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9:44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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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规定,对计税工资扣除政策调整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进行测算,据此及时调整每个企业今年7月一l2月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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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规范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9〕150号文以及省政府第46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有专门用途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建设性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项目审定以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资金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用款进行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三、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为了保证及时到位,其拨付一律不再通过主管部门。省属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地县项目的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
位情况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省级财政安排拨付到各厅、局、公司的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清理规范。
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0年8月7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福建省劳动局:
现将厦门市总工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给我部保险福利局的厦工〔1985〕131号文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请转告他们。
1.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
2.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



198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