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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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8号 《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8号
 【发布日期】2006-10-25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附件: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格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 务 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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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以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且2005年焦炭出口供货在25万吨(含)以上。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3年(2003-2005)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15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焦炭内贸经营范围,且2003-2005年均出口供货在30万吨(含)以上;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近三年(2003-2005年)每年均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相关标准,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3、4、5相关标准;

  (四)近三年(2003-2005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3家近三年(2003-2005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边贸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相关标准,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3、4、5相关标准;

  (五)凡有符合标准(一)、(二)的企业的西部地区,不再享受(三)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为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产品须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以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的企业购买,并提供货源企业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焦炭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对本地区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06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对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提出汇总建议,并于2006年11月 25日前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所有申报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

  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2)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3)生产企业须提供2005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流通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其他流通企业,还须提供近三年(2003-2005)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新申请《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须提供(2003-2005年)的相关材料,2006年已获得资质的企业,只需提供2005年的相关材料。

  (4)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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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安居办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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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安居办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7)86号

转发市安居办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居办《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促进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安居工程住房,系指纳入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计划,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安居工程住房主要出售给在市区在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不含三年)并属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目前,重点出售给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二、 安居工程住房以成本价出售。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三、 本规定所称的中低入收入家庭的界定以市房改领导小组确定的住房解困家庭收入线划分标准为准。
  四、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和工资收入情况的证明;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的收入情况,参照其向税务部门纳税基数确定;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所在街道提供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
  五、 购房申请人(单位)填写由市安居工程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绍兴市个人(单位)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申请表》,在取得有关部门、单位审核证明后,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和房管处确认购房资格。
  六、 市安居工程办公室根据购房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状况,参照房改有关标准,控制购房面积和套型,若购房人要求扩大购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门按同类房屋市场价购买。
  七、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资金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抵押贷款。
  八、 单位自建安居工程住房向内职职工出售的,必须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向社会出售。
  九、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后,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个人购买安居工程住房,产权归购房者所有。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 严禁炒买炒卖及骗购安居房,一经发现,依法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一、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财字〔2012〕58号发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有关精神,建立并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广东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是国家和广东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衔接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推广和产业化,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广东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协作、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是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措施。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支持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并向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做好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广东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求,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宗旨,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解决广东省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成为广东省高水平优势产业研发基地;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研究提出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产业共性技术集成、高端科技公共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积极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管理与运行机制;为企业培养和输送高水平的技术人才,提升广东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的整体科技进步。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装备具有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积极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前沿,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科学和技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的合作关系;面向社会开放,设立开放基金。

  (四)创造条件,争取进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行列,积极承担国家、省级和行业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立项范围。

  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产业特色,主要选择广东省优先和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以及有发展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围绕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布局,有重点、有步骤地从具有创新优势的行业骨干企业遴选建设,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立项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持续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性和辐射作用,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在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

  (二)依托单位须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且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认定。

  (三)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主营业务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方向属于同一领域,近3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能够为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提供充足稳定的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证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

  (四)依托单位须建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综合科技实力较强,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并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中积极发挥带动辐射作用,在科研合作中分工合理。

  (五)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能够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以及具有较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科研后备人才。

  (六)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科研仪器总值1000万元以上,并能对外开放使用。

  (七)优先支持企业与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公共实验室和省直科研机构、省内高校开展全面合作,共建实验室。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

  指南发布。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布局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材料受理。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编写申报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通过省科技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第十二条 审批立项。

  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专家评审和论证意见,审定支持项目和经费,省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两部门共同下达立项经费。

  对于地市重点推荐、但不满足部分立项条件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如确需在该领域布局建设的,经论证后可作为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进行建设,并统一命名为“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培育基地”,培育期为2年,通过专家论证后可正式授牌省企业重点实验室。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合同制管理,依托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1个月内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将作为建设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经费投入以依托单位为主,同时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凡列入建设计划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新增配套资金与省财政资金比例应不低于2∶1,依托单位所在地市主管部门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新增资金配套。

  第十四条 省财政资助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建设期仪器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开放基金等。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计划进行仪器设备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财政经费的20%可用于开放基金。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由依托单位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的,资金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并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在建过程中,研究方向与建设内容应与实施方案和合同书内容保持一致。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重大调整时,在学术委员会的建议下,依托单位提出调整报告,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实施方案和合同书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2年,对无正当理由超期半年以上而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在建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八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应是依托单位下属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接受依托单位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十九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人。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副主任经主任提名,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主任、副主任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是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为9~11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委员1/3以上。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推荐,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并形成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开放共享制度,设立开放基金,用于开放课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大仪器设备共享力度,大型仪器设备应进入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

  第二十二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要创新机制,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鼓励科技人员不断产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少量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固定人员不得少于25名。要不断优化固定人员队伍的配置,创造条件培养和吸引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提高科研队伍的整体素质。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引进和聘请国内外高级客座研究人员,特别是吸引优秀的青年专家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和后勤保障。

  第二十五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应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在广东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建设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鼓励实验室骨干科技人员积极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外资股份注入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变化情况时,须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省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况研究处理意见。依托单位出现外资控股、注销、破产等情况时,撤销“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每年10月底前填报《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表》,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评估,优胜劣汰。四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制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对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四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方向与目标、研究成果及转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及设备实力、运行与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考核评估程序是:省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考核评估通知,参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按时、如实提交考核评估申请材料,书面材料评审,现场考察,确定考核评估结果。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对参加考核评估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进行业务骨干访谈等。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成绩,确定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 对进入国家级实验室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和配套经费支持。

  第三十八条 对考核评估获得优秀、良好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分级给予经费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考核评估中根据专家意见需整改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要进行人员重组或结构调整,限期1年整改,如果在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撤消其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四十条 对考核评估为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考核评估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撤消其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称号,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一条 依托单位不得将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或用于非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违反者将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