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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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的管理,推动“三支一扶”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发展,全国“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工作,加强对市(地)、区(县)级“三支一扶”办的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要于6月30日前将实施细则、牵头处室负责人和工作联络员名单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联系和反馈。



联系方式:电话(010)84208248

传真(010)84208244

电子邮箱 boshiyuan@mohrss.gov.cn


二○一○年六月三日



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管理,保障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推动“三支一扶”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是中央财政补助专项经费发放和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系统管理对象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信息,其他大学生基层服务人员信息不属于本系统管理范围。

  第四条系统依托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网平台(wwwchrmgovcn)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管理部门、“三支一扶”大学生以及有关单位提供实时网络服务。

  第五条全国“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支一扶”办)负责指导、协调系统的建设、规划和结构设计;对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在全国“三支一扶”办的指导下承担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本辖区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预算,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信息的采集、审核,负责本辖区内市(地)、区(县)信息管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人员信息的实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各级“三支一扶”办要配备专门的信息员和系统维护人员,加强对信息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管理技术水平。信息员名单应当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组织建立信息系统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交流和研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系统信息包括“三支一扶”大学生录用信息、在岗信息、期满人员信息、年度考核信息、期满人员就业信息等。

  第九条各级“三支一扶”办要严格履行各类信息上报的审核程序。“三支一扶”大学生录用信息由各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审核上报至全国“三支一扶”办;“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信息、在岗信息、期满人员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由服务地“三支一扶”办上传至省级“三支一扶”办,由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审核上报。省级“三支一扶”办要督促指导市(地)、区(县)级“三支一扶”办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更新工作。

  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录入本辖区内当年招募人员基本信息,审核后上传至全国“三支一扶”办。9月30日前,上传当年期满人员基本信息,12月31日前,上传期满人员就业信息。

  第十条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审核后,根据系统产生的服务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按系统设置的统一格式打印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证书》。

  第十一条各级“三支一扶”办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的;

  (二)虚报人员信息骗取财政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权限使用信息系统的;

  (四)将系统中信息用作任何商业用途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和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三支一扶”办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全国“三支一扶”办可视情节轻重,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全国“三支一扶”办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第十三条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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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科学技术部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高质量、按时完成,现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人员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1.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科技部归口管理的面向研究开发的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的项目和课题(以下简称项目),即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基础研究计划的项目。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的负责人(战略性软科学项目除外),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是指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投入本课题研究工作的时间在其实际工作时间25%以上的项目组其他科技人员。

  3.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项。作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足够时间投入科研工作,其在主持的项目上投入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应达到自身实际工作量的50%以上。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若因特殊原因,如项目有重大创新且国内又无其他合适承担者,或国家急需的某些特殊领域和特殊人才等,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以申请主持两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4.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或分别申请立项。

  5.三大主体计划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与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相配套衔接的科技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研究专项、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等国家其他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一项,且只能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研究内容上应相互衔接,不得重复。

  6.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人员,若有多项研究任务或其他横向科研任务时,其实际工作时间应合理分配,在申报国家科技项目时应实事求是做出必要的说明,并在项目立项后签订任务书时如实填写年投入的工作量。

  7.承担在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已达上述限定数,或总工作时间已达满负荷的负责人,不得参加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也不得因申请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退出在研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当年结题的可以提前提出申请,但需在研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承担新的项目。

  8.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阶段无正当原因离岗不得超过半年。若有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或离岗超过半年以上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计划管理部门批准。


  二、各有关方面主要职责

  (一)计划管理部门的职责

  1.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并加大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投入,同时加强对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项目申请、评审(评估)、招投标等公正、公开和公平;

  2.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数据库及科技人员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据库,建立专家信用体系;

  3.严格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递交的有关材料,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及时进行处理。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职责

  1.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

  2.严格审查本单位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保证科研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开发,并对科研人员报送的有关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3.如发生承担国家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计划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职责

  1.按照课题制等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精干的科研队伍,进行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

  2.如实报告本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在研项目)及科研工作量的情况,如实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或完成的情况;

  3.合理分配工作时间,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确保所参加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工作,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三、关于违规的处理

  1.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科技人员,一经发现并核实后,计划管理部门将取消其承担在研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当年度申报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

  2.对在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材料时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计划管理部门将中止其在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其3~5年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列入专家信用系统备案。

  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因非不可抗原因未能按时完成项目者,计划管理部门有权追回专项拨款,中止其继续申报或承担国家项目资格,并公开通报,列入专家信用系统备案。

  4.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出国超过半年以上的,计划管理部门有权中止其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1~5年国家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

  5.对报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材料审查不严格,或弄虚作假的承担单位,一经发现并核实后,计划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项目申报或承担资格,并进行公开通报。


  四、其他

  1.对已经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启动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请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并合理安排好已承担项目的工作时间。若有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应报计划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如必要可进行调整。各计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一人承担多个项目的重点检查和跟踪,确保项目任务的按时保质完成。

  2.对正在立项或拟立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3.科技部主管的产业化类科技计划,如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新产品计划、成果推广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成果转化基金等,各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严禁重复申报和立项,一经发现,不得在任一计划进行立项。各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计划之间的沟通与衔接,严格把关。


关于做好一季度工业经济形势分析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一季度工业经济形势分析的通知

工信厅运行函〔201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部党组的部署安排,为准确把握当前工业经济形势,及时形成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分析报告和汇报材料,我部拟于近期就当前工业运行情况开展一次调查研究,同时请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做好一季度工业形势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一季度形势分析
  重点做好以下情况调研分析:
  (一)一季度工业经济运行的具体情况,主要特点和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
  (二)春节以后企业开工情况、用工短缺情况;
  (三)市场需求情况,包括出口订单情况、进出口情况和产品库存情况;
  (四)生产要素保障情况,包括企业资金面情况、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煤电油气运供应情况等;
  (五)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等重点工作部署安排情况,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形势的研究及预判
  (一)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高度关注价格形势,认真分析能源、资源和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用工成本上升等对工业经济运行的影响;
  (三)准确分析和把握当前经济走势,对一季度上半年及全年走势做出研判预测;
  (四)把提高工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研究提出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思路、新举措。
  三、有关要求
  (一)请围绕以上主要内容,于3月20日之前,将分析报告(含电子版)报送我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二)各地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一季度分析,提出切合实际和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