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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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8〕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
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含房产、国土)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拍卖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 企业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原则上由企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聘用。
第四条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备选库的建立
  
第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统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六条 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
(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七条 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市国资委组织对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入选备选库:
(一)已不符合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业务报告的;
(五)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

第十条 从备选库选聘社会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方式:
(一)抽签;
(二)市国资委指定;
(三)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项目服务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中介服务事项,采取抽签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指定方式选聘社会中介机构:
(一)单笔服务费用不足1万元的;
(二)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的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事项;
(四)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五)其他。
第十三条 单笔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采取公开招标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数量与投标人或抽签人比例不得低于1:3;不能达到该比例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改由其他方式选聘。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提供项目服务过程中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可以暂停其该项目的中介服务。经查实的,市国资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社会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一)给予警告;
(二)限制或一定期限内停止聘用从事企业中介业务;
(三)取消备选资格、追究赔偿责任;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移送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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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资法的立法背景分析其公司机关的权力构造

卫 勇


要搞清楚此问题,偶认为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分析才可能有正解,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公司机关的权力构造有说不同。英美法系公司机关采用单层制,源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权力构造,公司机关由股东会和董事会构成,没有独立的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有董事会(主要是独立董事)来承担。大陆法系则采用双层制,源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权力结构,公司机关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由于我国采取经理职权法定,不再是处于辅助董事会的地位。而是具有独立的身份。因此,我国公司机关的构造与大陆法系虽相似,却也有显著的不同。
另外,在当时的外资立法背景下,我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占主导地位,其长期实行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且在公司法立法之初,由于公司理论和实践都尚不成熟,立法者既要考虑借鉴外国做法吸引外资,包括借鉴外国特别是欧美的公司权力构造,在外资法中,考虑外方的要求,设置董事会;但是,步子迈的又不能过大,况且当时人们的思想也没有解放,为了求同存异,中外双方都有兼顾,考虑中方的要求,承袭了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经营管理机构经理,这就是当时为什么外资法
只设置了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的真正原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虽然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是相对《公司法》来说是特别法,其只规定了固定的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仅设置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35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其中,经营管理机构是必须设置的机构,不存在也无必要更无规定设置监督机构;而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说,《公司法》作为一般法,则规定了选择的四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公司法》第37条规定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第45条规定的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第50条规定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经理,第52条规定的公司的监督检查机构监事会。其中,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不是必须设置的机构。
综上,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要求或者需要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登记窗口在进行章程审查时,应该要求按《公司法》的治理结构提交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要求载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如果不需要,则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要求载明“(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六九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六九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9年2月14日 生效日期196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地会谈,决定签订一九六九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六九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和两国对外贸易部“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订。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九年二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古巴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革命政府代表
       李   强          马乌罗·加西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