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0:52:03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0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七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下列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及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6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变动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及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分析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及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年度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果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加以说明并披露其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对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还应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如公司或相关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以披露。公司应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有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供比较财务报表。若季度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1.2 如果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3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
合计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总额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本季度实际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
(3)=(2)-(1)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季度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当“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列存在“否”值时,此项必填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当“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列存在“是”值时,此项必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编报规则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监管部门在探索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方面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一、文件起草的主要原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旨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以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报所依据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为基础,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制订了有针对性的内容,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增强非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创业板季报中适当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包括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核心竞争能力、无形资产、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的重大变化以及公司未来经营的主要优势和困难等,便于投资者获得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充分信息。
(二)注重与已披露信息的衔接,提高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创业板季报的披露要求与公司前期首次公开发行文件、年度报告等已披露信息相互衔接,前期已披露的部分重要内容,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等,在季度报告中均有相应的披露要求,以便投资者获知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
(三)充分关注风险揭示,保护投资者利益
创业板季报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未来经营中的重大风险因素、困难因素等,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特点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共4章1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季度报告正文、季度报告附录和附则4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分为4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要事项,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附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正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的主要特点以及与主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结合创业板的特点,新增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适当调整季报披露的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在季度报告正文部分新增加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节,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经营计划、核心竞争能力变动、主要优势和困难等提出分析披露的要求,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也在这一节披露。
(二)关注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和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的重大变化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充分披露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三)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强化了公司的风险提示责任,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揭示未来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因素,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突出主营业务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财务数据中增加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及其变动情况;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五)强化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季报中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的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的资金在报告期内的使用情况,包括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六)简化相关披露要求,降低披露成本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适当简化了对重要事项的披露要求,对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要求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以避免信息披露重复,降低公司披露成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社厅函〔2011〕692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请示》(赣人社文〔2011〕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20元、660元、600元、550元、500元调整为870元、800元、730元、670元、61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8元、6.2元、5.7元、5.2元、4.7元调整为8.7元、8.0元、7.3元、6.7元、6.1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嘉峪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嘉政发[2002]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错案责任。
第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因索贿受贿、徇私枉法造成错案的,应从重处罚。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机关。各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对本部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行政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及时处理,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诉人、控告人或检举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第二章 错 案 范 围
第八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
(三)市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依法纠正或撤销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的;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当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或法定期限的;
(八)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合理原则的;
(九)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十)重大行政措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十一)其他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章 错 案 责 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的,只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对行政执法错案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由审核人、批准人和案件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如实调查取证并提出正确的处罚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变更处罚意见导致错案的,只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案件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五)行政执法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国家赔偿费用。
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造成的国家赔偿,个人应当承担全部费用;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国家赔偿,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按照损失额的3%—5%的标准,向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追偿,追偿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对不及时上缴又无正当理由的,依照《甘肃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错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优秀的资格;
(四)延期晋升职务或级别;
(五)暂时收回执法证件;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错案受到行政处分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接受下岗培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错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视情况扣减行政执法责任制分值、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造成错案的,取消本年度评选优秀、先进的资格。属行政委托组织的,可以暂时撤销委托或者吊销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停止其执法活动。
第四章 错案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属各行政执法机关造成的错案予以追究。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造成的错案予以追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于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发现或知道所属行政执法机关造成错案的,责令市政府法制局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应同时报告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八条 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自错案确认之日起15日内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九条 对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给予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由市政府法制局依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不及时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市政府法制局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市监察局申诉。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请复核,应当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自复核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