采购、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社会公益事业重大投资建设以及对国有土地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七十、行署领导班子成员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提高依法、民主、科学行政能力的重要措施,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明查与暗访、一般与个别、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等形式,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县市、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督各县市、行署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应当公开的各种事项,督促各县市、各部门依法纠正不真实、不符合政策规定或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公开内容。
七十一、严格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 则

七十二、本工作规则于二OO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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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税委会〔2000〕12号),从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现将《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见附件)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二○○○年十月十七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税委会〔2000〕12号),从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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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暂定优惠税率 | 暂定普通税率 |
|---|--------|----------------|--------|--------|
| 1 |02071200| 整只冻鸡 | 1.6元/千克| 5.6元/千克|
|---|--------|----------------|--------|--------|
| 2 |02071400|带骨的冻鸡块、鸡胸脯、鸡大腿 | 1.2元/千克| 4.2元/千克|
|---|--------|----------------|--------|--------|
| 3 |02071400|不带骨的冻鸡块、鸡胸脯、鸡大腿 | 2.7元/千克| 9.5元/千克|
|---|--------|----------------|--------|--------|
| 4 |02071400| 鸡翼 | 2.3元/千克| 8.1元/千克|
|---|--------|----------------|--------|--------|
| 5 |02071400| 鸡翼尖、鸡爪、鸡肝等鸡杂 | 1.0元/千克| 3.2元/千克|
|---|--------|----------------|--------|--------|
| 6 |05040090| 冷、冻的鸡肫 | 1.7元/千克| 7.7元/千克|
-------------------------------------------------



2000年10月19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5〕119号
━━━━━━━━━━━━━━━━━━━━━━━━━━━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范围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执行。
  本办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和相关投资政策制定、协调工作。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将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并由项目核准机关抄报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第六条 实行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背景及申请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
  (五)环境影响分析;
  (六)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安全性预评价;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
  技术改造项目还应进行项目技术水平评价。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3)填写有关申请。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
  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意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申请单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对按要求已进行澄清、补充或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委托咨询的,应在正式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另行制定。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在进行评估时,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项目核准机关也可视需要征求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前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第十八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5),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主要产品、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等主要内容。技术改造项目还应明确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内容。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核准文件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见附件6)格式出具。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监管、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或者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证券监管、水资源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办理不属于本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报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情况的监测,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应建立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信息系统,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并加强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第一章 项目总论

  1.1 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编制申请报告的咨询单位及其资质、申请报告工作依据及工作概况等。
  1.2 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项目申请单位现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产负债和股东构成等情况。
  1.3 项目研究结论
  项目规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经济评论等综合评价结论。


第二章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概况、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出资方式及融资方式、主要投资方、拟进口设备及用汇额等。
  2.2 项目产品技术方案
  主要产品产量,主要设备装置。主要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生产线数量。生产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主要工艺设备选择。技术含量及知识产权情况和技术水平发展阶段评价。
  2.3 项目建、构筑物方案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土建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其他工程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3.1 项目建设用地区域情况
  建设地区的资源、区域地质、交通运输情况,自然条件与项目的特定生产需要的关系。
  3.2 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占用土地数量,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等数量,生产区、生活区、原料基地占地面积,需要拆迁及可利用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项目需要支付的补偿或出让费用,项目用地预审情况。
  3.3 项目布局规划情况
  合理布局的论证分析。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与所在地城市规划衔接情况。


第四章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4.1 资源和原材料
  项目需要利用的自然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运输方式、供应条件以及今后发展和开发趋势,项目所需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需用量。项目资源利用与相关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4.2 能源耗用和公共设施的占用
  项目所需煤、电、汽、气、油、路(运输)等燃料、动力及公用设施的数量和能力,需由项目自建的种类和规模以及可以利用的现有的设施能力。
  4.3节能和节水措施
  能源和水资源消耗量大的项目,应符合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并提出节能和节水措施,对能耗、水耗指标进行分析。


第五章 环境影响分析

  5.1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及经济社会情况。包括地理、水文、气候、气象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等社会经济情况、人群健康状况和地方病等情况,环境质量现状。
  5.2 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特征,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性质。
  5.4 环保措施的评述及其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5.5 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管理的建议
  5.6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六章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6.1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分析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投资,估算工程总投资,并对资金筹措作出分析。
  6.2国民经济评价
  从国家整体的角度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需要国民经济付出的代价
  6.3 社会效果分析
  分析项目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包括分析项目建设对解决和促进就业的作用,项目与当地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宗教、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等。


第七章 建设与实施

  7.1 项目建设实施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措施
  7.2 工程质量要求
  7.3 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章 结论与附件

  8.1 结论及有关说明
  8.2 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8.3 有关附件

附件2
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一、总论
  (一)项目背景及项目概况
  (二)项目承担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产品市场预测
  (一)产品市场供需分析
  (二)价格现状与预测
  (三)市场竞争力及风险分析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包括产能等)
  (二)产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
  四、厂址选择
  (一)厂址现状及建设条件
  (二)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主要设备方案
  (二)工程方案
  (三)技术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及装备水平
  六、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
  (二)能源供应
  七、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二)场内外运输
  (三)公用辅助工程
  八、节能措施
  (一)节能、节水措施
  (二)能耗、物耗指标分析
  九、环境影响评价
  (一)厂址环境条件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十、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
  (二)安全措施方案
  (三)消防设施
  十一、投资及资金筹措估算
  (一)投资估算表
  (二)资本金筹措
  (三)债务资金筹措
  (四)融资方案分析
  十二、财务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不确定性分析
  (二)财务评价结论
  十三、经济和社会评价
  (一)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影响。
  (二)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四)社会评价结论
  十四、项目风险分析
  十五、结论与建议
  十六、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