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行2011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20:09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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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2011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行2011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7号



  2011年中国印花税票《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2011年版印花税票以“陕西民间工艺美术”为题材,一套9枚,各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年画)、2角(陕西民间工艺美术•皮影)、5角(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剪纸)、1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农民画)、2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马勺)、5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面花)、10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布艺)、50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刺绣)、100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泥塑)。
  二、税票规格与包装
  2011年版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 30 mm×60mm ,齿孔度数:13.5×13,每版15枚,每版成品尺寸180 mm ×210mm,整版票左右两边出孔到边。图案左下侧印有“CHINA2011”,右上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右下角印有“(9-X)”,表明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号。
  印花税票每种面值的包装均为每张15枚,100张一包, 10包一箱,每箱计15000枚(15枚×100张×10包)。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6色影写凹版印刷;
  (二)采用特制红色防伪油墨;
  (三)采用椭圆形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
  (四)采用100(±2)g/㎡防伪荧光点邮票纸;
  (五)每版税票右下角有6位连续喷墨号码。
  四、2011年版印花税票发行量
  2011年版印花税票《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共发行4350万枚。各面值发行量分别为:
  1角票490万枚,2角票 20万枚,5角票50万枚,1元票950万枚,2元票20万枚,5元票2760万枚,10元票20万枚,50元票20万枚,100元票20万枚。
  五、其他有关事项
  2011年版印花税票自公告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中国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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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现发布《锦州市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锦州市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支持和鼓励军队干部安心服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随军家属,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驻军(含武警部队,下同)中符合随军条件并办理随军手续的军队干部的家属;随调家属是指从外地转业到锦州安排工作的转业干部的家属和来锦州定居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家属。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有接收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工作,应当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行业、专业、工种对口安置,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
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以随军随调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为主。
第五条人事、劳动、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能分工,各司其职:
(一) 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身份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安置;
(二) 劳动部门负责工人身份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安置,并组织推荐无正式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就业;
(三) 财政部门负责无工作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培训费的核拨;
(四)公安部门负责随军随调家属及其子女的落户。
第六条对随军随调前有正式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人事、劳动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尽量安置在驻地同行业单位工作,并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并从申请安置之日起3个月内安置完毕;对随军随调前无正式工作的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劳动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及时办理招聘手续;对随军随调后未安置就业和就业后下岗的随军随调家属,纳入当地政府的再就业计划,并优先介绍就业。
第七条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随军随调家属实行免费服务,主动为随军随调家属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进行职业技能登记,并根据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意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调,优先、重点帮助推荐就业。
第八条新办企业提供就业机会,应当划出一定名额用于安置随军随调家属;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随军随调家属。
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随军随调家属下岗,确因所在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下岗的,所在单位或劳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一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就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随调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为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随调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随军随调家属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有安置能力而拒绝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的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关于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安置的暂行办法》(锦政规\[1996\]10号)同时废止。



批转市档案局、档案馆拟订的《天津市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资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档案局、档案馆拟订的《天津市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资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档案局、档案馆拟订的《天津市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资料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是一项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重要工作,各单位、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市档案局、档案馆要以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做好档案资料的征集、保管、利用工作,并长期坚持下去。

天津市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资料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齐全完整地征集并保存好反映本市各历史时期真实面貌的档案资料,使之得到有效利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服务,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档案馆向全市各单位、各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征集集体或个人所持有
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
一、征集范围
(一)历史档案。建国前反映本市各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外事、科学、文化、教育、自然资源、天文地理、民族民俗、宗教、党派、社团、名胜古迹等档案资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实物等)。
(二)革命历史档案资料。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我市各级革命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报纸、刊物等,以及重要领导人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图表、照片、实物和后来撰写的传记、回忆录等。
(三)名人档案资料。
1.建国前后在本市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历史名人及各界知名人士的著作、日记、书信、任职文书和传记、回忆录、生平事迹记载、家谱、族谱、契约、墓志、碑文或拓片及声像史料等。
2.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本市视察工作等活动形成的,散存在各单位和个人手中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和声像档案资料。
3.建国以来已离退休或已去世的市级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尚未归档的各种文件、文字材料、图表和声像档案资料。
4.曾荣获全国和省(市)级先进、模范等光荣称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和实物等档案资料。
(四)重要史志资料。反映本市各历史时期全市的、地区的、行业的、专业的、专题的和典型基层单位的各种史志、大事记等资料,包括近年来各地区、各行业编史修志的重要成果资料的油印或铅印件。
(五)“文革”时期的档案资料。“文革”时期本市各种群众组织产生和编印的各种文字材料、刊物、传单、照片、实物等。
(六)重大历史事件与自然灾害档案资料。各历史时期发生在本市的重大事件与自然灾害所形成的文字、图表、照片、实物等档案资料。
二、征集档案资料奖励办法
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以捐赠、寄存和征购三种办法为主。对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市档案馆同有关单位或个人签定档案资料归属权和使用权协议。对无偿捐献者,发给荣誉证书、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对寄存档案资料者,发给证书,
给予纪念奖励;征购档案资料,由市档案馆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征集档案资料的具体工作,由天津市档案馆征集接待处负责办理(地址:南开区复康路与水上公园路交口;电话3362873)。



199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