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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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重要商品,是指粮食、食油、冻猪肉、食糖、化肥、农药、农膜。
第三条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包括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购进、储存、轮换、动用、费用补贴等环节。

第二章 储备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对需调整储备的品种、数量,由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会商有关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储备商品分常年储备商品和季节性储备商品。常年储备商品包括:粮食、食油、冻猪肉、食糖、农药、农膜。季节性储备商品包括:化肥(以当年1月至6月为储备期);农药(以上年11月至当年4月为储备期)。
常年储备商品,要求常年保持计划储备数量;季节性储备商品储备的数量,可根据旺储淡吐和有利稳定市场供应、保持社会物价相对稳定、节省财政补贴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职责的划分
第六条 市商委为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储备商品的落实、使用,并会同市计委编制和调整储备计划,协调和安排落实储备贷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落实补贴资金来源,安排具体补贴工作,并监督补贴资金使
用。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储备资金信贷规模的审查。
第七条 市级重要商品的储备按商品经营的主渠道安排。粮食、食油的储备工作由市粮食局负责,接受市商委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分别委托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市糖烟酒公司、市农资公司负责具体落实,也可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
第八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负责对储备商品的购进、储存、轮换等工作。对因管理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而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购 进
第九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储备计划要求,积极、及时组织储备商品的购进。
购进储备商品时,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购进;已经放开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购进。
第十条 在正常的情况下,储备商品购进以及轮换的购销价格,由企业自主掌握,自负盈亏。如因货源紧缺、进货价高、经营风险大,企业难以按计划完成时,经市商委同意后,可适当推迟执行或调整储备计划。

第五章 储存和保管
第十一条 储备商品实行专仓(或专堆、专罐)定点管理,并在仓库入口处挂牌标明存放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仓库须建立储备商品的专帐,记录进出仓时间、品种、数量和轮换情况,帐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动用。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在确保落实储备任务的前提下,可将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结合进行经营运作,以利储备商品轮换更新,确保储备商品质量。储备商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常年储备的商品库存量不得低于下达的计划数,季节性储备商品按计划依时储足。储备商品大批量轮换期间,经报市商委同意,其库存可略低于计划数,但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0%。
粮、油储备按省粮食储备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储备商品损失的,经市商委、市财政局核准,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接受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每月定期向市商委报告储备商品库存情况,并抄报市财政局及经管的财政分局。

第六章 动用和报告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归市政府。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七条 需动用市级储备商品时,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商委审核,属计划分配的农资商品由市商委会同市计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
遇重大情况作紧急调用的,由承储单位按上述程序口头请示,或由市商委报告市政府有关主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动用。
第十八条 在储备期限内动用季节性储备商品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储备期届满的计划分配农资商品,由承储主管单位提出分配计划,报市商委会商市计委同意后,按指定时间、地点足额投放市场。
第十九条 政府为平抑市场物价而需投放市场的储备商品,由市商委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提出贯彻执行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因指令承储单位降价、限价投放储备商品造成的差价亏损,由财政负担。

第七章 费用和资金
第二十条 各项储备商品费用补贴的范围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参照《广东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核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分期预拨,年终或储备期过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新增加的常年储备、季节性储备商品或大批量轮换的储备商品所需的贷款资金,由承储单位提出贷款计划,报有关金融机构审定。
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的管理,确保储备专项贷款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可制定具体措施,报市商委备案。
市属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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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帮助个人或者家庭克服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是指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社会救助的原则)
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救助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以及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的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社会救助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有关部门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从事社会救助活动的社会团体或者组织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章程,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 (单位的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 (申请社会救助的权利)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其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有依照本办法申请社会救助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社会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有别、地区有别的原则,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的条件)
个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拥有的财产在一定限额以内的,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一)个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虽有收入,但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本条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个人或者家庭户主及其配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介绍的就业机会而被依法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社会救助。
第十一条 (个人和家庭成员收入的构成)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个人和家庭成员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工资、奖金、补贴、农副业收入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申请的提出)
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需要获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社会救助。
第十三条 (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事由,并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内容的核查)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审查批准)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查结束后的5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批准决定的执行)
经批准给予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经批准给予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其本人或者户主及其配偶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职工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第十七条 (救助标准)
社会救助的标准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接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款额应当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八条 (救助日期的计算)
对经批准给予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其救助日期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的当月起计算。
第十九条 (救助方式)
社会救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接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以发放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定期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接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审核。
接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个人或者家庭收入,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变更手续的办理)
接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前款所称的变更,包括调整社会救助款额和停止给予社会救助。
第二十二条 (转移手续)
接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因迁移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救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低收入的个人或者家庭的物质帮助)
对于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以及生活水平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的个人或者家庭,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部门还可以根据本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其他形式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第二十四条 (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在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或者家庭给予社会救助的同时,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形式,促使其自助自立,以改善生活状况。
个人或者家庭在接受社会救助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所提供的有助于改善其生活状况的培训或者就业等机会。
第二十五条 (社会救助的经费)
本市社会救助的经费来源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单位的自有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的经费支出列入本级财政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社会救助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和扣压社会救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社会救助基金)
本市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由市民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捐赠)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支持社会救助事业。
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救助事业的规范和指导)
市民政局应当对本市从事社会救助活动的各类社会团体或者组织机构加强指导和协调,促进社会救助事业规范、健康地发展。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救助款额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款物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三十一条 (救助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款物的,以及在接受社会救助期间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救助款物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追回其已经领取的救助款物。
第三十二条 (复议与诉讼)
申请社会救助而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未被批准给予社会救助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4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秘〔2005〕8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3月30日



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
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
评议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根据省委九届六次全会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05年在全省开展“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以下简称“最佳最差单位评议”)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和市纪委三次全会的部署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动力,以纠正解决侵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政风行风问题为重点,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为载体,以社会普遍认可、广大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为主要对象,紧紧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总体要求,纠建结合、整体推进,狠抓落实、务求实效,通过扎实有序地开展“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转变作风,实现政风行风明显好转,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的总体目标,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发展、大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评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是否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署,落实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把纠风专项治理和“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摆上了领导班子的重要日程,经常研究,加强督查,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形成了制度,形成了氛围。

  (二)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服务;中央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停止,是否存在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的问题。

  (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情况。是否实行“六项制度”,增加办事透明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或“一站式”办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为管理和服务对象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情况。是否出台了对经济发展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并狠抓落实,取得了实效;是否精心组织、积极参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行风建设热线”节目,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跟踪问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纠正和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政风行风问题情况。是否采取措施加强队伍建设,执政为民,廉洁自律,及时纠正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政风行风问题,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刁难勒卡和“三乱”等行为。

  各参评部门和行业要围绕上述五项内容,结合自身履行的职责、服务范围和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具体的评议内容。

  三、参评部门

  我市确定参评部门共计53个,按照职能相近、以主要职能为主的原则,将53个参评部门分为执法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三个组分别进行评议。

  执法监督部门(14个):市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交通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物价局、国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市规划局。

  综合管理部门(23个):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建委、信息产业局、农委、教育局、人事局、文化局、发改委、水务局、经济合作促进局、财政局、林业局、科技局、粮食局、旅游局、新闻出版局、城市管理局、广电局、中小企业局、商务局、畜牧局。

  社会服务部门(16个):市房产住宅局、哈供排水集团公司、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市邮政局、哈铁分局、哈电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市商业银行、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铁通哈尔滨市分公司、北方电信哈尔滨市分公司。

  各区、县(市) 确定参评部门时,本地区设立以上机构的或是有以上机构职能的单位必须包括在内,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参评部门,但不宜过多。

  四、实施步骤

  (一)制发工作方案。全市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地区和市属各参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10日前报市纠风办。

  (二)公开承诺。4月份,组织市属参评部门通过《哈尔滨日报》、“中国·哈尔滨市政府网”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承诺内容主要是:本部门在“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中重点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标;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为人民群众办哪些实事等,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请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各参评部门要参加市纠风办与哈尔滨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联合举办的“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行风建设热线”直播节目,认真解决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为企业和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各区、县(市)也要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参评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

  (三)自查自评。7月份,市属各参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和“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报告,于7月底前报市纠风办。

  (四)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按照全省统一要求,11月上旬开始进行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由市和区、县(市)分别组织实施。各区、县(市)的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结果,务于11月30日前报市纠风办,市纠风办综合后,于12月上旬报省纠风办。

  (五)问卷测评。按照全省统一要求,12月上旬开始进行问卷测评。问卷测评、问卷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由市纠风办组织实施,测评结果汇总统计后,于12月31日前报省纠风办。

  (六)工作总结。2006年1月上旬,各区、县(市)和市属各参评部门对“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材料报市纠风办。

  (七)公布评议结果。2006年1月下旬公布评议结果。

  五、考评办法

  “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采取市、区县(市)联动,问卷测评、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议结果分为3个档次,即最佳单位、达标单位和最差单位。其中执法监督组的前5名、综合管理组的前8名、社会服务组的前6名为最佳单位;其他6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最差单位。

  各区、县(市)确定各组最佳单位名额时,原则上不超过各组参评部门的三分之一。

  (一)问卷测评办法

  1、问卷测评票使用省统一设计的票样,按参评部门笔划排序,由市里统一印制发放。区、县(市)增加的参评部门,印在同一测评票中,列在其后。

  2、问卷测评票数额分配。问卷测评票总数为8000份。其中,市里直接组织测评的问卷测评票为3000份;区、县(市)的问卷测评票为5000份。

  3、问卷测评主体及比例。由企业填写的测评票占60%,其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25%,外资、合资企业占10%,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占25%;国有、集体企业比例不足的可以将测评票发往其他企业填写,以保证企业测评票占60%的比例。其他人员填写的测评票占40%,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街道、乡镇干部及离退休人员占20%(各地区可将其中的5%,请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班子成员填写),工人、农民、下岗职工等群众代表占15%。测评主体的选择方法为随机抽样。

  4、问卷测评分数设置。每张问卷总分为100分,汇总时按填写人的选项换算为分数。每项“好”为100分、“较好”为80分、“一般”为60分、“差”为40分。对因不了解某部门的工作而弃权的,按“一般”统计分数。

  5、市里确定的参评部门,在有的区、县(市)没有设立机构的,当地不进行问卷测评,以其他有机构的区、县(市)测评结果的平均值计分;在有的区、县(市)机构合并,且职能存在的,共用测评结果计算相同分数。有的参评部门实行跨行政区管理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机构在哪里就由哪里进行问卷测评。

  (二)听证评议办法

  听证评议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分别由市、区县(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党委、政府和纪委的主管领导参加。会上,由参评部门领导简要汇报一年来“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情况,然后由聘请的评议代表当场填写评价意见并打分,当场统计、公布分数。为搞好听证评议,市、区县(市)要分别组织若干评议小组,定期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参加听证会的评议代表由社会各界组成,并注意突出参评部门的服务对象;评议代表采用轮换制,应在召开听证会的前一天随机选取,并严格保密。听证评议按照参评部门的三个组别分别举行。

  (三)工作考核办法

  坚持工作考核与“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相结合,市和区、县(市)纠风办分别负责对本级参评部门的考核,实行百分制。

  1、工作考核。主要是聘请行风评议代表组成考核组,采取明察暗访、走访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办法,对参评部门领导重视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落实抓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提高“窗口”服务质量的情况、积极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的情况、严肃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的情况等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评议标准,实事求是地打分。同时,要征求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参评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问题,自身积极调查、严肃处理的,可不扣分;由有关部门查出来的或交由本部门而不及时调查处理甚至包庇袒护的,要酌情扣分;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最佳单位。

  2、“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主要是对各参评部门安排部署、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环境与行风热线”情况和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到直播间情况、各参评部门公布的监督举报电话工作情况及受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态度、处理、反馈情况等进行考核,按照评议标准,实事求是地打分。各区和未开设“环境与行风热线”的县(市)可不将此项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3、市里确定的参评部门,在有的区、县(市)没有设立机构的,当地不进行工作考核,以其他有机构的区、县(市)考核的平均分值计分;在有的区、县(市)机构合并的,以牵头机构为主进行考核,其他职能部门共用其考核分数。

  4、有的参评部门实行跨行政区域管理的,其所在地区实行属地管理,参加当地“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在当地进行排序。

  (四)评议结果的计分方法

  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在确定市属各参评部门的最终评议结果时,问卷测评分占60%,听证评议分占20%,工作考核分占20%。

  市属参评部门中的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供排水集团公司、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市邮政局、哈铁分局、哈电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市商业银行、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铁通哈尔滨市分公司、北方电信哈尔滨市分公司等22个部门的得分计算公式为:市本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40%+下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60%。

  其他31个部门的得分计算公式为:市本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60%+下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40%。
  各区、县(市)参评部门评议结果计分公式为: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

  在同一类别的参评部门中,不允许出现并列排名的情况。

  六、奖惩措施

  对被评为最佳单位的要授予本年度“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单位称号。对被评为最差单位的要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领导班子要写出整改报告,并将情况通报组织部门。另外,设立“政风行风建设进步奖”,对一些达标单位问卷测评中群众满意率比上年上升 幅度较大,且排在达标单位执法监督部门前3名、综合管理部门前5名、社会服务部门前3名的,授予“政风行风建设进步奖”。

  七、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是省委、市委强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深入开展 “两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哈尔滨大发展、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领导
下,由各级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要成立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评议活动中遇到的实际 问题,保证评议活动顺利进行。各参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注重实效,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权勒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服务态度不端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针对这些问题 的复杂性、反复性、顽固性,研究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克服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 纠正解决侵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政风行风问题,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取得实效。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评议结果真实可靠。对市属参评部门的问卷测评,由市纠风办组织实施。对区、县(市) 参评部门的问卷测评,由区、县(市) 纠风办组织实施,市里派人到现场协助指导。要坚持现场填票,当场密封后带回,防止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生。问卷测评票的统计工作,委托有关部门使用省里统一设计的软件进行,当场拆封、当场统计结果。市纠风办要在现场监督,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和区、县(市)代表参加监督。在听证评议、问卷测评时参评部门人员不能作为代表进行填票。

  (四)严格执行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要认真执行《中共黑龙江省纪委 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工作纪律的规定》,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尤其对人为改动“最佳最差单位评议”统计数据和评议结果,上级变相向下级施加压力提出明确的保名次目标,向测评主体和听证评议代表打招呼、拉选票、吃拿送请等问题,要坚决禁止。对明知故犯者,一旦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五)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考核工作程序。各区、县(市)要参照全市的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制定本地区“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的考核办法,其中的计分标准和办法,不得调整或增加、减少,统一按全市考核细则的规定实施。工作中,不得随意减少程序和环节、降低考核标准。

  附: 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考核细则



        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
           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考核细则
 
  一、工作考核(15分)

  由市纠风办组织若干评议小组,按照评议内容,走访企业、街道、农村,暗访参评部门的服务窗口,发现问题核实后,予以扣分。

  扣分项目及标准: 

  1、中央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未停止;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未公示,每项扣0.2分。

  2、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的,每项扣0.2分;行政审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每项扣0.2分。

  3、本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以权谋私、刁难勒卡和“三乱”问题的,每项扣0.2分。

  4、违反市政府《七条禁令》的,每件扣0.2分。

  5、对市有关部门转办的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和“环境与行风热线”的群众信访件,未按要求查办的,每件扣0.2分;未按时限上报结果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每件扣0.2分。

  6、开展“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无领导机构、无具体工作部门、无实施方案的,每项扣0.2分;向社会承诺未兑现的,每项扣0.2分;党 委(党组)年内研究政风行风建设和“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至少两次,每少一次扣0.5分;未搞自查自纠的扣0.5分;未按要求参加有关“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的会议、未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的,每件(次)扣0.2分。

  7、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工作检查、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经查属实的(列入考核内容的事项),每件扣0.2分。

  8、发生或发现(2004年以来)侵害、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及影响、干扰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是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或交由本部 门而不及时调查处理,甚至包庇袒护的,每件扣0.5分。

  9、在“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从总分中扣除1—5分。

  工作考核计分公式:工作考核分=15分-扣除分数。

  二、“环境与行风热线”组织实施情况考核(5分)

  扣分项目及标准:

  1、无“环境与行风热线”组织实施机构和工作方案的,每项扣0.2分。

  2、主要领导未到直播间,且无正当理由、也未事先予以说明情况的,每次扣0.4分。

  3、对听众反映问题因某种原因一周内解决不了,且未说明情况和明确解决期限的,每件扣0.2分;半个月内仍未说明解决情况和答复情况的,每件扣0.3分;被下发《督办通知》的,每件扣0.4分。

  4、对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问题,不实行“首问负责制”,推诿不理的,每件扣0.2分。

  5、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受理企业和群众咨询、投诉、举报问题的“环境与行风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有企业和群众反映受理和处理问题不认真、推诿不理,经查属实的,每件扣0.2分;未按哈纠办发[2003]8号文件规定,每月反馈一次受理和处理问题情况的,每次扣0.2分。

  6、对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处理不认真,发生重复上访,经查属实的,每件扣0.2分。

  “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计分公式:“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分=5分-扣除分数。

  三、听证评议(20分)

  1、听证评议的组织。听证评议采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听证会分别由市、区县(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参评部门协助,按执法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三个组分别进行。

  2、参加听证会人员及时间。参加听证会评议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巡视员和服务对象。同时,邀请公证人员对听证会进行全程法律监督。服务对象由每个参评部门提供15名服务对象名单,抽签确定5人参加听证会。参加执法监督部门听证会的服务对象为70人,参加综合管理部门听证会的服务对象为115人,参加社会服务部门听证会的服务对象为80人。参加每场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巡视员各10人,共计30人。执法监督组、社会服务组听证时间各为1天,综合管理组听证时间为1天半。

  3、听证会程序。由参评部门领导简要汇报一年来“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情况,时间为15分钟;每个参评部门汇报工作后,由参加听证的评议代表当场填写评价意见和打分,当场统计、公布结果。听证评议计分标准:“好”为20分,“较好”为15分,“一般”为10分,“差”为5分。对空白票按“一般”计算分数。

  听证评议计分公式:听证评议分=听证评议总分÷参加听证会评议代表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